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行政法律”教学方法的缺陷及其对策新探


  [摘要]文章在剖析当前高职“行政法律”教学方法缺陷的基础上,改变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突破案例教学法的局限,首次将项目
  教学法应用于高职“行政法律”教学,培养了学生的专业核心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真正提高了教学质量。
  [关键词]高职行政法律项目教学法
  [作者简介]彭水兰(1969-),女,江西泰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陆春燕(1976-),女,江
  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教学法在高职《行政法律》教学中的研究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之
  一。(课题编号:JXJG-10-38-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5-0150-02
  一、当前高职“行政法律”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缺陷
  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资深行政法教师、对本院法律
  系三个中队听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到当前高职“行政法
  律”教学的现状:现行的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
  传统的由上而下灌输的教育模式,近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高职
  法律课程最常用的教学方法之一。虽然传统的教学方法如讲
  授、练习等仍不失为有效的方法,案例教学法也具有传统法律教
  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但都无法体现出高职法律教学的课程
  特点,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操作技能,无法满足高职实践性法律
  教学的需要。这些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教学目标上忽视了知识的运用和行政法律职业操作技能
  的培养。当前的高职“行政法律”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而
  下灌输的模式。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局限于课程
  的知识体系和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注释法条,这对培养学生的学习
  兴趣和职业思维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在教学目标上更
  重视传授知识和技能,却忽视了知识的运用与动手能力的培养,
  无法体现出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特点,难以培养学生的行政法
  律职业操作技能,无法满足高职“行政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2.教学内容上狭隘浅薄且缺乏系统性。现在所用的“行政法
  律”的教学方法,通常是围绕章节、单个问题来设计,这种设计针
  对性强,重点突出,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相关法条和法理的理解。
  但是,在行政实务或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的案件往往涵盖了从
  实体到程序的若干知识点,这就需要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在把握案件整体脉络的基础上,制订系统的方案,全面解决行政
  实务的所有问题,并且能够应对案件发展的随时变化,灵活启动
  专业机制,找到相应对策。而“章节本位主义”的僵化教学模式,
  在教学内容上狭隘浅薄且缺乏系统性,带来的是知识的断裂,造
  成的是思维的封闭,既不利于学生构建融会贯通的行政法律专
  业知识体系,更不利于培养其解决行政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3.教学形式上没有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现行的高职“行
  政法律”教学形式以课堂、教师、教材为中心,以知识为本位,重
  理论、轻实践,教师居于主导地位,以教为主,是学生学习的灌输
  者,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学生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因此,
  这种教学形式忽视了学生的主动精神、自主探究能力和动手操
  作能力的培养。同时,在教学激励形式上,以外在动力为主,没
  有充分调动学生内在的动力,让学生乐于实践,自主发展;在教
  学交流形式上,虽然也有师生的互动,但是单向的、表面的、被动
  的,而不是双向的、深入的、主动的;在教学过程的参与程度上,
  学生听从教师的指导,是“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
  4.教学策略上没有利用学生的优点开展教学活动。高职
  “行政法律”教师在教学活动时,总是习惯把目光锁定在相关的
  行政法律专业知识。在教学策略上,教师只是挖掘学生的不足
  以补充授课的内容,却常常忽视了学生的优势和心理特点,没有
  利用学生的优点开展教学活动。其实,当代的高职学生一般思
  维敏捷,精力旺盛,个性张扬,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接受能力
  强。通过专业技能训练、系统学习,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得
  到充分发展,智力水平会有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会增强,其智力含有较多的社会性和专业理论色彩,这些显著优
  势,使得他们心理活动的内容得到极大丰富。如果教师在教学
  策略上,能够抓住学生的优势和心理特点,甚至把学生的思想内
  涵挖掘得更纵深一些,那么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
  积极性,提升教学效果,还能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域,促进学生
  行政法律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有效提高学生的行政法律职业
  素养。
  可见当前的高职“行政法律”教学方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
  现代高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能满足法律受教育者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不能适应现代市场对法律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本课题组遵循“以职业技能为课程核心”的原则,改变传统的由
  上而下灌输的课堂讲授法,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突破案例教学
  法的局限性,首次将项目教学法应用于综合性强、应用性强和操
  作性强的高职“行政法律”教学,融教、做、学于一体,重点培养学
  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项目教学法的内容综述
  1.项目教学法的内涵。是
  19世纪美国哈佛大
  “项目教学法”
  学首创的一种教学方法,最早见于美国教育家凯兹和加拿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