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群众公益文化事业的建设

公益文化事业与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公有”、“公用”、“公享”上。所谓“公有”,即公益文化事业主要由政府兴办,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所谓“公用”,即公益文化事业属于公共文化消费的福利性事业,必须面向基层、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所谓“公享”,即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符合公众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简言之,公益文化事业以“公益”作为存在的前提,把社会公众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所提供的文化方面的服务,如图书借阅,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举办的各种展览,以及辅导、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等,使广大群众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政府投资兴办各种公益文化事业,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而不是图它能回报多少,赢利多少。尽管有些公益文化事业部门如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观众参观要花钱买门票,但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只占这些馆舍正常支出的一小部分;而大部分,如设施的建设、维修,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主要还要靠国家拨款和社会赞助。仅靠门票收入,公益文化事业是维持不了的。

在我国,公益文化事业担负着向人民群众提供精神产品、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和培养人才的重任。它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于塑造人们的灵魂,锻炼人们的思维,陶冶人们的情操,对于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都有非常大的影响。而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又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总之,公益文化事业对于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因此,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必须首先注重社会效益。而好的社会效益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提供好的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来实现的。但是,不能说公益文化事业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它能够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那么最终必然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近年来一些公共图书馆转变观念,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给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信息资料,帮助它们革新技术,提高产值。应该看到,公益文化事业所创造的社会效益是直接的,而它通过文化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却是间接的,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情况较少。因此,要求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或把它们当成挣钱的工具,这就改变了它的公益性质,在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

公益文化虽然在我国早就客观存在,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提法并不很明确。有关部门只是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经费的来源,把它们简单地划分为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这既违背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律,混淆了各种文化事业的性质,也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如,被划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在五六十年代,由于当时国家拨款相对比较充裕,人员较少,开支也比较小,因此,基本上能维持正常的运转;近年来,随着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人员的增加,以及各种费用的上涨,国家拨的那部分经费已不够单位的开支了,全额拨款单位也就成了事实上的差额拨款单位。资金不足,许多公益文化事业单位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去抓创收,图书馆办起百货商店,博物馆开成家具城,这怎么能有利于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呢?因此,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日趋完善的今天,通过对文化产品属性的把握,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把文化事业划分为商业性文化和以公益文化为主的非商业性文化,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是这种划分方法比较科学,既分清了文化在市场面前的地位、作用和处境等,也较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二是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决策”,以促进我国文化事业更快发展。对于公益文化事业,基于它的非经营性质和担负着提高国民素质的重大任务,要采取全力支持和保护的态度,并通过各种方式来保证和促进它的发展。

总之,公益文化事业在文化领域占有崇高的地位,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引导人民文化生活的任务。

责任编辑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