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资本不是社会主义资本

[摘要]文章对山西财经大学靳共元教授《资本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第2版)内容进行了评析。主要论及:我国私人资本不是社会主义资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人力资本这一用语认识上的分歧;什么是马克思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收入分配。

[关键词]靳共元;《资本新论》;私人资本;劳动力;人力资本;个人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04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4)09-0006-04

2013年7月下旬笔者赴成都参加全国高等财经院校《资本论》研究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期间,山西财经大学靳共元教授惠赠其著作《资本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第2版),征求笔者对这本著作的意见。初读之后深感靳教授非常重视对马克思主义著作尤其是《资本论》的研究,认真学习党的文献,力图结合中国的实际运用与发展马克思主义。靳教授对我国学术界的各种论述,也进行了广泛的搜集与探讨。靳教授这本著作涉及的理论问题很多,诸如资本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劳动力商品、人力资本、“按劳分配”等,甚至包括资本家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内容。笔者对其中有些见解是赞同的,但也对有些见解不赞同,愿与靳教授共同探讨。

一、我国的私人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吗

靳教授所著《资本新论》(第2版)涉及的内容很多,但其主线很明晰,即社会主义资本,其中核心内容是将我国私人资本也包括在社会主义资本中。

在该书的第27-28页中,将我国的社会主义资本列为四个部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人资本、联合资本。在第四部分联合资本中更明确地将外国私人资本也列入社会主义资本范围之内。

靳教授的论据之一是马克思提出过“资本一般”,既然有资本一般,当然就有资本特殊,这些特殊除资本主义资本外,还有社会主义资本,在社会主义资本中又有国有资本、私人资本等特殊资本。

这一论据是站不住脚的,在马克思著作中的资本特殊只有工业资本、农业资本、商业资本、银行资本、股份资本等特殊种类,还没有什么资本主义资本和社会主义资本之分,在马克思阐述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连商品和货币都消亡了,哪来的什么资本呢?

论据之二是:“私人资本和集体资本、国有资本一样,它们都是首先发生于生产领域里的概念,从生产的角度看,这三者并无原则区分。他们都带来剩余价值,带来财富,因而应该同样地受到人们的尊重……原来意义上的那种‘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之类的说法便历史性地失去其意义……从剩余价值的分配取向上看。私人企业主也并不能像旧资本那样占有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中用作社会福利救济等项事业的部分,会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转交给社会使用;用于生产后备基金和积累基金的部分,虽归私人企业家支配,但并不能归他用作生活享用。”(第28页)

在上述所引的一长段话中,社会主义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由于都能带来剩余价值,带来财富,并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靳教授的话来说,这里“并无原则区分”,不存在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工人除了要满足资本家的积累欲外。还要满足他的享受欲。既然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已无根本区别,我国是否还要实行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政策也就成为问题了。

靳教授虽然提出“新资本”和“旧资本”的区别,但笔者却看不出他讲的两点内容有什么区别,因而他在美化“新资本”的同时,也美化了“旧资本”,他要人们去尊重的就不限于“新资本”了。

论据之三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普照的光”的照耀。靳教授在书中说:包括私人资本在内的所谓社会主义资本“带有很强的公有性质。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之一。它构成这个社会普照的光。因此,社会主义在自己发展阶段上存在的资本。不能不深刻地受到这个普照的光的照耀”(第26页)。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私人资本包括外国来华投资的私人资本通过市场准入、税收、价格、工资福利、补贴等各个方面影响他们的投资方向和收益,但决不能由此改变他们企业的性质,“普照的光”绝不可能有这样的强度。

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普照的光”的照耀下,靳教授认为私人资本变成了社会主义资本,既然是社会主义资本,当然就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靳教授在这里却打住了,他没有勇气这样说,只是在私人资本头上戴上一顶社会主义的红帽子,可称之为社会主义的私人资本,完整地说就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私人资本。公有制的私人,不知谁能看得懂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经济。

靳教授这种认识的心态和许多人把资本主义经济说成非公有制经济或民营经济的心态一样,心中想肯定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但又感到说出发展资本主义底气不足,因而要尽量回避这个字眼。靳教授先用私人资本用语代替资本主义经济用语,再给私人资本戴上一顶红帽子。靳教授要人们“尊重私人资本”,但他本人就不太尊重私人资本,为什么要回避“资本主义”这个词呢?为什么硬要给资本家包括外国资本家改名换姓,戴上一顶不伦不类的红帽子去进行美化呢?

