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

[摘要]西藏的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不但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而且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西藏各族公民获得了充分的人权,为西藏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主改革后,民主政治开始在西藏实现,西藏各地陆续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得以建立。新时期,西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根本保障,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稳步前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有了快速、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西藏;民主政治;和平解放;民主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633(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11)02-0005-08

2011年5月23日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60年来,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西藏以藏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依法行使着管理国家和西藏地方社会事务的权力,享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一切进步的起点,就是西藏的和平解放。

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宪法规定了我国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三个基本制度而体现。这一根本制度和三个基本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实现与发展的过程。由于西藏是一个脱胎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边疆民族自治地区,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与内地不同的特点。

一、西藏和平解放前是一个受到帝国主义侵略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9世纪吐蕃政权崩溃后,西藏社会开始逐渐进入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时期,社会人口主要分化为农奴主与农奴两大阶级。在农奴主阶级中,藏传佛教上层势力不断扩大,到17世纪上半叶,形成了藏传佛教格鲁派上层僧侣与世俗农奴主联合专政的政治局面。13世纪以来,历代中央王朝支持和维护了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支持农奴主阶级的统治,对西藏的政治制度作出规定,直接掌握西藏地方主要领导人的管理权。1751年,清朝承认西藏僧俗农奴主联合专政,僧侣领主优先的现实,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建立了清朝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掌握西藏地方政府最高权力的管理体制。1793年,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这一体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1911年随着清朝灭亡,驻藏大臣体系崩溃。直到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时,以藏传佛教格鲁派上层为主的僧侣农奴主与封建贵族为主的世俗农奴主联合专政的局面没有改变,由达赖喇嘛掌握西藏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一直延续下来。

这一体制的社会基础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占人口5%的上层僧侣和世俗贵族组成的农奴主阶级占有西藏以土地、牧场为主的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占有农奴人身,占人口95%的广大农奴阶级依附于农奴主阶级。农奴们没有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毫无政治权利可言。当时的西藏是一个典型的封建等级社会,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西藏政治是神权政治和贵族政治的混合体,是僧俗农奴主阶级的专利,广大农奴完全是农奴主政治角逐的被动工具。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国家主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在西藏的主权。由于帝国主义的掣肘,中央政府的软弱,西藏地方分裂势力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不断进行分裂活动,妄图实现“独立”梦想。帝国主义在西藏的种种特权,“藏独”势力为寻求支持主动服从于外国势力的事实,使西藏难逃半殖民地化的阴影。

实现国家的完全主权和民族独立,实现各族人民的解放,成为摆在当时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面前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两大任务是西藏实行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

二、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创造了实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

(一)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也称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不可分割,紧密相关。

在晚清及中华民国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腐败和无能,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央政府对国内军阀割据和一些少数民族上层统治地区难以完全行使最高权力,国内租界林立,外国军队横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民族独立,赢得完全主权和尊严。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这一天开创了西藏历史新纪元。从此,西藏政治从少数人专政开始向多数人的民主政治过渡。

“十七条协议”指出:“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十七条协议”第一条“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开宗明义,阐明了把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赶出西藏,实现国家在西藏的完全主权。

西藏和平解放后,根据“十七条协议”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的规定,在外事工作上,中央政府在西藏收回了处理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的权力。1942年抗日战争正紧张时,西藏地方政府在英国人唆使下,非法成立了所谓的“外交局”,擅自处理和一些邻国的外交事务。1952年1月,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成立。同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正式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外事帮办办公室”,作为处理和解决西藏地方的一些涉外事务的专门机构。1956年4月,外事帮

办办公室改称为西藏外事处,作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下设的一个部门,办理西藏涉外事务。

和平解放初期,西藏地方存在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符合现代国际关系准则和规范的处理对外关系的传统和惯例。当时邻国印度和尼泊尔在西藏地方还拥有一些损害我国主权的特权。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政府仍然企图继承和保留英国过去有损中国主权的在西藏的侵略特权,这是新中国绝对不能同意的。1953年12月,中印两国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1954年4月,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致照会。规定,中国政府在新德里、加尔各答、噶伦堡3地设立商务代理处;印度政府在亚东、江孜、噶大克3地设立商务代理处;废除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特权:在照会互换之日起6个月内印度撤走在亚东、江孜的武装部队:印度政府将其在西藏地方所经营的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以及印度在西藏地方设立的12个驿站折价交给中国政府。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享有的特权宣告结束,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中印友好成为当时两国关系的主流。

1956年9月,中国和尼泊尔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和处理有关事宜的互换照会。尼泊尔在中国西藏的特权被取消,两国关系得以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发展。西藏外事部门与尼泊尔驻拉萨总领事馆认真执行这一协定,通过协商,合作处理了诸如尼泊尔侨民问题、藏尼混血儿选籍问题、尼侨与中国西藏群众的债务纠纷问题,等等。

(二)西藏各族公民获得充分的人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十七条协议”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了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均赋予了西藏人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同时意味着必将对西藏封建农奴制度进行改革。

