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摘 要】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认识方面的偏差,弱化了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和作用,这需要教师厘清思路,改变观念,完善案例教学方法,形成适合本土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案例教学;问题;完善路径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法律不仅要掌握立法的原理和法律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对民事案件厘不清法律关系,刑事案件无法准确定性,法科学生怀揣理论却对案件茫然不知所踪。这反映出教育体制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成为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短板。破解这一难题就需要改革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被认为是传统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并在教学实践中推行案例教学法,其基本的操作方法是以教师选择的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学生事先对法律事件的研读和分析,在特定的法律情景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的操作水平。案件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克服传统“填鸭”式教学的缺点,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强化了综合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但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存在一些认识方面的偏差,弱化了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和作用,这需要在教学实践中厘清思路,改变观念,逐步完善案例教学法,形成适合本土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案例的教学模式,方法简单
  在教学实践中,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运用流程是先讲授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先行注入理论知识其后再引入案例进行启发式的辅助教学。这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有所进步,学生通过案例对理论知识有更全面的掌握,但这种模式方法简单、片面,易形成定式思维,缺乏给学生足够的思维空间分析判断问题,大胆地解决问题,不能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相反采用案例一理论教学流程,更符合创设案例教学法之初衷。所谓案例一理论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案例介绍作为讲课的切人点,在讲某一个知识点时,先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展示给学生,然后围绕这个案例设置一些问题,引导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在学生得出自己的结论之后,再由老师进行总结性讲解。这种模式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并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新性思维活动。有利于案培养开放型、应用型法学人才。
  (二)案例教学法不是举例说明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授课中的举例说明,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主导地位不同。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通过学生研讨案例讲授知识培养学生的思维与能力,教师预先确定的案例贯穿始终,案例在教学中起主导地位。案例的举例说明仅穿插于教师讲授的原理等知识点中,用来说明所讲解的内容的案例在教学中处于辅助地位。其次运用主体不同,案例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案例的举例则完全是教师单方教学行为。再次,教学目的不同。案例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调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而案例的举例则仅是为了解释说明某一问题的一种方法,为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知识点。
  (三)案例教学适用对象不当
  案例教学法不适用于低年级或新入大学的学生。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教学方法,运用此种方法教学旨在培养学生法律综合能力和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但培养这些能力的前提是学生应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对法律的理论框架有所了解。例如:新生在没有学习过《法学基础理论》之前,他们对“什么是法,法的功能、作用及法律关系”等等基础法理知识无从知晓,直接在新生中开展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例教学方法显然勉为其难。因此,案例教学法不能不看教学对象随意在新生中使用,应在拥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中推行。
  二、案例教学模式之完善路径
  (一)案例的积累
  案例应当以真实案例为宜,真实的案例能够反映生活,引起学生的兴趣。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收集此类案例,目的在于让学生较早地掌握司法实务中最前沿、最有影响活动的司法实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教师通过网络收集到典型案例。同时具备条件的法学院校可以借鉴国内外MBA教学的案例库建立方式,先从类型设计入手,根据案例与教学环节的联系,可分为课堂引导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课外思考案例;根据案例与讲授知识的联系可分为描述性案例、问题型案例和混合型案例;根据师生在教学中扮演角色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插入型案例、讨论型案例、模拟型案例。
  (二)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择,案例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教师挑选案例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针对性与典型性。典型案例能反映出法律关系的形式与内容,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要有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此外,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案例的内容还应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同时,法学教学应当与时俱进,可以选择案例针对热点问题的探讨。
  2.疑难性和价值性。选择的案例情节并不疑难复杂,但结论并不是显而易见,有可能出现几种不同的结果,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多元化的思考,全方位的研究。案例的价值性体现在通過教师指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研判,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法律事务的操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