如果占主导地位经济成分的“普照的光”能改变非主导地位经济成分的经济性质的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到美国去投资,在强大的美国资本主义“普照的光”照耀下,不是也变成了资本主义甚至是帝国主义性质的经济了吗?

近些年来笔者见到多位学者用“普照的光”去说明非主导经济成分性质的变动,比较突出的一位是汤在新教授。在他所说的“普照的光”的照耀下,“从总体来看,现阶段私营经济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经济,也远远超越于过去的‘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但愿靳教授和汤在新这种已经堕落的文人划清界限。

“普照的光”说法的出处多采自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讲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时写下的一段话,他是用来说明政治经济学的叙述起点为什么是资本而不是地租,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在资本这一“普照的光”的照耀下,“农业越来越变成仅仅是一个工业部门,完全由资本支配。地租也是如此”。这里完全不涉及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使非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在性质上发生根本的变化。卫兴华教授曾发表《评对马克思“普照的光”观点的误解》,这篇文章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的“普照的光”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很值得我们学习。

在《资本新论》(第2版)中,靳教授对我国私人资本写下了如下评价:“这是社会主义资本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资本。它没有历史的包袱,因而朝气蓬勃,且船小易掉头,轻便灵活。”(第27页)在靳教授眼中,我国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摇身一变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而且成为比国有经济更为优越的社会主义经济了。在我国,资本主义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有着重要贡献,但对它的积极作用不能言过其实,对它的消极作用不能视而不见。靳教授在书中多处否定我国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的现实,这是很不妥当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

劳动力商品学说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先后写过两篇文章论述马克思劳动力商品学说的建立与发展的过程。2005年前后,笔者对这两篇文章又进行了修订与补充,并合并成一篇,以“马克思劳动力商品学说的建立与发展”为题,发表在人民日报出版社于2006年6月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资本论)的学与用》一书中,后来又作为附录,刊载于2012年10月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资本论)研读》上卷第1部中。在新发表的这篇文章中,补充了笔者对学术界在劳动力商品学说上的三点分歧的看法,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否也是商品。笔者在这里持否定的观点,与靳教授持有不同的见解。

要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劳动力在人身上是自由的,使劳动者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第二,劳动者失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果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他就会将自己的劳动力和自己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这时作为商品出卖的是劳动者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自身的劳动力。如果劳动者拥有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当然也不会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他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他们已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我国学术界原本是非常一致的,只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展,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找出了各种论据,论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在笔者的上述文章中就整理出8种论据,对此一一进行了反驳。

在靳教授提出的论据中,似乎也并未超出笔者列出的8种论据。他的主要论据是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并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则表现在作为商品提供给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上。

这里的困惑是如何论证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靳教授的论据之一是劳动者的抽象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抽象劳动虽能创造价值,但抽象劳动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否则就会出现虚幻的劳动价值用语,而且依照这种逻辑,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也具有二重性,因而他的劳动力也成为商品,连同他的产品一起向市场出售了。靳教授还用劳动者消费的生活资料价值反过来论证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但用这种逻辑,小商品生产者消费的生活资料也是商品,具有价值,作为消费者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甚至是小商品生产者本人也应该是商品并具有价值了。

三、在对人力资本用语认识上的分歧

人力资本的说法是和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学说完全对立的—个谬误,笔者在2006年6月发表的有关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学说的文章中补充的又一个内容就是对人力资本说法的批评。

人力资本的说法流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中,但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也在学术界日渐流行起来。将劳动者称为和资本家平起平坐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否定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更有甚者,我国学术界有人不仅将资本家看成是货币资本家,同时还是人力资本家,认为“资本的增殖是资本和企业主的人力资本共同作用的结果”,将工人的劳动完全排除在外,发展了资产阶级的人力资本学说,使之进一步庸俗化。笔者在2004年6月出版的《中国(资本论)年刊》上发表的《斯密教条与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一文中,以及在2005年第11期的《当代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的《评广义价值论和联合劳动价值论》一文中,就批评了汤在新的这种错误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与靳教授有共同之处,即都反对人力资本这一说法,不同点在于笔者将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学说与之对立,而靳教授将他的“社会主义资本”理论与之对立。

四、什么是马克思阐明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收入分配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问题,靳教授提出的一些观点仍有可商榷之处。

