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的若干思考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在兵团成立50周年之际,认真总结兵团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对实现“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的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推进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化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都是不完善的。我们说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包含人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然离不开民主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小康社会的民主法制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因此,要在兵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必不可缺。

2、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重要保证。兵团的诞生、存在和发展与新疆的特殊性决定了兵团的特殊性。兵团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屯垦戍边,屯垦与戍边是兵团的两大任务。实践证明,屯垦也好,戍边也罢,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围绕“屯垦戍边”这个历史职责来进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与不足

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民主法制建设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兵团党委全面贯彻我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精神,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积极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动员群众参与对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迈开了新的步伐。兵团党委在全兵团农牧团场、连队实行了民选连队领导的民主选举制度,在全兵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制定下发了体现职工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3”文件。三是兵团内部司法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1984年,兵团检察院、法院恢复重建。1998年,全国人大确立了兵团检察院、法院的法律地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项法律职能全面展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健全,律师、公证和人民调解制度得到发展,形成和确立了公、检、法、司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系,有力地维护了兵团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四是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活动逐步深入。从1986年开始,按照国家四个五年普法工作安排,兵团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和科教文卫等单位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学法守法蔚然成风。

尽管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比,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看,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

从宏观上讲,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有法难依”问题。造成“有法难依”的原因是由于兵团沿袭了军队的师、团、营、连建制,内部政企不分,国家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就不好在兵团实施,从而限制和阻碍了兵团履行政府部门的某些职能。如《宪法》第101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内容,在兵团因没设“人大”,这些职责就不能履行。又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兵团最基层组织是连队,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只能比照执行。二是在兵团内部对“一府两院”权力的监督上,因兵团内部都没有设“人大”和“政协”机构,所以《宪法》第10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就无法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也难以实现。

从微观上讲,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行业还明显存在,以企业、行业、部门内部的自定政策、规章代替法律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还不够,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还不够有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时还流于形式,职工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选举权、监督权的落实还不够。团场(连队)对下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更多的仍然是“政策领导”,而不是“依法领导”,广大职工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兵团发展建设的需要等。

三、进一步推进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

1、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兵团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党内民主状况对整个兵团发展的作用更是非同一般。兵团的党内民主建设,重要的是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把民主集中制真正落到实处,不允许借民主之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但也不允许借集中之名,压制和打击不同意见,搞“家长制”和“一言堂”。

2、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兵团的农牧团场和连队等基层单位是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基础力量,是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的重点。当前,一是要进一步巩固连队干部直选的成果,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二是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和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农九师已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主要做法是:师民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和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师党委委员相同,列席师党委(扩大)会议;团场发展规划、预决算、收入分配等向团职代会

报告,实行票决制;团场、连队和师直企业全面推行“点菜式”公开,职工需要了解什么,就公开什么,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城镇居民自治,推进社区民主。

3、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而要做到正确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兵团、师、团各级党政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群众参与决策过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既不可匆忙决策,也不能久拖不决。对专业型较强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防止随意决策,对超越权限、不依法定程序,损害国家、社会和职工群众利益的决策行为,要追究责任。

4、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兵团和师、团、连都具有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都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制定和完善一定时期的依法行政规划,保证将兵团各级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兵团经济、政治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要建立健全适应兵团特点的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及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行为,纠正行政行为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制度。

5、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渠道主要有:各级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如建立政法委领导下的执法监督室;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如公、检、法、司的相互制约;职工群众的监督,如建立对司法人员的投诉制度,对有争议、有疑义或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听证制和陪审员制;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有评议权,其评议意见可作为对司法机关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6、全面维护社会稳定。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首先必须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原则。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要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国家安全工作,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势力。只有这样,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才能顺利推进。

(作者系农九师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