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产业的网络瓶颈与接入管制政策

摘 要: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结构重组和民营化改革凸现了网络瓶颈的接入问题,它已成为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中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也是促进自然垄断产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本文以讨论网络瓶颈作为切入口,分析了拥有网络瓶颈资源的主导性企业的策略性行为,并提出相应的以促进竞争为导向的接入管制政策。

关键词:网络瓶颈;策略性行为;接入定价;接入管制

中图分类号:F4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12-0036-06

一、自然垄断产业的网络瓶颈

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航空、邮政、自来水和燃气供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网络性,建立与形成这些产业的网络系统,往往需要巨大的投资,投资回报期较长,资产专用性强,沉淀成本大。所以,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从社会经济效率考虑,一般不能重复建设这些网络系统,通常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而这些垄断经营网络系统资源的企业通常被称为主导性企业。但自然垄断产业必须借助这些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才能将产品或服务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实现最终消费。从业务类型看,自然垄断产业的业务可分为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竞争性业务通常由多家企业经营,而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是网络性业务)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因此,自然垄断产业中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经营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必须通过的由主导性企业垄断经营的网络系统便成为网络瓶颈。主要自然垄断产业的网络瓶颈资源如表1所示:

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结构重组与民营化改革凸现了网络瓶颈问题。

1-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结构重组与网络瓶颈

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结构重组的实质是将原有垄断性市场结构改革成竞争性市场结构。在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结构重组之前,特定产业基本上是由极少数甚至一家企业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都是企业的内部业务,因此,这些企业垄断的是整个产业。但在市场结构重组之后,不同业务由不同企业经营,这就在制度与技术上为网络瓶颈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是因为,自然垄断性的网络业务仍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主导性企业垄断经营,而竞争性业务已由多家企业共同经营。但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网络性,在产业的整个垂直供应链中,自然垄断性业务中的网络系统是最基本的不可逾越的环节。竞争性业务不能脱离网络系统而独立经营,如竞争性的发电业务提供的电力需要输电网和配电网才能转移到消费领域,长途电话业务需要本地市话网才能接通电话。由此可见,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经营企业必须通过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才能向消费者提供最终服务,网络瓶颈也因此而产生。

2-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与网络瓶颈

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的基本政策是,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产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而自然垄断性业务仍主要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在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产业前,自然垄断产业的竞争只是国有制内部的竞争,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真正意义上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市场结构重组后形成的网络瓶颈也是一种“软”瓶颈,因为政府可以通过资产划拨、调换国有企业负责人等措施对网络资源等进行内部再分配。

然而,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产业后,它们主要分布在竞争性业务领域,且必须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的网络才能向消费者提供最终服务。由于具有垄断性的网络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由不同所有制企业承担,原来国有企业内部的行政协调随之变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市场协调,这必将使网络瓶颈更为突出。可见,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的结果是,同一所有制内部的网络瓶颈成为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网络瓶颈,从而使网络瓶颈由原来的“软瓶颈” 变成“硬瓶颈”。

网络瓶颈的产生和“硬化”会带来负面影响,阻碍竞争。对于竞争企业来说,由于网络瓶颈的存在,加大了它们公平参与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竞争的难度。它们要参与竞争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接入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借助于它们的网络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二是兴建自己的网络系统,通过新的网络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然而,兴建新的网络系统,往往需要巨大的投资,这是竞争企业难以承受的,所以对于它们来说,最优的选择是接入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

从社会经济效率考虑,兴建新的网络系统还会造成重复建设,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最优的选择也是竞争企业接入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而且,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网络性,有效的接入将会扩大网络的效率,增加社会福利,即产生网络效应。这一网络效应在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law)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梅特卡夫定律认为网络价值与其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现设有A、B两家企业,其用户数分别为 N 和 n 。当A、B两家企业互不接入对方的网络系统时,根据梅特卡夫定律其各自的业务收入RA、RB的表达式为:

其中μ为常数项调整系数。

但是,当A、B两家企业互相接入对方的网络系统后,总业务收入R为:

