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电信业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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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信业的发展不仅涉及到我国的基础设施安全问题,也关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营改增政策颁布实施以来,电信业面临的税收问题更为复杂。本文将结合电信业自身特有的现状,分析“营改增”给其营销模式、融合业务及发展战略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应对措施。

关键词:电信业;营改增;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企业为实现价值最大化,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我国“营改增”政策自2012年开始,首先在上海进行试点,随后分批向全国其他地区扩展。在此背景下,电信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对降低运营成本、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营改增”背景下电信业自身特色明显

人类社会正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信息获取的速度和处理利用得好坏决定国家的综合竞争力;社会的资源基础发生了深刻转变,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的资源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随着信息内涵的不断丰富和扩大,人们的心智模式和思维方式急待转变,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通信业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地位。电信业是“营改增”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和很多行业及人群息息相关,它的改革所起的作用也将影响着相关的行业。由此看来,电信业的“营改增”改革,将使整个“营改增”链条更加完善。由表1可知,“营改增”政策下,电信业在征收方式和税率上都发生了重大的调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信业的整体税负、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及经营策略等。

表1 电信业“营改增”前后征税对比表

项目营业税规定“营改增”后规定

税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3%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业务,税率为6%

捆绑销售中无偿赠送的实物征税①以捆绑销售无偿赠送的电信服务业务,不征营业税;②以捆绑销售无偿赠送的实物业务,不征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以捆绑销售无偿赠送的电信服务业务和实物业务,应将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征收营业税免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通信业税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税率和抵扣项上面。首先,“营改增”之前,通信业适用税率为3%,而改革后税率变为11%和6%,税率明显提高。其次,“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具有一定的减税效果。税负的增加还是减小,主要取决于税率的提高和进项税额的抵扣究竟何者产生的影响更大。

(二)对经营模式的影响

1.对捆绑销售的影响

在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电信业竞争日趋激烈,以三大运行商主导的各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提高客户的忠实度,会采取诸如存话费送手机等各式各样的营销手段。“营改增”的实施,将会冲击电信业现有的营销模式。“营改增”之前,捆绑销售属于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业务,提供的电信服务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附带赠送的商品和服务属于无偿赠与,不征税;而“营改增”之后,一旦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仍要视同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电信业改革后会使部分捆绑销售业务将面临从不征营业税到视同征收增值

税转变的冲击。

2.对融合业务的影响

电信业提供的基础服务称之为融合业务,包括语音通话、短信、漫游、上网套餐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的使用税率变11%和6%,则企业必须将融合业务收入进行区分独立核算。没有独立核算的,将从高征收增值税。这就要求纳税人合理地配比收入中的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这将大大增加电信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迫使电信业进行业务转型。

3.对企业经营战略的影响

财税[2014]43号第六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电信业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因此,这项免税政策的实施,将大大鼓励中国的电信业“走出去”。一方面,电信业走出去,可以降低营业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另一方面,电信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更好的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拓展。

三、电信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税收筹划

对电信业而言,“营改增”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电信企业应抓住改革的新契机,在遵守国家政策的同时,尽量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效益。

(一)调整营销模式,顺应改革发展

从长期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电信业具有减税效应,但在初始阶段,效果或许没有那么明显。为了降低此次改革的风险,电信业可以通过调整营销模式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比如,“营改增”实施后,电信业原有的捆绑销售中附送的手机、话费等均将视同销售,对其征收增收税。企业可以采取销售折扣的方式,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不能讲折扣额在备注栏注明,也不允许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开发票。对于电信业的融合业务,企业应对基本业务收入和增值业务收入分别独立核算。

(二)培养、引进税务筹划人才,调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

电信业的税务筹划具有其独特的专业性跟政策性,这就需要企业顺应趋势,从企业的当期经营和长远发展着眼,强化税收人才管理,提高税务筹划水平。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高低,将决定着企业在当前“营改增”政策的改革进程中,能否顺利转型,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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