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双边互动模式”


  摘要: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行教学的方法。它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分析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针对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法学教学中一些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仍然采取由教师板书、讲解和总结的唱“独角戏”式的单边教学模式,这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为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应当在选择案例、课堂分组、案例讨论和评比总结等各个环节都坚持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
  关键词: 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法 双边互动模式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行教学的方法。它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分析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针对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案例教学法是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于1918年首创的。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坚持了几十年,编制了大量案例,总结出一套案例教学的先进经验,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得到广泛传播,成为高等学校有关专业一种行之有效的新教学方法。①
  近年来,很多高等院校在法学教学中都开始重视使用案例教学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案例教学法不是直接讲述比较枯燥的理论,而是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获得法律理论知识和积累处理案件的经验,课堂效果比较好,师生互动性强,深受教师和学生的喜爱。②但是,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些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仍然采取由教师板书、讲解和总结的唱“独角戏”式的单边教学模式,这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因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共同制约着教学过程,只有当两者和谐一致,相互促进,才能获得最优的传递效果。③如果单纯地把案例教学法作为一个“教”的方法,而忽视了其同时也是一个“学”的方法,那就必然不会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笔者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具有实践性强、应用性强和操作性强的特点,法学教学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不是学生看到书本后“懂不懂”的问题,而是学生接触实际时“会不会”的问题。因此,为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应当始终坚持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具体地说,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选择案例时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
  
  在法学教学中,选择案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1.一个适合课堂教学用的案例应当具有现实性。
  有些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完全脱离实际,凭空杜撰案例。由于这些教学用的案例不具有现实性,学生在回答问题时也只能从书本到书本,其实践运用能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为了使教学用的案例具有现实性,教师可以和学生一起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事务比较多的公司开展实习活动,为选择适合的教学案例打下较好的实践基础。
  2.一个适合课堂教学用的案例要符合教学任务的需要。
  通过对教学案例的解剖,要能够让学生把握主要的教学要点。因此,在选择案例时,教师可以向学生事先说明教学任务和主要教学要点,在教师的指导下,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根据教学任务和主要教学要点选择一个案例,这样既有利于拓宽案例选择的视野,又有利于学生对教学要点进行必要的预习。
  3.一个适合课堂教学用的案例应当具有一些“争议点”。
  为了防止在对案例开展正式讨论时出现“一边倒”的现象,达不到培养学生分析和辩论能力的目的,在选择案例时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对每个案例进行初步分析,列明每个案例的“争议点”。对于没有“争议点”或“争议点”相对比较少的案例,可以酌情予以排除。这样做既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课堂气氛。
  4.一个适合课堂教学用的案例要能够引起学生的探讨兴趣。
  对于几个学生小组提供的数个案例,教师可以事先请学生做一个初步讨论,从中选择一个能够引起学生的探讨兴趣的案例作为教学之用,这样既有利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又有利于做好对案例的筛选工作,避免在对案例进行正式讨论时出现冷场的现象。
  
  二、在课堂分组时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
  
  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有些教师常常会忽视课堂分组这个环节,认为这个环节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往往由教师简单地将学生划分为正方和反方两组了事。然而,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课堂分组实际上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首先,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利用课堂分组这个机会尽可能地让所有学生参与进来。因此,在分组时,应当设置尽可能多的角色,例如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
  其次,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利用课堂分组这个环节尽可能地调动学生积极性。在分派角色时,教师应当详细地向学生讲解每个角色的任务与作用,分析其可能会遇到的有利因素和不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尊重学生的意愿,让学生挑选他们最愿意扮演的角色。这样做既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每个角色的法律地位,又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最后,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利用课堂分组这个机会尽可能地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允许学生挑选角色的同时,也应当要求学生详细说明挑选角色的理由,并由其他同学对其理由进行评判,如其理由能够得到大多数同学的支持和认可,则这位学生可以扮演这个角色,否则其就应当重新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通过这个环节,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在案例讨论时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
  
  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案例讨论是其中的核心环节。有些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没有坚持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要么是由学生漫无边际地争执,不能够切中要点,不能够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要么还是由教师唱主角,而学生讨论成了走过场,教学效果不尽人意。实际上,只有在案例讨论环节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才能保证既能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有良好的课堂氛围。
  首先,在案例讨论时应当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不应当包办代替,应当由学生独立地完成提纲准备、法庭陈述和答辩等环节。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又有利于教师集中精力观察学生的表现,发现和分析其优缺点,以便因势利导。
  其次,在案例讨论时教师应当扮演一个“引导者”的角色。一方面,教师不应当充当案例讨论的领导者,因为这样会造成学生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学生充分发表意见;另一方面,教师也不应当成为案例讨论的旁观者,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案例讨论环节失控,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一些枝节问题上争执不休,而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去讨论需要解决的关键法律问题。比较适当的做法是教师作为一个“引导者”的角色出现。为此,教师可以在案例讨论中扮演证人或法官,通过角色的法律地位来引导讨论围绕需要解决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这样做既有利于案例讨论的有效开展,又有利于教师最近距离地把握学生在案例讨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最后,在案例讨论时教师与学生应当注意从角色出发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一些教师和学生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虽然各自在案例讨论时已经担任了不同的角色,但是却仍然把教师或学生的行为和心理习惯带进案例讨论中来。例如有的教师担任证人,却处处指挥由学生扮演的法官;有的学生担任法官,却时时向扮演当事人的教师讨教。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讨论来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教师与学生都注意从角色出发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
  
  四、在评论总结时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
  
  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评论总结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些教师在案例选择和案例讨论环节中还能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但是在评论总结环节却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由教师唱“独角戏”。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利大于弊。因为在经过激烈的案例讨论环节以后,学生对一些争论的焦点往往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教师在评论总结阶段不愿意听取学生的意见的话,有时即使教师的意见完全正确,学生也很难接受。因此,在评论总结时也应当坚持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双边互动模式”。首先,应当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开展自我评论与总结,让学生对自己在案例讨论中的优点与不足进行分析;其次,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开展相互评论与总结,在这个环节可以引导学生先对有关法律概念和条文进行回顾与复习,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最后,教师可以与学生共同对案例讨论的情况进行回顾与总结,特别是对教学重点和难点进行巩固和深化,并可以指导每个学生小组写出书面的案例讨论总结报告。
  
  注释:
  ①周川.简明高等教育学.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
  ②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6年第3期,第85页.
  ③周川.简明高等教育学.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参考文献:
  [1]周川.简明高等教育学[D].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
  [2]钱焕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概论[D].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