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论定位

[摘要]与生产价格范畴一样,市场价值是和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独立范畴,它是价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确定的有关论述,也是与他关于生产价格确定的有关论述一样,都不能直接理解为关于价值量决定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按照唯物辩证法质量互变规律的基本原理,价值量的规定性是以价值质的规定性为前提的,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与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相匹配的范围之内。面对生动具体的价格现象,我们要学会运用辩证法的发展理论,探索运用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等中间环节进行科学的解释。这是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识的重要方法论基础,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决复杂问题的重要原则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转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定位

[中图分类号]F0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10-0001-04

王峰明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发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假设的哲学方法论辨析——一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为例》一文(为了讨论方便,本文以下简称《辨析》)。文章从哲学方法论角度对市场价值范畴进行定位,将市场价值定位为“从‘时间Ⅰ’向‘时间Ⅱ’转化的最必要的中介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具体阐述了作为中介环节的市场价值规定的多重性特点。读罢该文,感到这是一篇试图从哲学方法论角度探讨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颇具学术魅力的好文章,在很多方面很受启发。当然,在欣赏之余我也深感该文还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地方。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共同提高的原则,我愿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就教于王峰明及学术界的同仁。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价值——价格理论的基本逻辑

为了和《辨析》一文进行对比,我们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价值——价格理论的基本逻辑,表示为如下形式:

(1)W——G:价值(时间Ⅰ)——市场价格(时间Ⅱ)

(2)W——G:市场价值(时间Ⅰ的平均值)——市场价格(时间Ⅱ)

(3)W——G:生产价格(时间Ⅰ的进一步的平均值)——市场价格(时间Ⅱ)

(1)式所揭示的是价值规律一般原理。其核心思想是:价值质的规定性和价值量的规定性以及价值的实现等内容。W——G表示商品价值的实现。W-表示商品。马克思在这里揭示了处于W位置的商品,其价值质的规定性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个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是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称时间Ⅰ)。处于G位置的货币,表示一定量实现了的价值。它当然是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指数。而且是与时间Ⅰ有区别的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时间。我们认为它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简称时间Ⅱ。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集中阐述了这一基本思想。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进一步补充说明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当然,这个基本思想在《资本论》后续的各篇章的行文中也有所运用和发展。由于这一基本原理的阐发是以高度抽象的简单商品经济为背景的,因此,它是属于十分抽象的原理,因而也就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它适用于任何商品经济。由此看来,时间Ⅰ是和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相匹配的阐述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的范畴。既然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不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后续各章节中反复重复论证和咀嚼,那么,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也同样不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后续各章节中反复花样翻新的阐述。因此,后面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阐述,一定不是和时间Ⅰ有本质区别的新阐述。

(2)式所揭示的是价值的第一个转化形式。这一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中集中阐述了这一重要思想。在这里,马克思始终把前面所阐述清楚的W——G的基本原理作为既定的前提。马克思集中探讨的问题是,作为W——G的起始点W所代表的价值怎样转化为市场价值。换句话说,原来在W——G交换过程中,作为市场价格波动中心的是价值。现在,马克思论证了价值为什么和怎样平均化为市场价值,并且,这种市场价值取代价值而成为在W——G交换过程中,对市场价格起基础调节作用的因素。在这一研究中,《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已经讲清楚的W——G的原理,对马克思来说是既定的前提。马克思探讨的重点是,价值为什么和如何转化为市场价值的。如果市场价值范畴讲清楚了,那么,这里的W——G过程,只需把其中的价值换成市场价值就行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资本论》第一卷当时是以独立著作的形式出版的,因此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的论述中对后来第三卷的相关内容没能进行衔接和照应。而后来在《资本论》第三卷出版时,马克思又没有能够亲自进行修改和最终定稿,因此,《资本论》第三卷的手稿内容也没能和《资本论》第一卷的相关内容进行协调。但无论如何,《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大背景下,追求超额剩余价值为动力的资本家,在部门内部竞争中通过使个别价值(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达到了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目的。而《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把这部分内容作为研究部门之间竞争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而补充进来。由于这些原因,马克思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的思想,在后来的《资本论》学习和研究中都没能被很好的理解和掌握。

(3)式所揭示的是价值的进一步的转化形式。其核心思想是:价值怎样平均化为生产价格。这里的平均化既不是简单平均值,也不是加权平均值。它是由于利润率平均化而形成的平均价值,在数量上它等于既定的成本加平均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九章和第十章中集中阐述这一思想,这是一个全新的重要理论。从第九章开始一直到全书结束,几乎每一个重要研究领域的突破,都离不开对这一理论的运用。在这里,马克思集中探讨的问题是,作为W——G的交换过程起始点W所代表的价值怎样经由市场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在这一研究中,《资本论》第一卷中所讲清楚的W——G的原理,对马克思来说同样是不言自明的。马克思认为,“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也适用于生产价格,只要把市场价值换成生产价格就行了。”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能有多大的解释范围和解释能力?

