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我国是农业大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在广大农村地区,因而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找出、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农村 法制建設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马星辰,喀什师范学院2013级法政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20-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广大农村干部、村民的法律素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自然、历史条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仍很落后,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从我国法律内容分析来看,适用于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少之又少,远远达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再加上广大农村干部、村民的文化素质总体水平偏低,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不足,使得很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甚至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法律责任感十分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并且,在部分农村地区,村霸乡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导致一些农村违法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此外,一些乡镇、村委会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使党群关系趋于紧张,加重了村民对法制的不信任感。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因而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构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矛盾纠纷、潜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内容看,有关农村、农业生产以及涉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少之又少。而现行针对农村制定的相关行政体制、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涉及我国农业相关的法律中,有关农业生产具体规定、农业保险实施等关系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内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如,我国法律缺乏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力行使的详细规范,因而村委会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当然,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也是制约农村法制建设的一大问题。据了解,在我国农村所属区县中,一个中心法院一般要管辖覆盖面积二百平方公里以内的二到三个乡镇,在经济越不发达的区县,中心法院管辖范围就越大,覆盖的农村也就越多。这对于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来说,要想打官司就要走上百里的路才能到达所属的法院。司法求助的不便性使得很多农村群众选择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当事双方极端行为引发的冲突也时有发生。此外,也有部分农村设立了法律援助司法所,但由于多数驻村的司法管理员为兼职或临时招聘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十分有限。

(二)农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尚存,法律公

信力下降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法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不文明、不严格、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在接到农民起诉政府机关、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时往往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在受理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马虎行事。有的公安机关在查处某些商业娱乐性场所时,往往都要查清相关负责人背后有没有特殊背景、利害关系,以免因祸上身。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与执法对象沟通、交流,对待事件不问青红皂白,强硬性的执法方式依然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农民自身利益的坑农骗农案件时,没有做到及时立案、有力惩处,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制约作用。有些执法人员收人贿赂、办事不公,使得农民在繁琐的诉讼过程中花费高昂的费用、耗费巨大的精力,到最后自己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给我国的法制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怀疑,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失去信心,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参政、议政热情不高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滞后、农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许多村民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十分有限。大多数农民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法律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殊不知法律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有的农民在国家划拨的责任田里垦田盖房,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但并不知道这里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规划等多个法律法规,看似合乎情理,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在农村许多村民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对村霸乡痞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时,村民因害怕招惹麻烦只能自认倒霉,而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渠道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广大农村中,村民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往往表现出事无关己的态度,没有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参政、议政热情不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而在我国农村选举中,农民参与热情并不高涨,很多地方只是流于形式,贿选拉票内定职务的现象频频出现。然而很多村民根本不知道运用手里的监督权来检举村委会选举及村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更加滋生了村委会的腐败行径。

(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学习不系统,人治思想浓厚

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执行者,然而许多农村干部对依法治国等法律方针只是知晓其表面的意思,对其实质内涵及贯彻要求却不十分清楚,法制观念仍很淡薄。且许多村干部由于注重依赖上级指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不够系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也不认真,因而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知半解。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村干部在面对农村中发生的各种需要依法解决的纠纷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解决。尽管许多村委会响应依法治村的口号,但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人治”作风依然存在,人治思想较为浓厚。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当上了村里的领导,大权已握在手中,就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少数村干部在处理村事务过程中更是抛弃了以法制为根的原则,而常常以人治为本。工作懒散应付、目无法纪、非法挪用集体财产、重大决策不民主、生活腐化、以权谋私、公款吃喝等现象在村干部的身上仍为常见,干群关系十分紧张。此外,有相当比例的村干部对自己应负有的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还不明确,不知道如何科学规划农村发展、如何依法治村,而只是凭着自己的感觉开发、仗着自己的权势管理。

三、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离不开农村法制建设,更离不开农村立法工作。加强农村立法工作,一方面,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应结合实际,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建立起与我国法律、法规相匹配,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有关农村管理、农村社会稳定等规章制度,使农村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涉及农业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土地承包流转、农村生活保障等涉农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针对农村、农民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立法计划,确定立法主旨,并在法律法规内容上加以补充、完善。此外,加快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进一步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司法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将法律援助司法所的建立遍及乡镇、农村,以加强村民司法求助的及时性、高效性。要尽快完善司法人员的在编考核制度,公开、公平、公正选拔法律知识系统、法律素养较高的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建立起司法人员工作信用档案,对工作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同时,鼓励他们深入农村,为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面临的“三农”问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并且定期开展法律进乡、进村的现场咨询活动,满足广大农民在生产、生活上的公正需求,并积极引导农民在需要调节经济或民事关系时应当及时运用公正手段来加以解决,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二)深入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設的必经环节,只有不断深入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才能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一,加强对公安、城管等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第二,执法机关各部门实行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制,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案、违法侵权行为均予以严肃追究并进行严厉处罚,以此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加强乡镇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率,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积极预防和加大打击农村各类犯罪活动,严厉惩治村霸村痞,有效铲除农村黑恶不法势力,保障农村社会稳定,提高我国法律权威。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同样离不开司法公正、公平审判,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当今尤为重要。第一,加强对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审判素质的培养,尤其是要经得起各种“诱惑”,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各类案件特别是侵农案件的合理审判。第二,司法机关要引导农民在遇到涉农涉法纠纷时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及时裁决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使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第三,尽量减少农民在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成本费用,同时为农民提供司法服务以明确讼诉程序及相关条例。最后,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公安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审判进行关注、监督,并通过畅通信访渠道,鼓励农村群众来信来访,促进农村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三)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参政热情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普遍滞后,因而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法制部门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特别是要对偏远贫困、经济落后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深入农村,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普法对象进行教育培训,突出把农村不务正业、懒散堕落的人员列为重点普法对象,对他们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消除他们的犯罪心理,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对绝大多数的农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增强普法效果。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农村土地规划、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村民知晓法律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要不断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媒介将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给村民,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促进法制教育的普及。此外,针对农民参政、议政热情不高的情况,要不断加强村级民主政权法制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让农民知道他们不仅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建设者,更是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主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参与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村务管理,使农民深刻了解国家制定的有关农业、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从而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农民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如监督权、评议权来规范村干部的行为,让农民意识到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维护,使民主法制的精神牢记于心中。

(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学习,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建设发展的领头人,加强法制教育首先要从农村基层干部开始,只有广大村干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消除受封建意识影响的人治思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第一,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宣传培训班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国家颁布的有关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依法解决农村发生的各种纠纷事件。第二,进一步解放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尤其是破除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增强法治自觉性。并通过案例解法的学习、法制教育的培训,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村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第三,把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村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广大农村干部树立依法治乡、治村观念,树立法律主体意识,让法律至上的权威性牢记于其心。第四,通过法制学习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观念,特别是把村民的呼声作为村干部工作的第一信号,将村民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将村务公开给村民群众,让村民了解村内各项事务及其财务的具体情况,并以此对村干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利于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最后,农村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使村干部树立权力制约意识,摒弃权力在手,高高在上的心态以及以权压法、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的做法,要合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发展农村各项事业,带领全村村民共同致富,使村民满意度不断提升,农村法治氛围更加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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