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


  [摘要]单纯的讲授式传统教学模式已不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在课堂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对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进行深入地对比分析,有利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学教育上一直比较注重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即课堂教学注重知识的灌输和理论体系的传授,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然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仅需要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更需要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单纯的讲授式教学法已不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培养复合型的法学人才,随着教学模式改革的深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和专家学者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引入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以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我们如何正确理解和在课堂中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法,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法律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精选案例,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让学生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在课堂上充分地参与分析、讨论等活动,积极思考,主动探索,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培养其综合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双向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1870年前后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教授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教学中,开启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先河。案例教学法在实践应用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不仅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则,而且能够使其通过法院判例探索和发现新的法律原则,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种教学模式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因此,到20世纪初时,判例教学法已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判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而且目前国内的案例教学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法学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并不如人们预想的那样完美和理想,还不能完全满足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但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促进我国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比较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之比较
  1.在教学目的方面。案例教学法注重能力的培养;传统教学法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
  2.在教学方式方面。案例教学运用启发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综合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的法律问题并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传统教学法则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法学理论水平和人文素养的教育方法。
  3.在教学沟通方面。案例教学法重视师生间的双向交流;传统教学法属于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法,缺乏师生间的双向交流和互动。
  4.在教学效果方面。案例教学法能力培养效果高,学习系统知识效率低;传统教学法则相反。
  5.对教师能力的要求方面。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能合理、正确地选择、设计教学案例并具备较强的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但对教师学术素养和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的要求相对不高。然而传统教学方法则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和法学理论研究能力,但对教师法律实践工作经验、能力的要求相对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的利弊分析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学成本低、教学效率较高、方法通用性强、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而且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治学的条理性和严肃性,但由于缺乏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实践性,会造成学生思维和学习的被动,不利于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较,优势表现在:1.案例教学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习为中心,教师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由于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去思考问题,这就促使学生主动、自觉地去查资料、学习理论,寻找相关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2.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式,在分析案例时,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学知识对案例独立作出分析和判断,从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能力。3.可以大大缩短教学与司法实践的差距。案例作为沟通法学现实世界与学习世界的桥梁,案例教学法通过一系列学生感兴趣的案例,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作出反应,为他们提供一种虽然没有真正深入实践,但却身临其境地处理实际问题的机会,使法学理论知识自然而然地融入到案例当中,使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很轻松地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从而缩短理论和实践践间的距离,使学生更快地适应未来工作的挑战。4.能够集思广益,实现教学相长。案例教学法重视师生间的双向交流,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大家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从而可以调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增强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实现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优势明显,但教学要求较高、教学难度较大,占用课堂时间较多,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案例,教师往往要通过多渠道搜集材料,精选案例,甚至自己撰写案例,这就要教师平时勤于积累,善于积累,并且本身要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调控课堂的经验与能力,才能使用案例教学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案例教学需要大量的课堂时间,不利于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
  
  (一)坚持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