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


  摘要笔者通过对案例教学方法的梳理,并通过对我们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现状与哈佛法学院的相关情况作比较,对在法学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的具体路径做了系统剖析。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运用 路径
  中图分类号:G426文献标识码:A
  
  由于我国教师和学生不平等的历史传统,高度集权的文化特征,造成了我国教学方法重灌输轻启发、重知识轻能力、重共性轻个性的状态。这种教学方法就思维的全面发展看,有相当的局限性,最终导致学生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创造性思维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对教育的现状,我们思考了这样的问题: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否引进到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实现对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改革?
  1 国外案例教学方法考察和应用价值
  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应用是在本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的商学院和法学院。这种方法在培养学生的陈述、分析和对事实综合比较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
  综观判例教学方法的特点有三,即:第一、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第二、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第三、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试题目。由于判例教学法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的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方法很快得到美国其他法学院的效仿并逐渐影响到英、法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到20世纪初,判例教学法已经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传统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形式,所以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在整个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完全采用问答法授课。再者,判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职业律师的培养,单纯的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要求。
  随着各国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随之受到重视,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在法律教育方面互取所长,这些都为两种教学模式的融合提供了条件。
  他山之石可以借鉴,我们应该且能够在改革教育内容、方法方面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国的途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课的教育中,也可以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2 我国法律教学采取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法律基础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难点和切入点,可以通过其与哈佛法学院或商学院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比较得出,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学生的来源不同。到哈佛攻读MBA或JD学位的学生,一般都已取得了其他学科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有的甚至是博士学位。同时很多学生都有社会实践工作经验,本身可能就是公司的厂长﹑经理或知名律师。所以凭借他们本身的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例分析都能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我们的学生只是高中毕业,既无工作经验,又对法律知识非常陌生和缺乏,要求他们分析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例,困难是比较大的。
  (2)培养的目的不同。哈佛MBA或JD的学生,通过二到三年的学习,他们的目标就是大企业家和知名律师,或在美国最大的公司担任最高职位的经理。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成功,但哈佛大学追求的就是让它的每个学生都掌握获得成功的方法。而我们的法律基础课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这门课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掌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和搞素质的建设人才。对这些学生来说,学习法律知识并不需要很专业﹑很深刻的课程内容。
  (3)授课的课时数和每班的人数不同。哈佛商学院MBA案例课一般每个案例要讲2-3节课,每节课80分钟。学生为准备一个案例,在课后要花上两个小时以上的时间。而我校法律基础课总共只有36节课时,每节课只有40分钟,课时数量很少。MBA案例课的学生数是每班50人左右,这种人数规模便于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的开展。而我们的法律公共课每班人数基本上是100人左右,有的甚至是150人。在这样众多人数的班级里上课,开展案例教学,其效果会受到影响。
  尽管我们实际教学情况与哈佛MBA或JD的案例教学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可能完全照搬。但他们注重案例教学,培养学生能力的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首先,针对我们的学生层次﹑教学目标相对MBA来说都比较低的特点,我们可以先选择在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这几章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探讨。然后把范围扩大到行政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诉讼法等。至于法学基础理论、对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江泽民的以德治国理论和宪法这三章,就不一定都要开展案例教学的方法,但在教学中,结合实事新闻和社会热点问题开展教学仍然是必要的。
  其次,针对以往教师在课堂上满堂灌﹑学生动脑筋少的缺陷,教师在制作案例时,可以故意增加或减少一些案例的条件,让学生开动脑筋,自己去假设一些条件。同时为了取得一个较好的效果,案例可以上课之前的一个星期就给学生,让学生学会自己看书、自己找资料﹑自己归纳总结,做好充分的准备,以达到培养他们能力的目的。
  最后,针对我们法律基础课学生多的特点,笔者以为,既然客观条件我们不能左右,那么就让我们从主观上下功夫,例如,敏捷的思维、丰富的语言、饱满的精神状态、抑扬顿挫的语音语调等等,以引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关注和吸引力,这也正是考验我们能力所在。这就要求老师要有较强的“控班”能力和组织能力。我们应当能“放得开,收得拢”,在目前大班教学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从主观上创造条件,总之,以我们教师的人格魅力,驾驭整个课堂,组织教学。
  3 案例教学的设计和实施
  3.1 案例教学的设计
  设计恰当的案例是成功地进行案例教学的前提,为此必须认真选择和设计,不要简单地把现成的案例拿来就用。对于法律基础课来说,搜集案例相当容易,每天都有大量的见诸报端的事件发生。但教学用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是有区别的,它不能完全满足教学上的需要。案例教学不仅仅是简单的举例说明,而是借助于案例,以案说理、以理析案。对发生在社会上的事件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更加匹配。案例的设计要能更高的引起学生的关注和投入,充分激发他们参与的兴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果缺少这些基础,案例教学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设计和选择案例时,应把握以下因素:
  第一是典型性。所谓“典型性”是指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不在于案件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联系性。被选案例分析要经得起推敲,有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是运用性。法律基础课教学除了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外,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法律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实践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这种方法也为学生开辟了另外一种思路,培养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这种方法给学生一种全新的感觉。
   第三是多样性。既可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可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可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可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可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这种教学方法也为学生开辟多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