(3)式中的ΔR=2μNn,就是由于有效的接入而增加的业务收入。由于ΔR>0,因此,有效的接入有助于提高总的业务收入,也就是分别增加了A、B两家企业的业务收入。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实现A、B两家企业网络的互联, 根据梅特卡夫定律,每个用户的效用会以对方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而增加。因此,从理论上说,有效的接入既会增加接入企业的收入,又会增加消费者的效用,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得到增加。

对于主导性企业来说,网络瓶颈的存在使其具有更强的市场势力,为排斥竞争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主导性企业如果允许竞争企业接入其网络系统,竞争企业的进入会使它们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都受到威胁。主导性企业在与竞争企业的接入谈判中,由于拥有网络系统而在接入条件、接入价格、接入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主动权,从而有条件采取拒绝接入的行为。所以,在面对竞争企业接入其网络系统时,主导性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原有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有可能采取一系列排斥竞争企业接入的策略性行为。

二、主导性企业对竞争企业接入的策略性行为

接入可分为单向接入和双向接入。在不同的接入方式下,主导性企业会对竞争企业的接入采取不同的策略性行为。

1-单向接入时的策略性行为

在一家主导性企业垄断经营网络系统,多家企业经营竞争性业务的状况下,竞争企业必须通过接入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才能向消费者提供最终的服务,此时的接入称为单向接入。在单向接入时,主导性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主要是:拒绝或拖延接入、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和降低接入服务质量。

(1)拒绝或拖延接入

在单向接入时,由于主导性企业控制着网络系统,竞争企业必须接入该设施才能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所以,主导性企业在面对竞争企业的接入时具有天然的主动权,有条件采取拒绝接入或拖延接入的策略性行为。主导性企业拒绝接入的手段较多,主要有:在接入谈判时提高接入条件、限制性定价、掠夺性定价、过度生产能力投资。纵向一体化的垄断企业在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间采取交叉补贴行为,就是以掠夺性定价方式挤压并驱逐接入的竞争企业,达到拒绝接入的目的。而拖延接入主要是指主导性企业在外来压力下表面上同意接入,但实际上以接入技术问题等为借口拖延接入的时间。

在竞争企业接入主导性企业网络系统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它们双方进行博弈的过程。下面笔者借助博弈论方法对它们的行为进行分析。

假设1 主导性企业是否采取策略性行为有两种选择:采取或不采取。

假设2 竞争企业是否接入有两种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假设3 主导性企业是否同意接入有两种选择:同意或拒绝。

假设4 关于博弈方收益的假定。

假定在竞争企业没有接入时,主导性企业作为市场的垄断者所获得的收益为π1;在主导性企业同意竞争企业接入后,它们双方在竞争性业务上的收益相等且都为π2;主导性企业在不采取策略性行为且拒绝接入时所获得的收益为π3;主导性企业在采取策略性行为且拒绝接入时所获得的收益为π4;主导性企业提供接入服务的成本和收益分别为C1、R;主导性企业采取策略性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为C2;竞争企业准备接入而遭到拒绝时产生的成本为C3,如与主导性企业的谈判成本相等。

主导性企业与竞争企业的接入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企业有激励采取策略性行为来拒绝竞争企业的接入。

(2)增加竞争企业的成本

由于主导性企业控制着网络瓶颈资源,为了维护原有的垄断利润,它们可以借助网络系统来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从而达到遏制接入与排斥竞争的目的。主导性企业增加竞争企业成本的途径有:一是直接提高接入价格。二是把网络功能进行捆绑式销售或拒绝分开销售,从而迫使竞争企业购买它们不需要的设备或功能。三是要求竞争企业购买价格昂贵的接口设备。四是选择对自身有利而对竞争企业不利的技术,包括网络配置、技术标准、接口设备等。五是要求竞争企业披露经营计划或商业信息。在现实中,主导性企业有激励采取增加竞争企业成本的策略性行为。下面笔者通过模型来分析主导性企业的这种策略性行为。

