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在社会治理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摘 要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党的群众路线体现最为直接、最为全面的一个领域。然而,从群众路线的视角来看,我国的社会治理正面临着群众需求多元化增加社会治理难度、部分干部的群众观念淡化加剧矛盾冲突、参与不足降低了群众对社会治理的信任等困境,本文从倡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以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以满足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健全信息公开及反馈制度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等方面阐释了如何在社会治理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关键词 社会治理 践行 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理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工作。社会治理问题,说到底就是群众工作问题。实践证明,没有人民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深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1从群众路线的视角看社会治理中的困境

1.1群众需求多元化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多样化的利益群体、多层次的利益诉求。与过去相对单纯的单位人、农民、企业职工的情况不同,我国已经形成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进城务工农民、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站在各自立场对社会治理提出不同的利益诉求,有些利益诉求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既有涉及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军转安置等方面的,也有涉及干部作风、分配不公、安全生产、民族宗教等方面,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领域。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部分地方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只要把问题摁住、能维护稳定就是成功的社会治理,没有真正做到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

当前,虽然我国依靠群众进行社会治理的方法、形式较为多样,但始终没有摆脱通过大型活动“自上而下”广泛动员的模式,效果大多也只是一阵风,与规范化的平等互动、制度化的参与相距甚远。尤其是在与社会团体组织、物业、网络虚拟社会等能够反映群众实际利益诉求的新兴群体的关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有一些还处于空白状态。群众利益诉求日趋多元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增加了我国社会治理的难度。

1.2部分干部群众观念淡化加剧了矛盾冲突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得到快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也加快了步伐,随之而来的,便是利益格局调整触及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社会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面对严峻的形势,有的党员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感情不深,摆不正同群众的关系,甚至不少走到了群众的对立面;有的党员干部不懂群众心理,不了解群众愿望,不会说群众语言,特别是在网络自媒体时代,少数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么失声、要么失言,要么无语、要么雷语,加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的抵触和反感;有的面对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惊慌失措,处置不适时、不适当,激化矛盾,导致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有理信访和无理取闹相互交织,潜在问题和突发事件相互交织,现实社会问题与虚拟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矛盾和隐患。面对客观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分干部缺乏事前发现、事中洞察、事后解决的能力与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境内外敌对势力以及别有用心之人,不断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竭力挑拨党群关系,故意制造对立和冲突。

1.3参与不足降低了群众对社会治理的信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众关注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得到增强。特别是互联网普及以来,网民们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讨论的热情不断升温。然而,除了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外,还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程序及渠道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权益保障、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排除等机制不健全,公民个人缺乏与庞大的国家机构对话、沟通、讨价还价的能力,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本相当高昂。从组织参与方面来看,受我国过去“大政府,小社会”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目前虽然有数以万计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但它们要么带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缺乏自主性,要么经费短缺、缺乏必要的政策保障,未能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的不足,导致公众参与渠道不畅,影响了人民群众关注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社会治理内容庞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更新部分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参与不足,对新办法新规定不了解,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久而久之便演变为对社会治理的不信任。

2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2.1倡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提高居民自治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作出了要求和部署。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向政府反馈公共政策的成效,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在追求公共利益和实现不同群体利益之间找到均衡点,要倡导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表达看法、意见和建议。从社会治理视角看,群众自下而上参与社会治理,政府与群众合作管理公共事务,有利于促使公共利益聚合最大化和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可以有效弥补社会资源配置中市场的失效和政府的失灵。因此,倡导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让群众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是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是我们党重塑党群密切联系、获得群众的信赖认可的重要途径。相对于普通居民而言,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方针、政策较为熟悉,理应成为本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模范,发动普通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提高居民自治水平。

2.2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满足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得到较好的处理,社会组织作为弥补政府失灵和社会失灵的第三方,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指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具有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的特点。培育和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增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社区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倡导居民成立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权益维护、社会救助、巡诊义诊、环境卫生整治等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比如,社区内离退休老人特别是老党员较多,他们有许多曾在单位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群众威望高,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也高,把这部分人组织起来,通过现场办公解决居民反映的邻里纠纷、环境卫生、公共治安等热点难点问题。他们对上能准确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对下能协助社区宣传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监督和督促社区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是社区建设中要努力争取、加以整合的力量。

2.3健全信息公开及反馈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社会治理的监督作用

社会治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让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监督权,才能迫使社会治理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方式运行。信息公开是群众对社会治理进行监督的首要前提。自200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很大改进,但依然普遍存在着政府公开的信息与公众需求不相符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进一步提出建立“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等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可见,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老百姓真正关心的信息往往集中在社会治理领域。政府应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讯息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多样化的传播媒体,经由规范的传送流程向人民群众公开。同时,还应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的机构及其活动、监督所依据的方针原则和实施监督所遵循的量化标准,以便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监督的结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监督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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