《辨析》对马克思价值——价格理论认识的基本逻辑,集中反映在如下的一段论述中,《辨析》一文写道:“《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价值和‘时间Ⅰ’是思维抽象层面的一般考察,第三卷中的‘时间Ⅱ’是思维具体层面在整体上的具体考察;前者属于简单概念,后者属于具体概念;而市场价值则是二者转换的枢纽。”我们把这一思想概括为如下的图式:

价值(时间Ⅰ)——市场价值——时间Ⅱ

将这一图式和我们的图式进行对比,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明显差别:第一、从形式上来看,《辨析》在逻辑上把时间Ⅱ看作是从价值向价格转化的一个中介环节(注意《辨析》作者始终不肯把时间Ⅱ和市场价格相联系),而在我们的图式中,却将市场价格与时间Ⅱ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始终把他们看作是价值表现的

终点。第二、从内容上来看,《辨析》在逻辑上把市场价值和时间Ⅱ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间Ⅰ)决定商品价值的具体化,更准确地说,时间Ⅱ是时间Ⅰ的价值决定条件的具体分解。而我们的图式则把市场价值看作是和生产价格相类似的从价值到价格转化的中间环节。

关于第一方面的差别,我们要强调的是《辨析》并没有把时间Ⅱ放到具体位置上。在马克思那里,由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价值规律是一个高度抽象的一般规律。这个一般规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各种经济条件的产生和发展,要相应的具体化市场价值规律和生产价格规律。《辨析》混淆不同层次的价值概念,将价值(时间Ⅰ)、市场价值和时间Ⅱ放到一个层面来考察。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对市场价值范畴认识的偏差。《辨析》在行文中强调价值和时间Ⅰ属于简单概念,时间Ⅱ属于具体概念,市场价值则是二者转换的枢纽。这是非常正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辨析》并没有具体论述市场价值为什么和怎样成为从价值到时间Ⅱ转换的枢纽的。事实是,作者一方面直接将时间Ⅱ等同于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作者又软弱无力的宣布时间Ⅱ是比市场价值更具体、更丰富的思维具体,离现实的经济运动更近。《辨析》写道:“在市场价值多重性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时间Ⅱ’的理解也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内容。第一,在理想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当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一致,且各个部门市场的供求也一致时,各类商品的价格是…部门生产的个别价值总量的加权平均值……,第二,在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下,价格波动围绕的中心,当供大于求时,是由各部门内处于上等生产条件、平均成本低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调节的…;当供小于求时,则由下等生产条件、平均成本高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调节。”从这里我们看到,《辨析》把时间Ⅱ和市场价值完全等同起来了。既然《辨析》把时间Ⅱ和市场价值完全等同起来,那么《辨析》宣布时间Ⅱ是比市场价值更具体…离现实的经济运动更近,必然是苍白无力的。此外,《辨析》认为时间Ⅱ解释了市场价格波动的整体表象。然而,在具体运用时间Ⅱ解释市场价格波动时,我们发现作者讲的还是“个别价值不能转化为社会价值。”因此,我们认为,《辨析》还是没有能够把时间Ⅱ和市场价值区别开来。如果如《辨析》所认为的那样,市场价值是价值和时间Ⅰ与时间Ⅱ的中介和枢纽。那么,市场价值一定是与时间Ⅱ有区别的。具体说,依照《辨析》的说法,按照抽象——具体原则,应该有如下的逻辑顺序:价值(时间Ⅰ)——市场价值——时间Ⅱ。因此,从抽象程度方面来看,价值(时间Ⅰ)是抽象程度最高的范畴,市场价值的抽象程度次之,时间Ⅱ是抽象程度最低的范畴。反过来,从具体化的程度来看,时间Ⅱ是最具体的范畴,市场价值次之,价值(时间Ⅰ)再次之。从这一认识来看,《辨析》将时间Ⅱ与市场价值等同,或者降低了市场价值范畴的抽象程度,或者提高了时间Ⅱ范畴的抽象程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从我们的判断来看,《辨析》提高了时间Ⅱ范畴的抽象程度这一点是肯定的。因此,虽然在口头上宣称市场价值是中间环节,但实际上《辨析》并没有真正把它当作中间环节,而是把它等同于最终环节,即等同于时间Ⅱ。

