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国际化:还需适应“一带一路”贸易复杂性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为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表示,中国正与各国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达成亚投行、丝路基金等重大国际经济合作项目,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舞台更加宽广。

“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及贸易全球化的大背景对贸易纠纷的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跟得上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发展的步伐等问题亟待解决,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实践尤为重要。

“一带一路”沿线多为仲裁友好国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徐永建介绍,2015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和直结的案件标的额为400472亿元,244家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13.7万件,标的额4112亿元。也就是说,仲裁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2.3%,标的额占法院直结和审结案件的标的额的10.2%。他表示,这说明仲裁的市场空间还非常大,所以仲裁体系应该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感受,在保持仲裁特色和优势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纠错机制,进一步增加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中国企业参与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很难避免一些商业方面的争端,而仲裁不可能只在中国发生,有时候也会在中国之外发生。所以我们必须要在这方面做出一些未雨绸缪的安排。”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席Sundra Rajoo表示。据他介绍,马来西亚完全实施纽约公约,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也支持其他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近年来,马拉西亚对于争端的实施主要是由案例法进行指导的。

中欧仲裁中心理事Thomas Weimann介绍了欧洲的仲裁实践,他表示, 欧洲多数国家都是仲裁友好国家,法院不会干涉仲裁活动,还会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在西欧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对仲裁有相应的支持规定,而且会按照纽约公约来执行,而中国也签署了纽约公约。

“例如在荷兰,法院会按照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来认定它最终决定的有效性,主要的合约条款是双方缔结的协议,不会直接影响结果的有效性,并由仲裁庭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涉及到IP法或家庭法,会有比较深入的审查,但是这并不影响到结果可执行性。在德国,按照纽约公约,外国的裁决也是可以执行的。当然也要听取应诉人的意见,而且在相关的州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但要按照纽约公约范围和深度来进行。”Thomas介绍。

此外,招商局总法律顾问王春阁表示,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仲裁制度是相对完善的,也是很多企业选择仲裁地的主要地点。香港汇聚了大批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方便企业选择仲裁员,既可以在香港选择,也可以选择全世界的仲裁员到香港进行仲裁。另外,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来执行。

一裁终决,企业担忧

徐永建表示,相较于诉讼,仲裁有很多优势:专业、秘密、灵活、高效,并且能够在全世界15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给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语言、法律适用、仲裁程序、仲裁方式、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人的人数等,使当事人感觉到仲裁比诉讼更加亲切,更加灵活民主。

然而,在真正发生贸易争端时,企业对选择仲裁还是有很多的纠结和顾虑的。徐永建表示,首先,与诉讼不同,诉讼如果不满意结果可以申请上诉和再审,而仲裁采取一裁终决制度,如果仲裁结果不利于自身,基本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因此,许多企业认为仲裁的风险太大,对一裁终决的制度心有余悸,另外,许多企业对一些中小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专业能力存有疑问。

目前的法律法规给予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上许多权利,如果仲裁程序上出现瑕疵,也会给予当事人救济权。徐永健介绍,目前《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撤消和不予执行的裁决条件基本趋于一致。

此外,目前许多国际大型项目中,都有国有企业的身影。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Emmanuel Jacomy介绍,如果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出现争议,与传统的争议是有差异的。纽约公约仅仅适用于商业的争端,而各国可以决定纽约公约如何适用于本国的法律框架,可以自行认定什么是商业的争议,而什么样的商业争议适用于纽约公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有类似的这种规定,投资者如果和政府之间有争议,要特别注意这到底是不是商业争议,适不适用纽约公约。”他表示。

重视企业内部法律人士的作用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曾参与过多次国际仲裁案例,她表示,中国企业参与仲裁时,首先要注意仲裁地和开庭地的选择,签合同的时候要明确案件属于哪个仲裁机构管辖以及选择仲裁语言,还要注重仲裁员人数、资格以及仲裁启动时间的选择。其次,要注重整个仲裁团队的组建,聘请项目相关的专家,并重视内部证人出庭作证。另外,要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可以通过控制团队规模、费用上限等管理方式来控制成本。最后,要重视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员的作用。“我们内部的法律人员在国际仲裁中起了很多作用,包括独立性判断、文书质量控制、对接外部律师以及案件整体的控制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