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子为何像大队?

要有效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就必须解决好村级组织像大队的问题,将村级组织的终极权力回归到农民手中,如果不是这样,村级组织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相关的组织和制度也只是形式而已,或者会成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

我国现行村级组织脱胎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是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而确立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与大队是有本质区别的,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全国大多数地方农村也普遍进行了几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但在现实中,这一具有崭新意义的村委会组织的功能转换与要求相距甚远,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不强。现在的村级组织仍然带有大队的浓厚影子,在许多方面和以往的大队没有区别。

村级组织像大队的表现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村级组织的存在形式仍然类似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村级组织更多的是依附于乡镇政府而存在,其独立性和自治性不强。

村级组织的自治职能与执行国家政策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从上到下的农村政策执行方式的传统惯性扰乱了村级组织独立存在的秩序。自治职能与政策的执行本不应该有什么冲突,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轮又一轮的政策要求,使得村级组织作为乡镇政府延伸物的特点更加明显和牢固,村级组织执行国家各项农村政策的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村级组织和村组干部很长时期内实际在代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而完成许多具体的工作任务,如粮食收购(以前是这样)、计划生育、税费征收,等等。在代行任务的过程中,同时也代行了国家的部分权力,就像以往的大队一样对农民实施了许多不当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在县乡政府存在多种不规范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完成上面的各项具体任务与履行自治职能就会发生很多冲突,甚至影响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以往许多政策的执行又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二元”经济的特色,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村级组织自治性转变自然起了相反的作用。

所以说,乡镇与村级组织的关系还有待理顺,村级组织在农村政策的执行中必须解困,以彻底改变村级组织执行农村政策的方式。

其次,村级组织成员的寻租动机强化了村级组织的依附性。在农村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仍然控制着农村绝大部分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村级组织成员在这样的生存空间下,向基层政府寻租的动机较强。农业税的垫税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用村集体资金,甚至不惜个人贷款垫税,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向基层政府寻租。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强势仍然很大,很多地方乡镇习惯于象计划经济时代公社控制大队那样控制村级组织,在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中,借指导监管之名,搞违法操作,影响了村级组织的健康成长,使村级组织不能成为一个独立规范的自治组织。

另外,村级组织的产权障碍和组织悖论也很明显,这是村级组织像大队的主要原因。一是村办集体企业的控制权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混为一体。而村办企业存在严重的产权缺陷,集体式的所有权虚置,责任机制、约束机制和真实的激励机制低劣。微观的“政经混杂”使村级组织处于缺乏真实产权关系的集权状况,这种集体形式秉承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特征。与以往的大队相比没有什么改观。二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得村级组织在法律上直接成为农民土地权益的集中代表,这是以往一大二公运动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模式的继续。尽管家庭承包经营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集体制度下土地权能的实现形式进行了突破,同时有专家也认为土地所有权之外的土地经营权等权能的“永佃式”(三十年续包或再长)是土地产权的实质形式,基本上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但是任何产权的基本而且是最重的部分仍然是所有权,缺乏人格化所有权的任何要素是很难进行有效配置和均衡各方利益的。现在普遍存在的随意乱占农民耕地的诸多事件足以说明农地产权制度还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授予”所得,没有明确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应有之义,也没有实行权能的价值交换,存在产权悖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是很稳当。三是组织结构的自身悖论问题。任何组织结构内权力的制约机制都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农村基层组织民主实践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要实现组织的委托代理和约束的良性博弈均衡还有一定难度,但农村基层组织民主化的改革趋向应当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