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
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
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国家发改委价格
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其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
款逾700万元的处罚。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
反垄断局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
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展开具体调
查。
12月2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官网同时发出
声明称。已向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提交“中止反垄断
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
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提速降费。中国电信和联
通声明,将下调宽带资费水平。中国电信称,五年内
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
通则表示,该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
带宽资费水平,并立即着手实施。
12月13日,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提交的整
改措施,发改委反垄断局在进行了评估后认为,相关
整改措施过于粗略,两家公司的整改方案未承诺整
改何时完成,对降低资费标准也未给出具体说明,因
此要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提交更为具体的整改方
案。
一、国外的做法
一般认为,美国的反垄断立法最为完善。能够提起反垄
断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最多。在美国,检察官能够提起反垄断
的公益诉讼。按照《美国法典》第28编第547条规定,检察
官在民事案件中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税收案件、因联邦政
府征用土地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利用欺诈手段获
取抚恤金养老金的案件、有关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民事
诉讼案件、对所有违反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而引起争
议的案件和涉及国民银行法的纠纷等7种民事案件的诉讼
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因违反反托
拉斯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在这些案件的诉讼中,检察
官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其他各国,虽然在法律上较少直接规定检察机关针对
垄断行为的诉讼权利,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
关有权提起诉讼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因为垄断问题涉及
公共利益,因此具有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检察机关。介入垄
断案件的基础是具备的。这里举几个例子看看:如法国诉讼
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
表。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公民的重
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官参与其中,就可以充分地发挥维
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特定的、需要国家提
供特别保护的公民利益的作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13编“检察院”中第422条、423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除法律
有特圳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
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经1976年的修
改后,虽然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有所减少,
但是仍保留德同检察官有权代表国家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
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俄罗斯联邦
民事诉讼法典》第45条规定:检察长有权请求法院维护公
民、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者维护俄罗
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的利益。维护公
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请求仅在公民由于健康状况、年
龄、无行为能力和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亲自向法院提出请求
时才能由检察长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历史来看,也曾把维护公共利益作
为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责。如1949年12月颁发的《中央人民
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
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
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
益参与之。”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处“职掌”,其中
第3处的职掌之一是“关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
之民事案件参与事项。”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
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
人民政府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
权:(六)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
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年9月21日,第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对
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有关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仍然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
检察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个职责和反
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契合的。《反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我国检察机
关提起反垄断诉讼,是具备实体上的法律基础的。
检察机关应以原告的身份来提起反垄断的民事公益诉
讼,把检察机关视作原告,直接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的现
行诉权理论发生一定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遵循的是
传统诉权理论,这种传统的诉权理论是与较低的商品经济
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民事实体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
以及民事权利被滥用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
益凸现的现实,民事诉权的主体不再限于实体权利的享有
者。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程序当事人理论和诉讼信托理沦成
为适格的当事人。检察机关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应当享
有相应的程序上的权利,但其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也不承
担实体上的义务。因此,对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反垄断民事公
益诉讼,诉讼法应进行必要的改革,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
三、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程序从流程上主要划分为
四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和出庭。除了这四个主要的
阶段之外,还有一些附带的阶段如准备阶段、执行阶段等。
对立案标准的把握都应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符
合法律规定的可诉条件,垄断行为有重大影响,民事法律关
系明确,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等。
调查取证是一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收集和保全证
据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调查手段包括:询问当事
人、证人,搜集书证、物证和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检
察机关通过这些调查手段搜集证据,并对所取得的证据进
行审查核实。此过程是案件可否起诉和胜诉的关键,要明确
重点找准方向,把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审查起诉和起诉,是检察机关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的
极为重要的阶段。审查起诉包含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对案件从立案到调查终结经历的程序是否合
法、正确进行的审查,要确认诉讼参与人的主体是否适格,
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案件中所涉及证据保全是否合
法,有关查封、扣押的财物是否随案移送等。实体审查主要
是确认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审查结束后应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