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断头台的“钢铁孽虎”

钢铁孽虎,初露尾巴

1990年3月下旬某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北京军区后勤部工厂局的举报:该局下属田丰电碳厂副厂长陈某某挪用公款1.5万元!

虽然案件不大,但检察官们兴趣甚浓:去!查!可全院眼下正着“人”急!案件成堆,人员短缺,哪里去抽人?史检察长下令:贪污贿赂检察科派人去执行任务。

科长立马回科,指派了两名干部迅速启程。他们赶到江苏省吴县,找有关人一了解,真相大白了。

1988年8月,北京军区后勤部工厂局和首钢公司所属的矿山公司、江苏省吴县富有物资公司三方联营成立了宏城工贸实业部。被举报人陈某某兼任这个实业部的副总经理。据账面记载,陈某某确实从这里提去了1.5万元,不过不是挪用,而属于借用。因为账面上附有总经理批准借用的批条。

总经理是谁?管志诚。他借这笔款做何用?不得而知。

谜!是谜就要揭!检察官犟劲儿上来了。

他们继续查下去,从中又发现1988年8月支出了8万元,用于钢材计划外的运输费和管理费,其中有7万是现金,收款单位是北京市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

一个1.5万元,一个7万元,都是现金,按财会制度,支付这样的巨额现金是不允许的!那时候每月工资才七八十块钱,现金支付7万多块钱,这不是个小数呀?为什么这笔钱不用支票而用现金呢?收款凭证和发票是真的还是假的?北京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是个啥样的单位呀?这笔现金究竟落入谁手了?

使命感,责任感,犟劲儿,迫使检察官把宏城工贸实业部的账,查了个“底儿掉”。该实业部从建立到散伙总共10个月,居然做了三笔供销钢材800吨的生意!货源全部由首钢公司直供、直发,豆各庄熔炼厂八竿子打不着,它凭什么收那么多钱?而且有7万元还是现金!

检察官立即调头北上,直奔房山,到了豆各庄熔炼厂。这哪是“厂”,连厂长在内总共六个人,不过是个农村小作坊,既不经销钢材,更不承运钢材!承包人、“厂长”王文才指天发誓:“我从来没收过什么7万元现金!”再问,他才承认:老乡管志诚曾经托他给宏城实业部开出过一张现金7万元的收据。

检察官查到这时才算是把管志诚涉嫌7万多元违法犯罪的线索,画了一个完整的圆,才算是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检察官分析管志诚在首钢任过公安处长这个情况,应该说他是一个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的对手,再加上检察官已经掌握了新情况——在南方调查的单位中,已经有六个人给管志诚打电话通风报信了,在这种情况下找他,他会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的。所以,检察官同市检察院两名干警,连夜研究了传唤管志诚的具体办法,具体的实施方案。

1990年4月16日早八时,已经觉察风声的管志诚来到自己的办公室,翻箱倒柜,把所有的文件、资料扔了一地。凡有关涉嫌的账本、书册、物品,还有存折、现金等等,哪怕一张小小的纸片,都整理起来,装进三只密码箱。

晚上,他又把两个“干女儿”——于惠荣、杨某叫了来,共同商议如何应付将出现的不测。经过反复权衡,管志诚认为稳妥之后,便与于惠荣、杨某去分头行动了。

于回到自己的住处,把大批现金、存折和黄金首饰装进箱子,藏在了一个隐蔽之处。杨则该留的留,该舍的舍,把必需的东西装进了五只密码箱,并带了足量的现金,登机南下了。

人的堕落往往从生活作风开始,管志诚也不例外。权大了,位显了,色欲也随之膨胀了。1982年,他刚刚进入“知天命”之年,也刚刚当上炼钢厂的第一把手,就跟于惠荣“那个”上了。于氏是何许人?一个在本公司联合经销处专管运转计划的女专业员,23岁,正值花信年华。人前,他们是“干父女”;人后,他们则卿卿我我,男欢女乐。一个为了满足,于是就去收买;一个为了钱、物,于是就去出卖。说到底,不过是一种肮脏的交易罢了。

有了一个于惠荣,按说管志诚也该满足了吧?不!1985年,他当上了矿山公司党委书记不久,就和另一个于惠荣式的女人勾搭上了。此人就是杨某,芳龄18岁,是管的邻居。

管志诚,上有老母,下有妻子和四个子女,靠那点工资本来就够他养活的了,如今又添了两个“干女儿”,开销哗哗如流水,没有钱怎么成?