关于第二方面的差别,我们要强调的是,《辨析》也没有把市场价值范畴和价值范畴区别开来。关于市场价值的确定,《辨析》写道:“因为市场价值的‘第一’规定内容在继续保持供求一致的假设条件下,把‘时间Ⅰ’中三个‘最简单的规定’各自转化为‘多种规定’。即它把作为商品‘样品’的单位使用价值量转化为单个部门的使用价值总量;把‘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平均劳动’具体化为部门劳动生产率状况的上、中、下三类条件;把价值量具体化为这三类生产条件所创造的个别价值量的总和或加权平均。然后,市场价值的‘第二’规定内容则‘撤去’部门商品供求一致的假设,研究在单个部门商品供求不一致条件下,个别价值对市场价值的决定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时间Ⅰ’向‘时间Ⅱ’的转化才有可能得以完成。”从这段文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辨析》把市场价值的确定理解为价值决定过程的具体化。换言之,对《辨析》作者来说,无论是就单个产品,还是就一个部门的产品总量来说,市场价值都要恒等于价值。因此,《资本论》中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确定的有关理论描述,都被认为是关于价值的决定或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描述。我们认为,与生产价格范畴一样,市场价值是和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独立范畴,它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作为转化形式的市场价值和作为转化形式的生产价格一样,它与价值的关系也是一定层次的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在数量关系上,就单个商品来看市场价值和价值一般说来是有差别的,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二者才能相等;当然,如果就一个社会的某一生产部门的整体来看,“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由此而论,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确定的有关论述,也与他关于生产价格确定的有关论述一样,都不能直接理解为关于价值量决定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确实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混乱。学术界很多人不理解市场价值范畴和价值范畴的区别和联系,把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确定的有关论述硬是张冠李戴给了价值决定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结果就出现了把现象形态和本质形态相混淆、甚至用现象形态否定本质形态的种种错误观点。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根深蒂固观念:市场价值是价值,生产价格是价格。这种错误观念也许是出于如下的误解:因为生产价格称谓中有价格,所以,生产价格是属于货币价格层次的。与此相类似,因为市场价值称谓中有价值,所以,市场价值是与价值没有区别的等同范畴。这就是人们研究价值决定时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市场价值相联系而不将其与生产价格相联系的原因,也是第二含义社会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念产生的根源。

按照我们的价值转形的基本逻辑关系,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是一个很基础、很简单的问题。它是解决资本主义经济的各种复杂的问题的基础。但是,真正解决资本主义经济的各种复杂问题,还必须研究使这一基本规律变形或具体化的各种因素。因此,在马克思那里,研究了机器大工业的资本主义部门内部竞争以及和它相适应的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此后马克思还研究了部门之间的竞争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市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而时间Ⅱ则是一个较为具体的概念。就一个部门来说,当商品交换的基础是价值时,它就是实现的价值。当商品交换的基础是市场价值时,它就是实现的市场价值。当商品交换的基础是生产价格时,它就是实现的生产价格。可见,马克思对价值和价值实现问题的分析,是有许多分析的逻辑层次的。只有很好地掌握了这些逻辑关系,才能对复杂的价值现象给予科学的解释。然而,人们由于没有很好地掌握马克思的方法论,却总是混淆不同层次的不同问题。就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基础性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已经讲得很透彻了,然而,人们觉得不解渴、总觉得这个概念应该能够把市场经济的复杂的价格现象都讲清楚。在他们意识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个简单的基本原理,在《资本论》三卷中的各个章节中反复的咀嚼和不

断变换方式进行花样翻新的论证。似乎是只要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讲清楚了,那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因此,他们总是不顾篇章结构的差异,到《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中去,去查找有关价值决定的“最新论述”。于是,就有人望文生义地“挖掘”出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含义、第三含义,……,等等。由于这种错误认识以片面夸大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范围和作用为突出特征,所以,我们把它称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崇拜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崇拜症的主要表现是,不顾经济范畴辩证发展的逻辑,企图不经过转化程序,直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解释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范畴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崇拜症的错误产生的方法论根源在于,他们用形而上学的僵化概念界定取代生动活泼的马克思辩证逻辑运动,阉割了马克思《资本论》中各种经济范畴之间的辨证发展关系。因此,我们提出必须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范围和作用进行理论定位。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范围和作用进行理论定位呢?按照唯物辩证法质量互变规律的基本原理,价值量的规定性是以价值质的规定性为前提的,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与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相匹配的范围之内。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了我们的一些同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崇拜症。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崇拜症可以追索到经济思想史上的李嘉图学派。1820年到1830年间,在英国经济学界发生了围绕李嘉图理论所展开的论战。由于在李嘉图的理论中没有科学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学说,李嘉图的信徒们(也包括李嘉图本人)不能运用生产价格这个中间环节,科学地解释陈葡萄酒和新葡萄酒价格差额,因而产生了各种理论混乱。他们在与反对派的论战中为了有力地回答反对派的攻击,只好对他们所信奉的劳动价值论进行“发展”。然而,就在这种通过对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拓宽的所谓“发展”中,使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彻底破产。再加上李嘉图学派没有劳动力商品学说,不能科学地解释劳动和资本之间的交换与剩余价值的产生的矛盾,最终导致该学派解体。李嘉图学派在发展劳动价值论上所犯的错误,从思想路径上来看,就是从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出发,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直接解释复杂的价格现象。这也就是我们前面所概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崇拜症或者也可以称作价值决定崇拜症。因此,严格限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释范围,面对生动具体的价格现象,我们要学会运用辩证法的发展理论探索运用市场价值和生产价格等中间环节进行科学的解释。这是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识的重要方法论基础,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决复杂问题的重要原则和发展方向。

注释

①《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在没有对市场价值范畴进行详细论述的条件下,马克思粗略地运用了这一理论。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王峰明,马克思经济学假设的哲学方法论辨析——以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09,(4)。

责任编辑: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