假设5 市场上存在一家纵向一体化企业M和一家位于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竞争企业E。M提供最终服务的边际成本为CM,包括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边际成本C1 和竞争性业务的边

纵向一体化企业M是主导性企业,处于领导位置,而竞争企业E是跟随者。它们进行两阶段博弈:一体化企业M首先选择产量并采取增加竞争企业成本的策略性行为,导致竞争企业产生额外边际成本为r;竞争企业E根据其行为决定产量。则它们的支付函数分别是:

根据斯坦克尔伯格模型,竞争企业E的最优反应函数为:

结论1 由于r>0,dπM/dr>0,纵向一体化企业采取增加竞争企业成本的策略性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利润的增加,所以纵向一体化企业有激励采取该策略性行为。

结论2 由于r>0时,dQ/dr<0,dP/dr>0,在纵向一体化企业采取增加竞争企业成本的策略性行为时,随着竞争企业的额外成本的增加,社会总需求量会下降,同时最终产品市场价格会提高,因而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3)降低接入服务质量

在竞争企业接入其网络系统后,主导性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通过降低接入服务质量来排挤竞争企业。主导性企业的这种降低接入服务质量的策略性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竞争企业接入后,主导性企业有可能有意制造网络传输障碍,导致网络传输不畅。在电信业不断出现的互联互通事件就是因为一些企业有意制造网络传输障碍。制造网络障碍的主要方式有:通过不定时修改数据导致对方企业的信号不好,或者延缓对方企业的呼叫时间,或者设置各种类型的限呼等。当对方企业发现问题并上报后,有关部门前来调查取证,往往过去了一段时间,这给取证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一般情况下,在有关部门前来调查之前,相关的限呼设置已被取消,相关的数据也已修改回原状。所以,这些行为不仅降低接入服务质量,而且给接入纠纷的调查取证和解决带来困难。

二是主导性企业有可能对网络不进行有效维护。个别企业在网络传输不畅的情况下,拖延解决故障的修复时间。三是在竞争企业接入后,主导性企业有能力提供新的服务,但是它可能会减缓接入设备的升级以拖延竞争企业导入一种新服务。例如,在电信业,主导型企业有能力提供新的服务,但它减缓交换机升级,以拖延竞争企业导入新的服务。

2-双向接入时的策略性行为

在两家企业同时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且同时拥有网络系统的状况下,出于互利的目的,它们相互接入对方的网络系统,此时的接入称为双向接入,又称为联网或互联。在双向接入时,主导性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主要是抵制弱势企业的接入,与互联的主导性企业合谋(横向合谋)。

(1)抵制弱势企业的接入

在双向接入时,如果某一自然垄断产业中两家企业的网络规模差别较大,网络规模较大的企业就会成为该产业中的主导性企业,而网络规模较小的企业则是弱势企业。对于弱势企业来说,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它对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依赖较强,必须接入主导性企业的网络系统才能扩展业务。因此,对于弱势企业双向接入所带来的收益是明显的。而对于主导性企业而言,双向接入带来的收益不一定会大于由此而产生的机会损失。主导性企业即使不接入弱势企业的网络系统,也不会对它造成多大的损失。但是,它如果允许弱势企业接入,弱势企业与其展开的竞争使其原有的市场地位受到挑战,垄断利润受到冲击,这样它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当然,这也有可能存在一个囚徒困境的问题:主导性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双向接入对弱势企业更为有利而不愿意合作。所以,主导性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更有可能以技术问题等为借口抵制弱势企业的接入。

在电信业中,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在天津的市话网的联网。详见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连同投下5亿元市话还是联不通”,《文汇报》1998年4月16日。1997年7月18日,联通的天津市话网已经建成,并实行内部开通。但是,在此后的一年内,天津电信一直以技术问题没有与其联网。原定于1997年年底实现联网的计划也没有实现,直至1998年7月18日,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天津市话网才实现最后联网。

