浅析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加强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摘 要:本文主要是从完善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完善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庭五个方面分析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加强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学生权利法律

中图分类号:G6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8(b)-0199-01

近几年,高校涉讼的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高校学生管理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当然,这种管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学生管理工作不能侵害学生应有的权利。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来加强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1 完善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完善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范围。明确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职权,使高校明白自己的权限范围,使之明白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无所顾忌的管。“管”是为了学生更好的发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是不能损害学生的利益。要使其明白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以及怎样管。另一方面,要在《高等教育法》中进一步对大学生权利的内容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使学生明白哪些权利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第二,确立高校公法人的地位。大陆法系的国立学校等公务法人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其服务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科研、教育、文化等领域,属于负担特定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属于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他们负责颁发学历证明、授予学位、内部处罚权等。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例如,高校有权决定录取哪一名学生,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学校的权力也是非常大的,它的决定是很多学生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违抗的。因此,我们必须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高校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具有了法律依据,也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途径。

2 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第一,扩大法律保留原则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将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纳入法律审查范围之内。特别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或者是勒令退学处罚应当接受法律审查,减少偶然性和随意性,使学生权利保护更具权威性,促进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普遍适用。第二,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范围只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这是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与学生权力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应扩大行政诉讼范围。规定只要行政主体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学生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第三,建立高校管理制度的行政监督机制。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的章程制定应当得到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对于其他规章的制定缺乏监督,造成学校滥用规章制定权。因此,应该建立学校规章向行政机关报备的制度。同时在确立教育行政机关监督强度时,将教育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的监督严格限制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

3 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保证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就必须严格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高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工作中起着沟通和协调作用的桥梁。因此,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时应当由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起草。要注意听取学生们的意见,在制定涉及学生权益的相关条款时,必须有学生代表参与制定。要让直接代表学生意志的学生会参与到制定有关学生处罚规定的听证程序中来,赋予学生团体与规章制度制定者、修改者等同的权力,建立尊重学生人格、起符合法治精神和维护学生权益的校规制定制度。高校起草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应先由学校法律顾问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再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分别由校领导签发或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予以公布,未能通过的则需做出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决定。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学校规章制度均要落实于书面,重要的校规还需辅之以布告张贴、校园网、校报和电台播放等形式广而告知。

4 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对学生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其自治权范围内进行的,应当尊重与维护法律赋予高校处理一定事项的自治权。但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我国的《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就确定了校内申诉制度。申诉可以及时、高效地在内部解决纠纷,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但是,我国目前对于申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但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尚欠缺规定,其组成人员中高校教师、学生代表人数、产投票权处理、是否进行公开听证还有申诉处理期限等问题都还需要具体明确”因此,为了完善申诉制度,应该在法律中对申诉的范围进行扩大和明确。明确申诉的申请、受理、审查;明确救济途径。对于申诉组织申诉委员会的规定,应更加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另外还要吸纳法律专门人士、校外知名教育专家共同参与申诉处理;在人员比例上学生、法律专门人士、校外知名教育专家应该占有至少一半名额,防止学校管理层人员占多数为了维护学校权威,使得学生申诉失败。同时也必须对各组成人员的投票效力问题做出规定。不能把学生提起校内申诉作为其提出复议或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5 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庭

高校学生与校方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而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可由特定的仲裁结构来解决。然而,高校与学生的争议往往有其特定的专业性,现有的仲裁机构尚不能承担起这样的重大责任。因而需要设立独立的不被干涉的教育仲裁庭。教育仲裁的纠纷管辖可根据高等学校所隶属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由律师以及学联、教育主管部门的部分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同级或教育行政的干预。可在市一级以上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教育纠纷仲裁委员会。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教育专家、法学家、教育管理专家等担任,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对其行为的实施独立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刘炳良.北京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的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