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表达权的保障

摘要 只有重视农民的政治诉求、信任他们的政治能力,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表达权,建立九亿农民影响国家决策的政治民主参与机制。

关键词 表达权;选举权;农村自治组织;主体性地位;人民素质

作者简介 覃福晓,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09)05-0083-04

一、表达权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来说,表达,就是由里而表并到达于对象,即人们将内心的感情及思维所得的成果,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显示、反映、表示出来的一种行为。表达以交际、传播为目的,以物、事、情、理为内容,以语言或其他方式为工具,以听者、读者为接收对象。

表达权,即表达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由法律确认,受法律保障,将内心的感情及思维所得的成果,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显示、反映、表示出来,到达接收对象,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权利。

表达权的保障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0条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和“权利”都属于表达权的范畴。

据记载,周厉王时代可能是表达权最没有保障的。《国语·周语上》写道:周厉王为了制止老百姓乱发议论,发现或者怀疑有人乱说话的,见一个杀一个,最终弄得都城的人(即国人)都不敢说话了。在路上见了面,只能用眼睛示意,即“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

把表达权的重要性推崇到极致的是《独立宣言》起草人、美国第三任(连任两届)总统杰斐逊。我国大学英语第二册收录的《杰弗逊的遗训》中提到,杰斐逊总统说过:“假如要我在政府和报纸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有政府而无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他其实是想通过强调新闻自由的重要性来强调表达权的极端重要性。

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表达权”一词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出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同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最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包括“表达权”在内的一系列民主政治发展理念,确立了民主在中国未来政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中国民主政治的深化,更是党执政能力日臻成熟的体现。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据统计,目前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54.3%,但如果按户籍统计,则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占中国全国总人口近七成,即高达9亿人。中国农民的数量和规模,一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大得多。农民的问题事关国家的稳定,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的基础性问题。农民表达权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最终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意义重大。

二、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虽说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但是,在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了城乡人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名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名选民实际选举权的1/8;而在选举省、县人民代表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5和1/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选举法》将农村选民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权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4。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比以前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远没有实现城乡公民选举权的平等。

公民的权利,最重要的首先应当是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权利。特别是目前在我国选民还没有权利投票直接选举国家主席、总理或其他行政官员的情况下,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就显得极为重要。弄明白

84一个国家允许谁参加选举,以及在有选举权的人当中如何分配选举权,就把握住了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如果说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2条第二款),那么,农业人口的选举权是城市居民选举权的1/4,与如下的事实很难说没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的1/4以下,现在政府的基层农村卫生经费投入,人均不到城市的1/4,农民工占主体的中国矿工生命权一直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多年以来每年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世界其他产煤国家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

正是这样,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反映了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业人口的心声和意愿,令人振奋,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1950年前后,遍布中国农村的“农会”逐渐被撤消,这一农民组织从此成为了一个历史名词。假设如果农村的农会当年不是全部撤消,而是像城镇里的工会一样,建国后也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断发展壮大,也有各级乃至全国总农会,那么,农民中特困户的生计、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农民过重的负担、农民子女的教育、县乡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甚至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问题,就会早一点有人过问,而不至于动不动就有农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或以死抗争;甚至于要等到共和国总理2003年出面亲自过问,都没有使类似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2007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报告时说,从2003年以来,截至2007年7月底,全国累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433.2亿元。一方面,四百多亿的欠薪被追回并交给农民工,这是一个巨大的成绩;另一方面,总理2003年过问此事之后还有如此巨额的欠薪存在,又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2005年5月甘肃省农民工王斌余因为要不回工钱而杀死4人、重伤1人,同年湖北省农民工胡兴英、辽宁省农民工曹庆讨薪不成先后愤而自焚。这些农民工讨薪引起的惨剧接连发生表明了农民正常的表达途径严重缺失,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只有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他们建立专业化合作组织,完善党管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重视农民的表达权,并努力保障农民的表达权,给民间的呼声增加一个释放的机会,为缓解改革中产生的社会压力提供一个突破口,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增添一个减压阀,如此才能维护农村基层政治的稳定,才能始终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人担心农民的组织化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恰恰相反,组织化有利于保护参加组织的人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使他们的表达权获得比较充分的保障,使矛盾相对而言比较及时地得到解决,避免矛盾长期积聚而突然爆发,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2008年11月,重庆市、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罢运前后,不少人提出解决出租车司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将这些分散的出租车司机组织起来,建立工会并让他们加入工会。其实,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出租车司机纳入到工会组织中来,一直是中国各级工会组织考虑的重要问题,各级工会组织也逐渐探索积极有效的新形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早在2001年7月湖北省孝感市总工会就牵头成立了城区出租车工会联合委员会;2003年9月底中国总工会十四大期间,总工会的领导和法律专家还专门研究和讨论过将出租车司机组织起来的相关事宜;2004年5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成立全国首家出租车行业工会,为今后的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同样道理,把农民组织起来意义重大。正像工会一样,在党的领导下,历史上的农民组织“农会”,在战争年代起到组织农民参加革命的作用;在和平年代,虽然没有了农会,但还有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农村自治组织的建设,使它成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成为依法保障农民表达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和谐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另外,在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经济的国家,如美国,不仅工人有劳联、产联,农民也有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和农场局三大自治团体;而日本,则有全日农协联盟。这些组织在各自的国家中都是建设性的合法组织,在维护它们各自代表的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方面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我国的革命历史中,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重视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做法中,借鉴一些于解决我国当前农村现实问题有助益的理念和办法。