他必须要搞到钱,而且少了不行。

1986年10月某日,河北省丰润县某厂来人,求管志诚批售200吨矽钢片。他立刻瞄准这个机会,“唰”地一下子,捞了3万元!

唰!唰!唰!接连几网,成沓成沓的人民币,落进了管志诚的口袋。

很快,管志诚就又从北京重型机器厂以11.59万元买下了一套二居室。地点在石景山区永乐西小区24栋。

此后,管志诚又以10.4万元从北京市房屋开发公司买了在石景山区古城路64栋一套三居室;以6万元买了西城区小酱房胡同7号一个拥有11间平房的四合院。

四处住房,总共耗资32万余元!

于、杨的住处,陈设奢侈豪华,高档电器,古玩字画,高级补品,地毯家具等,应有尽有。与其说是寓所,毋宁说是库房,是埋葬骄横奢侈、荒淫无度者的坟墓!

据“管”案《扣押物品清单》记载:搜查、扣押管志诚、于惠荣的物品,共计231项801件。其中有:彩电五台,录像机三台,摄像机一架,手表12块,黄金首饰45件。此外,还有银饭碗、大量的名烟、名酒、优质衣料、高档服装……

杨某的住处,光是各种高档服装就有50多套!一件大衣价值高达8000元!差不多相当一个工人两三年的工资。另据《侦查卷》证:1988年×月×日,管志诚带杨某去江浙一带旅游,三天就开销8000多元,全部由某单位报销!

两年内,管志诚与两个“干女儿”用公款旅游,光是洗出的彩色照片就达1000多张。

多次交锋,柳暗花明

1990年4月18日下午,检察官与管志诚第一次交锋。

管志诚,的确不愧为驰骋疆场的老手。在检察官面前,他竟然喧宾夺主,侃侃而谈,一直在跟检察官兜圈子。

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检察官兵分两路,追查赃款去向。

一路人马依法对管志诚的办公室搜查。结果却很失望,办公室里显得很乱,文件杂乱无章地堆放着,室内除了一些鹿茸、高级茶叶以及一些补品、补药以外没有一分钱。更没有提供7万元下落的证据,打开抽屉,明显地看出都整理过了。很显然,管志诚有了一定的准备,在案发前做了充足的清理工作。

一路人马对管志诚家进行搜查。这个名为管志诚的家,实际上只住着管志诚的妻子和女儿。管志诚每月只来一次,就是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到家,除了留下生活费,不再同这个家有任何其他往来。对于管志诚家的搜查,只搜到1300元的现金和小额的存款单,再就是一台彩电,可能是有人送的。

4月26日,检察院对于惠荣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审讯,于供认了1988、1989两年在给客户发运钢材过程中,管志诚“吃车皮”的部分犯罪事实。

管志诚还在死死地顶着,审讯与被审讯之间呈胶着状态。

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检察长——共和国首席检察官,专门对管案作了明确指示,并责成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直接参与并深入侦查此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何访拔检察长的安排,也由北京市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处派出了强有力的干部组成办案班子,开进了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针对管志诚作案时间长、数额大、次数多,涉及面广的案件特点,东城区检察院及时统一了思想,调整了部署,系统周密地做了安排,牢牢地把握了侦查管志诚案件的主动权。

首钢公司党委也派出了精兵强将,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请战。

一个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侦查班子组成了。他们分成四个组,一个福建组,一个河北组,一个江苏组,一个北京组。组与组之间,有分工,有合作。

各方面的情况汇集到了一起,管的龌龊行径被彻底揭露了出来。

5月23日,首钢公司党委作出决定:开除管志诚党籍,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

6月17日,首钢公司党委在给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指出:“无论是宏城公司还是华城公司,都是管志诚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背着领导擅自搞的,没有经过首钢领导批准,管志诚也没向首钢领导汇报过这方面的情况。”

6月23日,最高检刘复之检察长再次对管案批示:“这是件很不简单、又大又要的案件。望二厅注意掌握情况,务必搞透,千万不要草率结案。”

北京市检察院何访拔检察长向市委书记李锡铭同志汇报了管的犯罪情况及其极端恶劣的态度,市委书记明确表示:“你们查你们的,不要听他胡说八道!”何访拔检察长及时将市委书记的指示向检察官们作了传达。

随着案情的发展,检察官们长驱直入,步步挺进。面对管志诚这个死顽的对手,他们耐心地讲政策,讲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管志诚再也无法平静了。他那一直顽抗的态度开始有了松动。随即,他一笔笔地交代了赃款的来龙去脉。