为了实现和平过渡,“十七条协议”规定由西藏人民通过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共同进行社会制度和其他各项变革。随着时代的发展,西藏地方落后的社会制度和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之间的矛盾变得尖锐起来。这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本质上是少数人专政与多数人民主的根本政治冲突。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求在民族自治地区建立各民族人民的政权机关。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即通过民族自治区内各族人民的自由选举,根据人民的意愿来建立自治机关。在封建农奴制条件下,农奴和奴隶们的基本人权尚得不到保障,行使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根本无从谈起,他们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政治诉求。如果不改革封建农奴制度,占西藏人口95%的人事实上就无法享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就无法实行。封建农奴制度成为横亘在西藏实行民主政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1956年后,在甘、青、川、滇藏区开展了广泛的以废除封建农奴制度为内容的民主改革运动。结果一些藏区的反动上层为了维护农奴制度,疯狂抵制民主政治,不惜发动武装叛乱。叛乱失败后,他们大批逃入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纵容、支持这些叛乱武装,给予他们人员和武器的支持,直至支持藏军成建制地参加叛乱武装。与此同时,美国中央情报局吸收叛乱分子送往美国进行军事培训,然后空投到西藏作为叛乱骨干力量。西藏的叛乱局面终于在1959年3月10日由局部叛乱发展为全面叛乱。3月22日,人民解放军用2天时间平息拉萨叛乱。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支持和参加叛乱的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并责成西藏军区彻底平息叛乱。

在平息叛乱的同时,从1959年到1961年,在西藏进行了彻底摧毁封建农奴制度的民主改革运动。1959年6月28日至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指出,西藏现行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反动的、黑暗的、残酷的、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只有实行民主改革,才能解放西藏人民,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西藏奠定基础。在民主改革中,中共中央和西藏工委及时制定出了有关民主改革的具体政策,在农区,改革步骤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发动群众开展“三反双减”运动(三反即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人身奴役:双减即减租减息),第二步是分配土地,对西藏地方政府、叛乱寺院和叛乱贵族的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叛寺院和贵族多余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赎买,再分给农奴和奴隶。在牧区,开展了“三反两利”(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奴役和牧主牧工两利)运动,把斗争的主要矛头指向叛乱的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和叛乱牧主,将他们的牲畜实行没收,按照“谁放牧归谁所有”的原则分配给牧民,对叛乱分子及其家属亦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留给所需的牛羊,对未参叛的牧主的牲畜仍归牧主所有。牧区实行“三不”政策(不分、不斗、不划阶级),以保护和发展牲畜作为民主改革期间牧区工作的中心任务。明确宣布牧区草场仍按原来放牧习惯继续放牧,除个别需要调整的以外,一律不能分配。还宣布废除三大领主霸占草场、牧场和收取草场税租等封建特权。反对和废除牧区种类繁多的乌拉差役,对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借给劳动牧民的高利贷一律废除。废除剥削严重的“不生不死”出租牲畜方式,允许“有生有死”出租牲畜方式继续存在,具体数量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商定。对寺院,继续贯彻宗教政策,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的寺院,同时,彻底废除寺院的剥削压迫和各种封建特权制度,坚持宪法进寺,彻底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治统一,政教分离;开展“三反三算”(即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算政治迫害账、算等级压迫账和算经济剥削账)。

历时2年的民主改革,废除了生产资料的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了农牧民的个体所有制;废除了农奴和奴隶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实现了人人平等;摧毁了僧俗农奴主阶级联合专政的旧政权,实现了政教分离,西藏各族公民获得充分的人权,为西藏建立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1959年叛乱失败后,十四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农奴主叛乱分子带着被裹胁的藏族僧俗群众约8万人逃到了邻国印度、尼泊尔、不丹、锡金等地。他们以“难民”身份被印度等国分散安置在各个难民营里。以十四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农奴主叛乱分子为代表的分裂势力颁布伪宪法,建立伪政府,成立分裂组织,以十四世达赖喇嘛为所谓的“西藏国”元首,从事分裂活动。直到今天,达赖集团维持生存的主要资金来源依然是以美国为主的西方社会。为此,他们心甘情愿地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这是一个政教合一的政治集团,是旧西藏神权政治与贵族政治混合物的残余。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欺

骗世人,推动所谓“西藏问题”国际化,同时平衡内部各派势力,他们打出了“民主”的大旗,但终究改变不了寄人篱下、为人工具、供外国人驱使的命运。

民主改革将西藏广大人民从人身上依附于农奴主的农奴转变为经济上独立自主、享有各种平等权利的社会公民,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为核心的各项政治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西藏民主政治的实现提供了具体途径。西藏由此具备了实现民主政治的良好内部环境。

三、西藏民主政治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民族政策上既没有选择只承认国籍,不承认民族的强制同化制度,也没有选择容易加大隔阂、导致民族之间不平等的单纯的民族自治制度,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了民族因素与地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以民族平等为基础,共同发展为目标,有利于各民族交流、合作、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章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明确了国家的国体。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地位。

《共同纲领》第6章“民族政策”共有4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民族政策。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第51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第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国家以临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地位,明确了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其具体内容。

