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链接

2011年11月,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

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

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国家发改委价格

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其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

款逾700万元的处罚。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

反垄断局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

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展开具体调

查。

12月2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官网同时发出

声明称。已向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提交“中止反垄断

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

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提速降费。中国电信和联

通声明,将下调宽带资费水平。中国电信称,五年内

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

通则表示,该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

带宽资费水平,并立即着手实施。

12月13日,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提交的整

改措施,发改委反垄断局在进行了评估后认为,相关

整改措施过于粗略,两家公司的整改方案未承诺整

改何时完成,对降低资费标准也未给出具体说明,因

此要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提交更为具体的整改方

案。

一、国外的做法

一般认为,美国的反垄断立法最为完善。能够提起反垄

断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最多。在美国,检察官能够提起反垄断

的公益诉讼。按照《美国法典》第28编第547条规定,检察

官在民事案件中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税收案件、因联邦政

府征用土地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利用欺诈手段获

取抚恤金养老金的案件、有关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民事

诉讼案件、对所有违反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而引起争

议的案件和涉及国民银行法的纠纷等7种民事案件的诉讼

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因违反反托

拉斯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在这些案件的诉讼中,检察

官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其他各国,虽然在法律上较少直接规定检察机关针对

垄断行为的诉讼权利,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

关有权提起诉讼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因为垄断问题涉及

公共利益,因此具有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检察机关。介入垄

断案件的基础是具备的。这里举几个例子看看:如法国诉讼

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

表。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公民的重

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官参与其中,就可以充分地发挥维

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特定的、需要国家提

供特别保护的公民利益的作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13编“检察院”中第422条、423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除法律

有特圳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

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经1976年的修

改后,虽然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有所减少,

但是仍保留德同检察官有权代表国家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

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俄罗斯联邦

民事诉讼法典》第45条规定:检察长有权请求法院维护公

民、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者维护俄罗

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的利益。维护公

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请求仅在公民由于健康状况、年

龄、无行为能力和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亲自向法院提出请求

时才能由检察长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历史来看,也曾把维护公共利益作

为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责。如1949年12月颁发的《中央人民

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

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

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

益参与之。”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处“职掌”,其中

第3处的职掌之一是“关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

之民事案件参与事项。”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

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

人民政府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

权:(六)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

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年9月21日,第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对

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有关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仍然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

检察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个职责和反

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契合的。《反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我国检察机

关提起反垄断诉讼,是具备实体上的法律基础的。

检察机关应以原告的身份来提起反垄断的民事公益诉

讼,把检察机关视作原告,直接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的现

行诉权理论发生一定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遵循的是

传统诉权理论,这种传统的诉权理论是与较低的商品经济

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民事实体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

以及民事权利被滥用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

益凸现的现实,民事诉权的主体不再限于实体权利的享有

者。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程序当事人理论和诉讼信托理沦成

为适格的当事人。检察机关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应当享

有相应的程序上的权利,但其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也不承

担实体上的义务。因此,对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反垄断民事公

益诉讼,诉讼法应进行必要的改革,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

三、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程序从流程上主要划分为

四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和出庭。除了这四个主要的

阶段之外,还有一些附带的阶段如准备阶段、执行阶段等。

对立案标准的把握都应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符

合法律规定的可诉条件,垄断行为有重大影响,民事法律关

系明确,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等。

调查取证是一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收集和保全证

据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调查手段包括:询问当事

人、证人,搜集书证、物证和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检

察机关通过这些调查手段搜集证据,并对所取得的证据进

行审查核实。此过程是案件可否起诉和胜诉的关键,要明确

重点找准方向,把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审查起诉和起诉,是检察机关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的

极为重要的阶段。审查起诉包含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对案件从立案到调查终结经历的程序是否合

法、正确进行的审查,要确认诉讼参与人的主体是否适格,

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案件中所涉及证据保全是否合

法,有关查封、扣押的财物是否随案移送等。实体审查主要

是确认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审查结束后应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