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视版权贸易现状与问题研究


  一 我国电视发展版权贸易的基础条件与优势
  (一)政策支持
  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我国电视发展版权贸易的优势条件。
  一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版权领域的相关工作。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1992年,我国签署《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中国版权贸易逐步与世界接轨。近年来,国家愈加重视版权市场化和版权产业发展。2004年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完善制度,促进版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从2001年开始,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利用政策逐步引导媒体的产业化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大力打击网络侵权,使处于产业链上的电视行业,在版权交易中逐步掌握了主动权。
  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电视发展版权贸易的规划导向、搭建项目合作平台各方面有很大的推动,这也是电视发展版权贸易所具备的优势。
  (二)市场基础
  首先,我国居民文化消费水平的增长为电视版权贸易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统计局初步预计,“十二五”时期人均GDP将从4000美元向6000美元跨越。到“十二五”期末,我国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总量将达1.5万亿元,占全部消费总量的78%以上,平均每年预计递增1000多亿元,增长11.5%。此外,以现在我国的人均GDP规模计算,我国文化消费支出总量应该达到4万亿元以上,但2010年我国文化消费支出总量仅为1万亿元,出现了3万亿元这个巨大的文化消费缺口,文化消费市场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其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小,版权贸易数量和规模不大,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产值为6942.41亿元,占到GDP的3.78%,与西方国家如美国10%的比例还有很大的差距。另外,从增加值来看,自2001年以来,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率却高达24.11%,超过GDP增长速度两倍多。足见其发展的潜力巨大。
  最后,我国电视版权贸易在总体版权贸易中所占的规模和增加速度与电视产业庞大的规模不相匹配,也使得电视发展版权贸易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美国,影视业版权贸易额2002年达到170亿美元,年均增长9.25%。影视产品版权贸易比率在几大类核心版权产品中达到了19%。反观国内,以2005年为例,出版、电影音像和软件三个核心版权产业合计37.5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0.49%,其中,软件业贡献0.47%。显然,包括电视业在内的其他版权产业份额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在五大媒体中,我国电视媒体的受众接受度是最高的。广大的市场为电视版权贸易提供了空间。
  
  (三)内容资源
  版权贸易是以内容创意的生产和版权的开发为基础的,归根到底,要在版权贸易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必须要具备独特的内容资源。相比于其他行业,电视对于内容资源有自己的比较优势。
  一方面电视台拥有丰富的节目资源,是节目版权开发的重要来源。在这方面,香港无线电视台是华语电视传媒中最成功的典范,TVB在2008年收入44亿港币,广告收入只有一半,其余一半来自于节目版权发行和海外付费收视业务。它的价值便在于其积累数十年创作而形成的片库资源价值,这些TVB的新老剧集如今仍在内地和海外市场不断播出,全球都在买它的片库。
  而如今,中国内地的电视行业也有所行动。例如,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从2004年6月到2005年3月,对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下属的6个电视节目片库中的32万多盘电视节目进行了全面的版权清理与确认工作。目标是彻底摸清库存电视节目版权现状,以节目版权为主要判别依据,建立健全节目版权管理相关组织与机制,重新规划电视片库的总体格局,构建版权节目片库。以此为基础,实现片库资源的整合和统一调度,为高质量的资源开发提供便利。
  另一方面,是丰富的文化资源。它能够进入流通领域,形成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从而转化为文化资本。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版权贸易资源十分丰富。迪斯尼动画片《花木兰》以及《功夫熊猫》等都是充分挖掘我国的文化资源而催生出的版权产品的开发和贸易。
  而电视对于以上内容资源的版权开发优势更多地体现在资源整合层面。一是将原先分散的相关资源重新排列组合,形成合力;二是挖掘既有资源的新价值,通过多种渠道重新得到利用。作为大众传播的工具,电视覆盖面广、渗透性强,可以起到“桥梁”的作用,其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可以波及社会各个行业,在内容资源上有很大的优势。
  (四)财力基础
  由于版权贸易所具有的以世界为市场的高端属性,需要雄厚的财力作为基础。而电视特别是在广电传媒集团为市场主体的今天,相较于包括软件开发在内的其他版权行业更具有财力优势。
  2009年,广播电视总收入1852.85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7.06%。广播电视创收收入1582.02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7.18%。此外,国家还逐步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起专门针对影视行业的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基金,以增加电视行业的资金投入。同时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也可以通过版权质押得到银行机构的贷款。以上因素为电视发展版权贸易奠定了财力基础。
  二 我国电视版权贸易发展现状
  (一)电视版权贸易数量和种类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3年到2007年,我国电视对外版权贸易数量极少,与图书出版业版权贸易数量相差很大,与我国电视业的发展规模不相匹配。
  另外,我国的电视版权贸易品种以纪录片及电视剧等娱乐节目为主,新闻类、教育类节目的电视版权贸易较少。
  (二)电视版权贸易的平台与渠道
  就规模与影响力而言,目前国内的电视版权交易市场呈现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上海电视节和四川电视节三足鼎立态势。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交易金额背后涵盖的是大量电视成品的交易,版权交易在其中所占的分量很少。
  从2008年开始,北京、上海成立了专门的包括版权贸易功能在内的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广州、深圳等地也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为电视版权贸易提供了新的平台。
  从电视传媒集团内部来看,中央电视台在总编室下设立版权处。2009年6月,国内地方媒体中首家成立版权专门机构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