民主改革中,民主政治开始在西藏实现。1959年lO月30日,中共西藏工委发出指示,要求在民主改革中建立各级政权组织。指出,在平叛后,西藏实行了“三反”、“双减”,进行了土地改革,逐步建立了县(大部分)人民政府,农区、半农半牧区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县、区、乡农(牧)民协会,为今后在全区建政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还指出:西藏的建政工作,必须贯彻人民民主专政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自下而上地结合起来进行。鉴于西藏普选条件尚未成熟,当前建政方法可采用委派制度。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逐步建立区、乡人民政府,县、区、乡人民政府成立时召开人民代表会议。1960年1月7日,国务院通过《关于西藏地区市县行政区划分的决定》,将西藏地区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貉卡合并划分为1个市、72个县,设立7个专员公署。到1960年底,全区建立了区级政权283个,乡级政权1009个。1962年8月25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并举行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决定建立西藏各级选举机构。1963年3月2日至8日,乃东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西藏历史上第一个由人民选举的政府——乃东县人民委员会宣告成立。到1965年8月5日,西藏90%的乡完成选举,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乡人民政权。西藏70个县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了县政权机关和出席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月23日,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公布:全区有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有16个县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并选出了出席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15次会议,讨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的问题,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议案,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举行,成立了西藏自治区,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主席。

西藏和平解放后至民主改革前的8年,由于西藏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把上层统战工作和影响群众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政治协商工作,特别是和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班禅为首的堪布委员会会议厅开展政治协商。通过这些工作,广泛团结了西藏的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使他们坚定了爱国主义信念,逐步转移到人民的政治立场上。1959年西藏农奴主上层反动分子叛乱后,许多上层人士反对叛乱,积极参加了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支持推翻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1959年12月20日至27日,西藏召开了首次政协会议,通过了向毛主席的致敬电和西藏政协委员会在民主改革运动期间的任务决议。会议选举谭冠三为主席,甘丹赤巴,土登贡噶、周仁山、朗顿·贡噶旺秋、桑颇·才旺仁增、尧西·贡保才旦、土登尼玛、邦达多吉、桑顶,多吉帕姆为副主席,宣布西藏政协正式成立,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由于西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没有民主党派,藏族人口占绝大多数,且多年来一直几乎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因此,西藏的政协制度具有与其他省区不同的特点,一是不存在民主党派,二是民族、宗教的因素更加突出。

这一时期,民主政治在西藏得到全面实现。

四、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

西藏自治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是在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背景下进行的。民主政治建设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3、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尊严。5、符合渐进有序发展的客观规律。

西藏自治区及其自治机关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建立各级自治机关,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管理自己的事务。西藏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项事业蒸蒸日上。遗憾的是,随之而来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民族工作遭受了极大的损失,西藏的民主政

治遭受了很大的影响,严重地影响了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民主政治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顺利前进。1982年,国家颁布了新宪法。198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下来。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西藏自治区也配套出台了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

在国家政治生活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西藏自治区党委领导全区人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认真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的领导、政府行政、司法制度各方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根本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选民直接选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组成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级或省级人民代表,组成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在西藏自治区,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享有基本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对每一位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方式,法律有明文规定。在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方面,主要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规定。鉴于少数民族人口较汉族人口少得多这一实际情况,宪法和法律采取照顾性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人民能更好地行使政治权利。

西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参与公共政治事务。至2010为止,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已经成立了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权开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项权力,选举产生各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领导人。迄今为止,先后共选出7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8位政府主席,他们都是藏族公民。

(三)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落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开展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就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已经是第九届,有482名委员,17个界别。在拉萨市和各县都设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西藏自治区政协实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实施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西藏的一切工作几乎都是民族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西藏自治区而言作用比内地省市更加突出。

根据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大于国内其他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从1980年到2010年,中央召开5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规划,作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

通过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央关心、全国支援、西藏人民艰苦奋斗的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

(五)基层群众自治稳步前进

我国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这是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在西藏的29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和牧民。扩大和发展农牧区基层民主,是西藏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西藏自治区在农牧区实行村民自治。广大农牧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到2008年,74个县(市、区)、683个乡镇的5746个村委会全部开展了村民自治工作。西藏自治区以加强城乡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为内容,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特别是在广大农牧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中的优势和特殊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西藏自治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基层民主建设已经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如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祖国内地相比,西藏自治区城市少,城市人口少,但城市社区管理也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结论

(一)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里,西藏才真正实现民主政治,西藏人民才实现当家做主。西藏在和平解放前是一个受到帝国主义侵略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西藏和平解放彻底驱逐了帝国主义势力,民主改革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为西藏实现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确保西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改革后,西藏全面实现民主政治。进入新时期,西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顺利前进,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保证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只有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才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政治文明向前发展。作为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的脱胎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西藏社会存在主要矛盾与特殊矛盾,发展任务十分繁重,面临反分裂斗争形势,民族、宗教特点较为突出,因此,西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结合实际,才能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执笔:廉湘民、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