在双向接入(联网)后,主导性企业仍然会抵制弱势企业的接入,只是所采取的手段更为隐蔽。此时,主导性企业主要通过降低接入的服务质量来抵制弱势企业的接入。近来年,电信业不断出现的互联互通问题和纠纷就能说明这一点。

(2)与互联的主导性企业合谋(横向合谋)

在双向接入(联网)时,如果某一自然垄断产业中的两家企业实力相当,网络规模差别不大,这两家企业都可以被称为该产业中的主导性企业。由于网络规模相当,它们之间的相互接入就会相对顺利。但是,在相互接入对方的网络系统而又相互竞争的过程中,这两家企业可能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合作而不是竞争能给它们带来更多的利润。此时,它们对与其互联的另一家主导性企业的策略性行为是合谋。所以,两家主导性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垄断利润,它们之间存在横向合谋的可能。不管它们合谋时以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如规范竞争和避免恶性竞争等),它们的合谋最终会导致该产业领域的不充分竞争,不利于产业效率的提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于竞争企业来说,两大分别拥有网络瓶颈资源的主导性企业的合谋会增加它们的接入难度,从而影响到它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电信业,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于2007年2月16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在本地电话业务领域,双方约定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北方为中国电信的非主导区域,南方为中国网通的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及相应的投资。在网间互联方面,双方约定高度重视并充分满足对方的互联需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互联申请后,另一方应积极配合,给予优先安排。《电信与网通互不侵犯协议全文曝光》,见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0702/673a6ead00c64ec68030adad3f44f0a9-shtm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相互优先安排对方的互联要求,这种优先权会影响其他竞争企业的公平与及时的接入。另外,自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实施合作协议后,消费者对它们的网间通信质量的投诉大幅上升。据信息产业部最新发布的2007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称: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二季度,关于电信服务的申诉9 117人次,季度用户申诉率为10-5(人次/百万用户),较上季度有所上升。其中网间通信质量方面的申诉占通信质量方面申诉的70-4%,主要来源依然是用户对3、4月间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网间通信质量问题的集中申诉。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7年第3号)。

三、以促进竞争为导向的接入管制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网络瓶颈而产生的接入问题已成为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中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也是促进自然垄断产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为此,政府必须制定以促进竞争为导向的接入管制政策。

1-强制性接入政策

促使竞争企业有效接入主导性企业网络系统的主要途径是政府的接入管制政策。这是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刚刚通过还未实施,针对主导性企业的策略性行为的反垄断政策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主要调整竞争性领域的垄断行为。另外,由于网络瓶颈的存在,在企业之间的接入谈判中,主导性企业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主动权,而竞争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由本文前述的主导性企业策略性行为可知,仅仅通过企业之间的自由谈判是难以实现有效接入。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对接入问题进行管制,将接入条件、接入价格、接入质量等问题纳入政府管制的范围。政府的接入管制是打破网络瓶颈,实现有效接入的关键。

在主导性企业通过策略性行为拒绝接入时,为了实现有效竞争,政府应当实现强制性接入政策,即规定主导性企业不得拒绝竞争企业接入其网络系统。例如,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鼓励更多的竞争性发电企业上网,在电力产业的输电领域就实行了强制性接入政策。这使美国的整个电力市场处于较为充分的竞争状态。[1]在我国的电信产业,信息产业部在2001年公布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这也是政府强制性接入政策的体现。

2-不对称接入管制政策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特性和网络系统的存在,主导性企业和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竞争能力不对称的竞争。由于竞争企业没有网络系统或者拥有网络系统但网络规模不大,竞争企业对主导性企业的依存度较强。因此,主导性企业就会缺乏激励允许竞争企业接入其网络系统,从而有可能采取策略性行为拒绝其接入。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竞争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难度。因此,为培育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有效竞争,政府应当对主导性企业和竞争企业实行不对称管制,对竞争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植其尽快成长。

