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案例教学模式设计


  摘要: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立足点。案例教学是衔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有效纽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纽带。案例教学具有辅助性、典型性和关联性特征。案例教学的基本环节表现为展示法学知识,提炼焦点争议,运用法律思维,给出案件研判。积极探索和推广案例教学将有效地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为法治建设提供卓越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案例教学;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
  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其中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有六百余所,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三百三十余所,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单位就有三十六家,这还不算仅具有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院校确实存在培养目标混乱的情形。在笔者看来,应该把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为主,素质教育为辅的法学教育目标,否则就无法把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相匹配。
  2.法律实践能力缺失
  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就极度偏重于理论教学,对法学概念和理论的讲授部分占据压倒性的比例,教师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处于极为被动的学习状态中,课程结业考试也是以理论知识为重,缺乏案例和实践层面的知识展示,更缺乏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实战性培养。尽管目前很多学校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仍未形成较为科学和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它涉及到法学教育、法律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门类的实践需要,法学教育突出实践性,强化学生的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是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乃至优秀人才的基础性工作。高校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模式探索,一方面要改变目前理论课教学独大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在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模式改革方面突出案例教学以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
  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是指借助真实或拟制的法律案件,对特定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性理论认知,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能否成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案例教学的目的和组织方式,这虽然属于案例教学的外围性工作,却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恰当与否,包括教学目的、组织方式。其二,典型案例的选取和设计,哪些案例符合何种筛选标准,才能进入案例教学课堂,成为合适的案例,这涉及案例的典型性、关联性、实效性等性质和特征问题,也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
  在现代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教学组织模式和方法。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反映了不同的国家和法系对职业法律人执业能力的定位。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被称为“学院式教育”,而英美的法学教育被称为“学徒式教育”。
  下面,结合笔者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告密者的困境”,分析一下法学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
  案例一·告密者的困境:1944年,一位从战场回后方探亲的德国士兵在家里对自己妻子说了一些前线战事不利的细节和质疑希特勒战争政策的话。没有想到他的妻子此时已经“红杏出墙”,另有新欢,正愁无法摆脱他。于是,士兵的妻子就向纳粹当局告发了他的丈夫。根据当时纳粹帝国的法律,她的丈夫遭到审判,因“侮辱元首”和“散布谣言”而被判死刑,后来因为前线缺人,死刑便没有被执行,士兵又被送往前线。战争结束后,大难不死的士兵返回家乡,得知真相的他向新政权的法院起诉,控告他的妻子企图谋害他。那么,新政权的法庭应该怎么审判这个案件?
  这是一个在法学教学中经常被使用的案例,在不同的法学专业课,甚至在同一门课的不同章节,名为“告密者的困境”,其实也是“法官的困境”,更是“思考者的困境”。我们需要把这个案例进行要素拆解,用以本文的分析,同时这种分析也对应使用本案例教学时所指向的具体知识点。
  要素A:1944年存在一部有效的法律,其中规定了侮辱元首和散步谣言的法律后果;
  要素B:一位德国公民向他的妻子说了一些事实和意见;
  要素C:士兵被法庭判处犯罪并处以死刑;
  要素D:新政权取代了纳粹德国,并废止了纳粹的法律;
  要素E:大难不死的士兵向取代了旧政府的新政权法庭控告他的妻子;
  要素F:妻子红杏出墙。
  1.案例教学的辅助性特征
  案例教学的辅助性特征是指,案例的选择和展示以及归纳总结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课堂具体知识的讲述和讨论,是实现知识辨析和思维训练的手段,辅助于课题教学和理论教学,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影响很深,在法学教育中需要清晰定位案例教学的功能。笔者在法理学课堂上的不同章節处都会使用这个案例。但是,以“告密者的困境”为例,在展示案例之前,我们首先要把集中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指出来,比如说聚焦于“善法恶法”的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比如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比如说法律的局限性,比如说法的溯及力问题等等。无论讲解哪个具体的知识点,首先要准确地定位选择案例的目的,案例本身不是知识,展示案例的目的不是为了吸引课堂专注力和“活跃氛围”,那充其量只是副产品,绝对不能让“案例”本身喧宾夺主,这在以视频和音频文件为案例表现载体的时候更应该引起重视。
  2.案例教学的典型性特征
  案例的选取必须具有典型性特征,这种典型性是指它的细节和可能反映的问题具有辐射性和概括性,不是个别或个案性的现象,它可能会以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某个场景再现,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可反复发生的特点。上述“告密者的困境”的案例中,隐含着很多古今中外法律实践都会遇见的问题,这就使得整个案例的选择具有很好的知识覆盖性和理论开放性,既能引出知识的讲解,也能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参与兴趣,同时为下一步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提供诱导性契机,“引蛇出洞”,突出待决问题,为抽象知识的具象化提供具体载体和思想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