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仲委拓展航空领域业务

“航空领域是整个交通运输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航运同属‘大交通’‘大物流’的概念范畴,且我国航空法又有着参照海商法制订的渊源,再加之航空业的飞速发展需要构建更契合行业特点、更专业、更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体系,航空争议解决理应成为海仲委未来的业务重点。”中国贸促会副会长、海仲委副主任卢鹏起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近日举办的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揭牌仪式上表示。

据了解,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在与主管部门、商协会、重点企业、律师界及专家学者广泛交流后,海仲委决定设立航空争议仲裁中心和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卢鹏起表示,两个争议解决中心将以揭牌为起点,将紧密依靠交通部、民航局等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界、法律界的支持,积极整合航空法律领域的专家资源,充实海仲委航空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制定灵活高效、契合行业需求的航空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程序指引,为航空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同时也将积极参与和支持航空法律研究,为航空法律研究交流提供平台。

提供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服务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贸易国之一和对外投资体之一以及“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交通强国”建设任务的提出,作为我国唯一一个以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解决为特色的国家级常设仲裁机构,海仲委自今年5月独立运营以来便确立了“大交通”“大物流”业务发展理念,决定发挥自身优势,放大功能作用,实现业务延伸发展。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在会上表示,海仲委多年来业务不断发展,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也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功能不断强化,在国内外仲裁服务领域的影响力不断彰显,为服务航运市场、提高航运的软实力,提升我国海事的司法形象,为国家的交通运输及外贸事业做出了贡献,彰显了我国仲裁制度的生命力以及对交通运输领域发挥的积极作用。“海仲委在努力保持传统业务优势的同时,又进一步将业务拓展到航空领域,是贯彻十九大建设交通强国任务的体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海仲委的业务会拓展到其他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领域,对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在致辞中表示,民航领域的很多法律渊源脱胎于海事法律,存在诸多共性,同时又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航空这样一个具有极强的系统性的专门领域,调解和仲裁更适合作为争端解决的手段。

“海仲委在航空仲裁领域开展了许多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充分发挥了自己在专业仲裁领域多年积累的经验,相信海仲委向航空领域的拓展,一定会为中国民航争端解决提供更加专业的途径,也一定会给中国民航领域法律研究注入新的活力。”郭仁刚表示,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作为民航行业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部门,愿意积极支持两个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提升国内航空领域争端解决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也希望借助两个中心的建设,为中国民航的国际化进程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中国民航国际化战略的顺利实现,确保中国民航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

制定示范条款促进行业规范化运行

近年来,中国航空配餐市场发展迅速,而由于航食在采购中会发生审查不严格,采用的标准不严密等问题,航空配餐安全隐患与事故时有发生,航空公司也经常陷入争议。在供油服务中,对比域外的开放化供油市场环境,我国实行单一航空供油服务体系;在现行体系下,大型运输航空企业与通用航空企业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不区分主体规模及统一收取服务费的作法不利于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此外,供油企业也在实践中面临着外国小型航空公司加油后未付费,且难以通过诉讼救济的经营风险。

在此背景下,推出符合本土实践和国际标准的航空配餐、供油标准合同,并量身载入契合行业需要的复合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对规范航空配餐及供油市场,防控法律风险,并引导企业用于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高效、专业地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当天,海仲委正式发布了《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据了解,该条款由海仲委委托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法规标准研究所,经大量调研并组织专家研讨后编写而成。

《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文本共有十一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结算标准、结算付款、责任与赔偿等诸多内容,对相应的产品标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发生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文本共有十六条,涉及到服务范围、加油地点、标准和数量、交付、计量等内容。

上述示范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均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同意,将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仲裁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的限制。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仲裁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法规标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秋婷对海仲委委托航科院制定的《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她表示,示范条款制定的初衷是促进行业规范化运行,倡导平等、高效的交易规则以及引导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徐永健也指出,与其他商业合同相比,航空类合同,例如供油合同有其特殊性,其社会效应的重要性往往超出商业考虑本身。即便是合同中严格规定了履行條件及违约责任,但守约方往往因考虑到采取中止合同会导致负面的社会效应,而选择继续履行,调解和仲裁这样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手段非常适合此类争议的解决。

虽然标准格式合同可以起到规范企业行为,规避风险的良好效果,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陈方还是建议,企业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更应结合自身业务实践,将条款灵活运用。

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李纯高度评价了海仲委设立两个航空争议解决中心并推出供油和配餐合同示范条款的意义,她表示标准化既符合航空业国际化、专业化的航空特性,也顺应了国家对加强产业标准化管理并推动相关立法程序的整体政策导向。

“两个中心的设立只是开端,海仲委将以此为起点,踏踏实实做好两个中心的发展工作。希望与会嘉宾和社会各界今后能够支持海仲委两个航空中心的工作,与海仲委共同协力建设好这个航空争议解决的新平台,促进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 为我国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海仲委秘书长顾超最后表示,此次会议向企业界和法律界展示了航空争议解决的美好前景,共享了先进的航空多元化解决理念,探讨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搭建了企业界和法律界研讨交流航空法律问题的平台,为提升中国航空调解、航空仲裁的影响力创造了良好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