四、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意思是说,农民也是公民,对国家事务也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就是不再单纯根据城里人出的主意安排农民的命运。在关系全国人民利益,特别是在农民最有发言权的事务上,对农民的命运不再“擅做主张”,真正从“为民做主”变成“由民做主”。比如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整个建设过程最主要的建设者、建设好之后最主要的受益者是广大农民群众,所以,类似这样的问题,农民的表达权就至关重要。原因是农民长年生活在农村,他们比任何人都更关心农村的发展,他们也比任何人都更了解农村存在的问题。因此,他们对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村问题应该有比过去和现在更多的发言权,而不是相反。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关键在于对“人民民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键在于对“人民素质”有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把握。发扬人民民主,必须真正让人民做主,而不是为民做主,也不是由一部分人民为另一部分人民做主,不能以“人民素质较低”为借口为民做主。

可能有人会说,目前我国人民素质确实太低(也有人说较低,或偏低,总而言之是不高)。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特别当这话是由一个官员说出来时,则更是对民主的亵渎了。至少从理论上说,“人民素质低”论调有两个可能的负面结果:从横向来看,如果说,我国人民素质较低,同时也就意味着有比我国人民素质较高的另一国家的人民。那么,既然我国人民的素质不如别国人民的素质高,我国人民是否要听从高素质的人民的指点和命令呢?从国内来说,如果作为公仆的领导干部说“我国人民素质较低”,给人的感觉是,说话的这公仆并不是来自人民,其公仆地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值得怀疑了;或者说,这公仆为了显示自己的高素质,不惜牺牲自己与人民的法律联系,不惜以贬低对广大人民的评价为代价。

因此,如果人民真的是主人,官员又真的是公仆,或者说,公仆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共仆人而不是人民公共的主人,是断不敢说人民素质低这样的话的。原因再也明白不过了——哪有仆人在公开场合或公开出版物上口无遮拦地对自己的主人的素质说三道四的呢!除非他再也不想当这公仆了。我国近现代以来,这种“人民素质不高”的论调从来就不曾间断过。但清朝统治者这样说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完全成立的。因为那时,“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民是奴才,统治者才是主子。但清朝之后。民国官员这样说不行,新中国政府官员这样说更不行。但总有些自以为素质不低的人开口闭口人民或人民的一部分素质较低。比如有乡长说我乡群众素质不高,有县长说我县人民素质较低,有省长说我省人民素质还偏低……这很明显不是民主意识,而是官本位意识,即以官为主而不是以民为主的意识在作祟。公仆无论如何都不可以说自己的一部分主人或大部分主人甚至于全体人民(说话者除外)素质不高。除公仆之外,拿人民的钱补贴的公立大学的教师、学生也跟着写人民素质低,无疑会误导了官员,使他们的官本位意识更加膨胀,更使这种人民素质不高的怪论大行其道。官员们会想:瞧,我是正确的,专门搞研究的著名教授们学者们都是这么说的。其中,说人民的大部分,即农民素质低,是最普遍的了。总之,人民素质低这一说法,官员不能说,公立大学拿着薪水的研究人员、享用着人民助学金的学生不应该说(在接受某人捐助的助学金期间,对该捐助人及其名下的企业有不得诋毁的义务,学生接受人民助学金期间对人民也有不得诋毁的义务)。任何有民主思想的人不可能说,任何党报也不应该刊登。哪些人可以说呢?最有资格说的还是人民的敌人。

毛泽东曾经说过:只有落后的干部,没有落后的群众。其实质与只有低素质的公仆,没有低素质的人民,意思是相通的。只有摒弃“人民素质较低”的观念,真正树立人民民主观念,才能在事关全国人民、特别是事关“三农”问题的事项上,依法保障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也才会努力推进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进程,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总之,为了日益靠近而不是日益远离“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只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并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他们建立专业化合作组织,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表达权,建立九亿农民影响国家决策和利益表达的政治民主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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