接下来,一次又一次的审讯;一天又一天的交锋,200多个日日夜夜,预审组的检察官们,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赢得了这场特殊战斗的胜利,啃下了这块钢一样的骨头。

“完了!我算彻底地完了!……”这是共和国刚刚度过她41岁生日的时候,管志诚在监狱里,对自己开始盖棺论定了。

体制漏洞,牛栏关鼠

昔日的“钢铁孽虎”,终于走上了断头台。可案件留给人们的反思,至今也有许多启发意义。管志诚正是钻了体制的漏洞才能为所欲为。

管志诚的飞扬跋扈最终把自己彻底推进了“地狱”。经查明,1989年6月至1990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北京钢铁公司矿山公司、北京钢铁公司担任党委书记期间,为厦门市、泉州市、长乐县、深圳市、湛江市等17个单位,联系订购钢材、精矿粉、销售汽车或推销煤炭,分别以“中介费”、“计划外运费”、“劳务费”、“补差费”、“加工费”等名目,单独或合伙索贿受贿共计人民币141.8万余元(其中管志诚与于惠荣合伙受贿人民币43.24万余元),贪污公款8.26万余元。并以北京市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的名义,向福建省厦门九州华诚联合工贸公司索取入股金37.6万元。管用赃款27.99万余元为情人购买三处住房。

1991年7月1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管志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被告人管志诚的个人全部财产。管志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符为理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志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1991年8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管志诚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1年9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管志诚执行死刑。管志诚被押赴刑场。一声枪响,一个罪恶的生命结束了。管志诚用他自己的行动寻找到了他应有的归宿。

权力失监,人性贪婪

管志诚一案曾经轰动一时。

这个案子从现在来看,虽然说管志诚是首钢这么大的一个国企的领导,但是按当时的职位,相当于是处级,官职不算太高。按照当时的犯罪金额来说,最后依法认定他的贪污、受贿犯罪金额是150余万元,按说金额也不算多,现在一个贪官抓出来,几百万,几千万、上亿的也有。但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正是中央领导抓紧惩治腐败的时机,管志诚的案子就显得比较典型。所以这个案子出来,轰动效应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媒体报道了这个案子以后,当时报纸、电视,以及国际反映也都比较大。

管志诚不是普普通通的党员干部,而是一个拥有8万余名职工的大型企业的党委书记。他的作为与他平日所作的那些冠冕堂皇的“报告”大相径庭。无疑,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蛀虫”。他不仅侵蚀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利益,更严重的是,他所进行的“权钱交易”的罪恶勾当,危害了国家机关(企业)的正常活动,败坏了社会风气,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管志诚贪污、受贿案,是发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个历史期间,出现在全国人民面前的是“双轨”制。就钢铁来说,都是计划分配的产品。但是,当时的政策上允许钢铁行业部门拿出一定的比例,不在计划之内,钢铁公司可以自行销售,销售的价格,可以略高于计划内的同类产品价格。所以管志诚就是利用这个空子,利用“双轨”制时,他自己可以处理的钢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

那个时期,领导干部的犯罪率为什么会上升呢?从制约上说,法制不健全。因为,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也是在逐步摸索,一下子先立法不可能。所以,在摸着石头过河当中,留下了好多的漏洞,像管志诚就钻了这个空子,你给我计划外的钢材,让我去经销,我就可以利用职权,谋求自己的私利。管志诚过去还是挺能干的。他后来为什么变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犯罪,留给我们需要反思的还有很多。现实中那些在职在位、有权有势的干部,在他身上应该借鉴什么?

权力欲、金钱欲、享乐欲,构成管志诚实施犯罪的内部成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的犯罪又往往与他的政绩混在一起。这样,管志诚的犯罪行为又带有了欺骗性、隐蔽性和严重的危害性。

应该指出的是,“一叶障目”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恰恰是管志诚实施犯罪的外在因素。权欲、钱欲、色欲是首钢北钢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犯罪的三部曲,也是他走向死亡之路的内在因素。管志诚一边大肆索贿受贿,生活糜烂,一边用政绩的外衣,紧紧裹住贪污腐化的实质。因此,他的犯罪活动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党的事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所以说,“一叶障目”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恰恰是管志诚犯罪的外在条件。

外因通过内因,促使管志诚人头落地。

管志诚的悲剧告诫我们,对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在今天,有效的监督仍然要时时刻刻落到实处。因为,钱与色的攻击远比炮火硝烟危险得多。每个党的领导干部都面临着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金钱与女色的诱惑,依然要与消极腐败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