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律职业者的未来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革命浪潮对社会各行各业的冲击与推动,“法律+AI”的发展趋势渐渐显露。人工智能在法模式证据收集、案例分析、辅助量刑、智能审判中的诸多应用,充分发挥了新兴技术的优势,对传统司有一定冲击,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惯用思维。因此,法律职业者应充分透析人工智能现存的优劣势,在法学教育、基层工作、法治系统等方面做出积极调整与变革,直面挑战,迎接未来。
  关键词 “智慧法院”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AI,最初在1956年由著名科学家麦卡希提出。其定义是研究如何通过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智能,并使之能表示、获得和使用知识的科学。根据。清华大学张钹院士的研究,他认为真正的人工智能,一是有大数据的基础;二是计算能力普遍提高;三是有可靠的人工智能算法;此外还必须建立在一个合适的应用场景下,有确定性信息、完全信息、静态的、单任务和有限领域。
  人工智能有一个较长的发展历史,简单概括,在计算机发明之前就有科学家提出机器模拟人类智能;20世纪50年代人们初步实现机器反馈和自我学习,例如1955年提出The Logic Theorist程序,专家系统产生;1970年人工智能与法律系统开始交叉,“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就是代表;直到90年代,大规模的指示系统程序被开发,进入人工智能时代。
  在理论上,人工智能与法律相结合需要完成:收集案例材料,形成大量数据库;根据不同学说予以分类;设计专用法律文书的操作程序等工作。

二、人工智能在法学领域的应用现状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蓝图。紧随其后,“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投入使用。2016年7月,国家颁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随后,在《“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具体提出推动数据化、电子化诉讼,进行司法信息化工程建设。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方法院也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建设,如南京鼓楼法院的人工智能系统助推案件繁简分流等。人工智能时代悄然到来,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多,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不是简单地指人工智能代替法官来审理案件,而是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司法数据公开,动态监控的统一大数据平台和电子信息设施。

三、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职业者的挑战


  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诸多,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侵权责任方面的认定、法律伦理的困扰等,但对于法律职业人来说,人工智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将带来以下挑戰。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削弱
  人工智能的司法适用,影响最大的职业就是法官,法官在一面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面又担心自己被其替代。法律职业的组成部分在于执行和价值判断。其中价值判断方面主观性较强,其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在当下我们所形成的的价值观具有强烈的抽象意味,并不能仅仅以简单的语音文字或者影视图像所表达,因此,在对人工智能的价值观衡定上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方法及标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人工智能很难在立法决断上有所突破。其所限制的范围更多的集中在执行上。在传统中国法律上,执行具有较大的阻碍,需要消耗较多的人力物力,但同时也培养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耐心、恒心等优良的法律职业品质,守法尊法,公平意识。这些执行需具备的必须品质在人工智能的体现上并不够大。然而人工智能完全可在部分方面取代法律职业工作者,这便对法律职业者的部分基本素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尽管人工智能无法在法律层面上最终取代人类,过度运用人工智能无疑会造成法律工作者职业能力的缺失和素养的降低。因此,法官若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省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将使其自由裁量权流于形式,是人工智能和法官发生错位。
  (二)复合型人才的匮乏
  目前来看,与传统法律职业相比较,法律人工智能带来的重大变化:一是,重复性、机械化法律事务性工作将被取代。二是,客观性、模式化法律工作将被压缩。由专家团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数据库中的数据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所需材料和样本,使其完成。
  因此,人工智能司法适用中最缺乏的是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人才。掌握技术的法律人,能将自我意志编入人工智能程序,或者说,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时,能提供有效意见。由此,中国各地智慧法院的建设不可缺少的法律知识与技术兼备的复合型人才。除此之外,经调查发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路径上的发展障碍还有:关键技术、设备和相关材料的研发耗资大,耗时长;计算机运算速度有限,难以实现结论的即时性,大数据采集的人工标注十分困难,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等等,就不一一细述。

四、法律人应当如何应对


  研究显示,技术进步已导致法律业减少了约3.1万个工作岗位(包括法务秘书),而且还有39%的工作岗位在未来20年将面临被机器淘汰的“高风险”。但法律职业绝不会因此消失,因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还无法考虑人之常情、道德观念、价值精神等司法重要因素。而法律人却有独特的思维,法律人思维的不可替代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法治精神,例如法律至上、权利义务关系、契约精神。二是法律人有一套完整的、专业的概念体系。三是法律人运用概念分析、演绎法、归纳分析、价值判断等一套逻辑体系。尤其是法官,根据郑成良的概括,法官的法律思维需要转化性、平衡性、规则性、程序性、确定性。
  由此,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智能应用司法裁判的价值定位
  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层面进行分析,我们能得到人工智能裁判在法律上和法理上的正当。但因其是理想性和封闭式的司法裁判,加之现实不可能实现的因素,因此人工智能审判将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辅助、被动状态,难以完全掌控庭审,取代法官。人工智能裁判并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裁判,其根本目的也并非是解决社会纠纷,而是完成程序运算,如此,公平正义也只是间接效果。由此可见,虽然人工智能裁判取得了在理论上的地位,但必须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从一项社会调查中我们能发现,人们比较希望适用人工智能的领域从高到低排序,仅有39%的人接受人工智能在“合同、诉讼等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而且还是人工智能为辅助的弱人工智能。因此,开发民智,让民众在更多渠道下了解人工智能裁判,对实现其地位有极大的帮助。
  (二)法科学生培养
  首先对法科生的定位应该是,培养一批能够适应信息化核心能力要求的复合型、应用型、现代化的优秀法科人才。因此学科要求及教学理念要及时创新,并能在教学实践中切实贯彻该理念。其次需要调整专业和课程设计,以适应法科学生人工智能方向的发展。
  (三)基层工作者
  首先应转化观念上的误区。对法律信息化的认识不是简单地配置计算机、安装摄像头、购买装备等工作。在实际应用中,避免漠视技术,在可能的情况下,学习人工智能知识,使人工智能的基础操作系统符合人类伦理和法律。其次是对人才的重新定位。重视技能的补充和储备,定期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待遇,设置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多头管理。对于算法的设计者,最好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其行为,倡导和强化算法伦理。

五、结语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来临,其新兴技术在模式证据收集、案例分析、辅助量刑、智能审判中的诸多应用发挥优势,对传统法律职业有一定冲击,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削弱,复合型人才匮乏,因此在法科学生培养、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等领域,积极做出调整,化解冲击,使法律职业者更好地顺应人工智能时代潮流,加以利用,促进司法智能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