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学的学科发展史研究


  摘 要:在实证研究的理论、思维和方法技术发展的影响下,作为学科的计量法学应运而生,其生长历程经历了萌芽、发展和分野三个阶段。它在萌芽阶段的内容主要是符号逻辑的运用、法律现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用以及法官行为和判决预测。计量法学的形成阶段主要是判决预测和制度评价;其以数据建模为方式,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的方法也得以确立。在发展阶段中,计量法学的判决预测论和数据论证领域有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中国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缺乏定量研究,而计量法学对立法、司法和数据库的建立三个方面的发展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计量法学;法官行为预测;制度评价;数据论证
  作者简介:屈茂辉,男,湖南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评价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法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匡凯,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数理-计量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湖南省软科学项目“法学中的数理计量方法及其运用研究”,项目编号:2008ZK3132;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法的科学性解释”,项目编号:CX2012B150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5-0098-09
  20世纪以来,作为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的体现,包括个案研究和大样本分析的经验实证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重要分支之一的计量法学(Jurimetrics),以大样本分析为特征,将现实主义作为精神内核,将法律视为一门科学,运用经验和严谨的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各个方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地位日益突出。然而,国内学界对于这个学科还比较陌生,有的学者虽然运用了计量方法却没有学科理论上的厚度,有的学者或者关注了计量法学的研究领域却没有采用前沿的视角和方法,如此等等。这些都表明计量法学的学科基本理论研究尚处于相当薄弱的阶段。本文拟通过梳理和考察计量法学的学科发展史,概括出这门学科的发展轨迹和阶段特征,以使中国的学者明确目前研究所处的阶段,更好地运用计量方法开展法学研究,实现中国法学的社会科学转型与国际化。
  一、计量法学的萌芽:20世纪三四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
  现有文献表明,虽然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也有一些学者将定量和计量的方法引入到法学的研究领域中,但1949年李·洛文杰发表的《计量法学:未来的发展》一文乃是“计量法学”名称的发端[1],按照学界普遍认可的学科形成标志,尽管计量法学的名称已经正式提出,但对于研究对象尚不十分清晰,独立的研究方法还未广泛得到认同,故这个时期属于计量法学的萌芽阶段。在萌芽阶段,研究者为保持客观的态度,尽量将研究对象形式化,并且在电脑的帮助下来排除人脑的主观性。主要的研究主题体现在三个方面:
  1. 符号逻辑分析的运用
  运用符号逻辑分析法律文本、法院判决是计量法学在这一时期的首要应用领域。客观而论,计量法学在这个领域内还是带有概念法学的影子,这主要表现在其方法与概念法学都源自于形式逻辑,都是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但是相较传统法学只是采用三段论而言,它已经开始注重运用形式逻辑中的语义解释和句法解释。雷曼·E.艾伦和马里·艾伦·卡德维尔运用流程图的方法来分析法律程序,他们将判决的形成简化成了事实确定、法律选择和解释法律三个部分,然后通过逻辑的语义分析和句法分析引入到法律文本和现象的联系中来。在分析过程中,他们通过将文本和现象转化成为符号,运用逻辑工具和技术来解构文本,从而避免了对法律文本的模糊理解。[2](P213-270)同样,运用逻辑中集合的概念可以组合不同的因素,这也为法律语言转化成为计算机语言提供了便利。计量法学在其理论层面上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语义逻辑作为切入点,将其研究领域集中在了以文本为基础的三个领域中。另外,从学科发展意义上来说,符号逻辑分析也使得利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对法律现象进行解读成为可能。
  2. 法律现象数据库的建立和利用
  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法律现象(主要是法律案件、法律文本)数据库,进而对数据进行存储和提取,是计量法学在这一阶段的另一个领域。20世纪五六十年代诞生的科学计量学将科学发展作为研究对象,这在理论上为计量法学在本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方法上的支持。11956年约翰·F.霍特领导的比特斯伯格大学健康法研究中心运用关键词相关性方法建立了医院法规数据库。使用者只需要直接输入句子,电脑就可以自动过滤掉句中虚词而搜索得出包含实词的法律条文和判决。[2](P5-35)另外,美国律师基金委员会和IBM合作,通过统计方法分析了5000个案件中词语的词频情况,其成果的意义在于突破了先前必须以抽象出来的事实作为搜索引擎词的局限,从而使得单纯的词语就能作为引擎词使用。[3]但是,仅仅是语词上的联系还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案件与先例的相关程度才是法院采用先例的决定因素。故而,律师为了更加精确地选择判例,开始借助计量经济学因素权重的方法来对案例进行整理和编排。可以说,此方法将数据库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它将样本按照设定的因素进行解构,然后分析权重。这相较于先期数据库只是单纯的文本汇集、只能事前查询而言,这时的数据库增强了法律的指导和预测功能。也即,它综合了事前分析和事后追踪两种途径。
  3. 法官行为分析和判决预测
  计量法学在这一阶段的又一个领域是运用科学技术和自然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官的行为以及预测法院判决结果。分析法官行为和预测法院判决借鉴了当时流行的行为学理论,学者认为案件最终判决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分析法官行为就是借鉴了行为政治学的研究路径,从行为角度来分析个人情况、生活背景等要素对他们作出判决时的影响程度。对法官行为背景的分析有几种不同的路径。一是只采用基本描述的方法。1959年约翰·施米德霍伊泽提出“特征集合方法”[4],他只是将所收集到的法官背景进行详细的罗列。二是将背景材料与审判模式相联系,具体分析或度量特定的性格对某一类案件影响的大小。相较于前者而言,这种方法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如兰吉尔通过观察1955年美国法官名录中的2位法官来分析党派背景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5]施米德霍伊泽同样利用这个路径,分析了1837—1860年52个涉及选取竞争案件中法官的宗教背景与判决的关联程度。[6]另外,他还分析了81个因不同违法程度而被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件。利用“倾向推翻率”来度量法官的职业生涯对于这个变量的影响程度。研究发现有下级法院法官经历的人倾向于放弃遵循先例而推翻裁决。[7]在这里,分析法官行为的方式开始都是建立在单独变量研究上,而后来的研究者则放弃了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个人主义,转向多变量同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