(一)马克思有没有提出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读过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用这样两段话来表述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每一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

这两段话是针对哥达纲领中错误地提出实行“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分配原则写下的,其中包含两个要点: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劳动所得并非不折不扣,而是有折有扣;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劳动所得是消费品本身而非消费品的价值,作为党的纲领是不容许有“劳动所得”这种含糊不清的条文的,因为它既可以理解成所得的是消费品本身,又可理解为所得的是消费品的价值。由此我们可以懂得马克思为什么没有将他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的分配原则概括成后人津津乐道的“按劳分配”原则了。“按劳分配”这四个字如何能体现出与拉萨尔提出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对立呢?笔者在《改革与理论》杂志1997年第9期发表的《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若干理论问题》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二)什么是“合理”分配

靳教授在书中提出他的社会主义资本“能够合理而现实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第27页)。

什么是“合理”分配?很难说这和蒲鲁东、杜林、拉萨尔等人提出来作为规范社会行为原则的“公平分配”有什么区别,无论是“合理”分配或“公平”分配,都是怎么摆弄都可以的空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批判了“公平分配”这种说法。笔者在1997年发表的文章中曾详细论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公平分配”说法的批判,只是在发表时编辑将这一部分删去。笔者于2007年下半年又写下了以此为内容的文章《所谓的“公平分配”能否取代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批判了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在这一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该文后来收录在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于2010年7月出版的《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当代世界金融危机》一书中。

(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能否实现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

靳教授认为“现实的社会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不同……由于商品经济存在的缘故,按劳分配就必须带上商品经济的色彩,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现”(第27页)。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能否实现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

笔者在1997年发表的文章中有一部分标题就是“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实行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原因之一在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是无法直接进行计量的,它要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在市场上以价值形式间接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实行“按劳分配”呢?靳教授提到“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现”,他应该知道,在商品经济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在这里,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它的具体实践是相矛盾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定的分配关系取决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它是不能任意与其他性质的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进行嫁接的。

(四)剩余价值部分“是不能用作个人生活消费”的吗

靳教授认为,“由于还存在资本的缘故”,在社会总产品价值的C、V、M三个部分中,“C、M是不能用作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否则,一个社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及公共福利事业的建设将不能进行。可以用作个人消费的,显然只有相当于v的部分。这个V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第27页)。

在社会总产品C、V、M三个部分的分配中,v是用作生产者的个人消费的补偿,这是毫无异议的;C是用作生产资料消耗的补偿,不是用来作为个人消费,这也是毫无异议的;问题在于,说M这一部分排除了个人消费就很不准确了。

暂且不说我国大量企业仍属私人资本主义甚至是外国私人资本主义所有,这些企业的所有者的个人消费要从社会总产品中的M部分获得,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党、政、军、警、文、教、卫、商等大量人员的个人消费不从M部分获得又从哪里获得呢?即使M部分全部用作积累,也不能全部用于追加生产资料而不追加劳动力,而追加劳动力的个人消费不也是来自M吗?

五、认真学习与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很长时期内,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是非常重视的,不足之处是主要通过苏联间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最主要的一部经典著作《资本论》缺乏深入的学习与研究。20世纪50年代笔者就读的北京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虽也开设学习《资本论》的课程,但也只是选读其中某些章节,全国很多高等院校还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1981年11月在无锡市成立的中国《资本论》研究会,推动了我国学术界对《资本论》的学习与研究。但是好景不长,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我国逐渐形成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思潮,有些学者借口时代的变化,以理论创新为名,要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所谓的“突破”,有位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崇拜者还狂妄地宣称要“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在靳教授的著作中,笔者感到或多或少也有这种表现,应该引起他的重视。例如,笔者在他的著作中就读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观点已被实践突破,新的实践需要新的理论……我们不能停留在10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的认识水平上”(第113页)。用中国当今还处在不够格的社会主义阶段的实践去突破马克思论述的够格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这是缺乏说服力的。看来靳教授是要把自己的《资本新论》著作作为他建立的“新的理论”去代替被贬为旧的、马克思的传统理论,笔者认为靳教授的“新的理论”并不成功,而且和马克思的这种所谓旧的传统理论差距甚远。

时代在前进,理论当然也要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就是这方面的典范。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袖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就是在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对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慎之又慎,首先要处理好坚持与发展的关系,离开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坚持,所谓的发展就会走上邪路;反之,离开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没有生命力。

[责任编辑:唐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