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美国产生与运用,是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建构主义。案例教学法既具有其优势特点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法学教育应积极采用美国案例教学法,并在精选案例、强化预习、提高教师素质、切实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增强师生互信上下功夫。
  关键词:美国;案例教学法;启示
  美国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的声望。其独特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更是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政治领袖及世界级的法学家。我国虽然与美国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等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对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进行探讨,还是能为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概述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指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为教学材料,并在课堂教学中以问答的方式,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通过学生自己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从而加深对该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1826-1906年)首创。它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编。兰德尔淘汰了旧教科书,而代之以新编的案例书。这些判例教科书源于精心挑选汇编的真实案例,用以在教学中阐释法律原则的含义与发展。案例教学法吸取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特征,如叙述事实、由老师向学生提问等,着重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进行研究和分析。案例教学法特别强调课堂讨论的重要性,它是为了训练学生运用法律推理的能力,其目的“不是让学生记住判例,而是去分析它们”[1]。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要求更高,它要求学生更主动地参与,对学生的智力也是更大的考验。在案例教学法下,教师所使用的基本教学材料不再是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法院真实的判例,这些判例都是由教师精心选择、汇编成册后发给学生课前阅读。学生在课前要阅读大量的案例与材料①。上课时,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法律规则是什么,而是使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法,以检查学生的预习成果,通过问答与进一步追问来纠正学生的错误并最终引导其发现发现法律规则。“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法学院好比军队的“新兵集训营”,“在这里,学生们过去的思维方式被剥离掉,而被灌输入一种新的更加严格的思维方式”[2]。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美国产生与运用,是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①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传统。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仅处于辅助地位,而且制定法也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制定。案例教学法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具有重要作用,对判例的学习本身也是对美国法律史的回顾和思考。正如哈佛大学教授梅伦所说:“以其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案例教学法要比讲授法更接近普通法的天性。”[3]②在英美法历史发展中,缺乏大陆法系那样由法学家长期研究法律的历史传统,法官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拥有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③有比大陆法系法律规则更具体化、系统化的案例汇编。美国判例法由法院解释其判决(主要是上诉法院的判决)的意见组成,汇编的判决在官方判决录上发表,或在全国汇编系统(一种非官方的汇编)上发表,每年大约发表40000个汇编案例,总共约有400万个。[4]
  二、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建构主义。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5]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由于建构主义所要求的环境得到了当代信息技术成果的强有力支持,这就使建构主义理论日益与广大教师的教学实践普遍地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国内外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了“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概括设计的学习环境和话语情景,使学习者能够集中地、现场式地围绕有关专业问题加以思索,通过建设性的方法参与貌似“真实”的社会实践,使得他们能够在问题中学习“偷取”知识。因为学生要与同伴一起探索既要解释、论证自己的判断、观点,又要倾听他人的探索成果,并且对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来进行反思。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或形成的心得,既能通过同学之间的协作交流或冲突碰撞得到解决或达到共享,也能通过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对当前学习的内容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达到较深刻的理解和建构,这就改变了单纯进行法律条文解释的枯燥、抽象,远离现实的偏向,使法律逻辑有了一定的依托或者说还原到了实际生活中。可以说案例教学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所要求的“情境”、“协作”、“交流”、“意义建构”是一致的,它根源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高等教育要求的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索实践性学习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三、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评价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势表现在:①启发性。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②参与性。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③民主性。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