在自然垄断产业的接入管制中,不对称管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在竞争企业和垄断企业接入的谈判时,政府应该监督主导性企业向竞争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接入条件。在主导性企业拒绝接入时,政府应该实行强制性接入。二是在接入价格方面实行不对称管制。在竞争企业进入市场的初期,为了弥补竞争企业的劣势,政府可以制定接近边际成本的接入价格,即不要求竞争企业承担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三是对主导性企业的接入运行系统加强监督,保证竞争企业的接入质量。这些不对称的管制政策虽然在短期内有悖于公平竞争,但从长期看,这有利于培育竞争力量,以实现有效竞争。

3-激励性接入定价政策

接入定价是接入管制的核心,因为接入价格体现着主导性企业和竞争企业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最终关系到整个产业的经济效率。针对主导性企业拒绝接入和降低接入服务质量的策略性行为,激励性接入定价政策应该对主导性企业提供接入服务和保证接入质量有一定的激励。所以,激励性接入定价政策的目标是鼓励主导性企业对网络系统进行必要的投资和维护,以合理的价格向竞争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制定激励性接入定价政策往往需要管制者选择合适的接入定价方法,特别是在主导性企业和竞争企业无法商定接入价格时,接入定价方法的选择更为重要。接入定价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拉姆塞接入定价法、有效成分定价法、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长期增量成本定价法等。其中,对主导性企业更具激励作用的定价方法是有效成分定价法和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

有效成分定价法[1]的基本原理是:如果主导性企业允许竞争企业接入,那么主导性企业收取的接入费用应该能补偿其直接成本(因提供接入服务而产生的成本)以及由于为竞争企业提供接入服务而损失的机会成本。其接入费用的表达式为:接入费用=边际成本+机会成本。有效成本定价法允许主导性企业收取的接入费用包含机会成本,这就有利于弥补主导性企业因向竞争企业提供接入服务而发生的机会损失,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它们向竞争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是利用历史成本数据进行成本计算和分配的一种方法。[4]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的核心思想是将共同成本与专属成本(与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一起分摊到各种业务中。共同成本主要是指建设、运营与维护共同使用的网络系统所发生的成本,它可以通过业务量、收入或边际利润等因素分摊到各种业务中。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实际上是把网络中因承载各业务所发生的全部成本都进行分摊计算,因此,主导性企业投入的网络成本可以得到补偿。这就有利于激励主导性企业对网络系统进行必要的投资和维护。而且,由于主导性企业的网络成本得到了补偿,也减小了主导性企业降低接入服务质量的可能性。

有效成分定价法和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的不足是:对主导性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方面的激励不够。为此,管制者应该配套使用其他价格管制方法(如最高限价法等)来进行弥补。例如,管制者在使用有效成分定价法的同时,可配套使用最高限价法,对主导性企业的接入价格设置上限,促使主导性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4-接入的监督与协调政策

如前所述,在竞争企业实现接入后,主导性企业仍然有可能采取策略性行为来降低接入质量,排挤竞争企业。因此,需要管制者对接入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对接入纠纷进行协调。

接入的监督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建立和加强监督机制,发现企业绩效与成本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以便管制者制定有效的接入政策,促使企业间的竞争和提高效率。二是检测网络系统的接入质量。在出现接入质量纠纷时,关于接入质量的好坏往往很难调查取证和举证。所以为了方便检测网络的接入质量和接入纠纷的调查取证,管制者可建立网络接入质量的监测系统。例如,电信业已在全国建设互联互通监测系统,部分省份的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已正式运行。三是监督主导性企业的业务间交叉补贴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协调接入问题的主要内容有:接入条件、接入价格和接入质量。本文在强制性接入政策和不对称接入管制政策部分已对接入条件和接入价格做了探讨。对于接入质量的协调问题,特别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制定和完善接入质量的法规或条款,使管制者在处理接入质量纠纷时有法可依。如在电信产业,《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在《互联互通的监管制度》中也明确了“互联互通相关问题处理制度”。因此,信息产业部在处理2003年陕西、湖北与河南的三起互联互通事件时是有法可依的。二是协调接入质量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要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监测信息,如网络接入质量的监测系统所提供的证据和信息。因此,管制者的协调工作应与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提高接入管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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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艳)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