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

[摘 要]目前,以村居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成为中国的四大政治制度之一。但长期以来,由于基层群众自治资源短缺,加上村居行政化倾向,村居民自治难以有效推进。在这种背景下,重提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强调在党的领导下,用好党组织的资源,通过创新基层党建理念,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式,丰富自治载体和完善决策机制,发展社会组织,培育自治骨干,扩大群众有序参与,以及注重资源整合,加大保障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

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作用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12-0045-03

基层群众自治是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价值引领、组织动员、支持服务、统筹协调和凝聚骨干的主导作用。上海市奉贤区党建研究会专项课题组,对5个镇和20余个村(居)委及社会组织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对当前在村(居)民自治中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进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一)党组织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为群众协商议事搭建平台,拓宽群众自治参与渠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组织基层群众开展民主自治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平台。近年来,奉贤区镇两级党委在领导村居民开展群众自治的过程中,在主要依托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自治的基础上,重点在农村和社区分别搭建了村民议事会和居民自治家园理事会等新型的载体和平台,为基层群众协商议事提供更加便利的渠道。如金汇镇的村(居)民议事中心、南桥镇的“睦邻客堂间”、庄行镇的“农村宅基课堂”以及海湾镇的“百姓心语坊”、“温馨家园平台”等。这些平台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提供了更富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的民主协商议事载体,方便村(居)民参与民主议事。

(二)党组织注重价值引领和组织动员,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凝聚基层群众自治力量。社会组织是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近年来,全区各级党组织增强了社会组织的培育意识,先后发展了包括养老、调解、安保、宣传和志愿者服务等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并有效地发挥这些组织在反映群众诉求、协调利益和化解矛盾等方面的作用。如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四团镇的“老年大学”、南桥镇的“乐夕阳”居家服务队,以调解民间矛盾为工作方向的庄行镇的“宅基老娘舅”、南桥镇的“一米阳光”社区老娘舅工作室、海湾镇的孙桂英工作室等,维护社区治安方面的有南桥镇的“金哨子”护楼队等,宣传方面的有庄行镇的“小喇叭”自治小队、四团镇的“金凤凰服务队”等,志愿服务方面的有四团镇的“五四红志愿者服务队”、海湾镇的志愿者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的骨干多是有文艺特长或者热衷公益事业的退休党员,与群众接触多、在群众中有威信,他们带领自治组织在各自的区域内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依托。

(三)党组织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健全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依法保障群众自治权利。民主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基石。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较长时期的基层民主建设实践中,基层民主制度得到逐步健全和完善,群众自治工作规范运作。一是坚持依法民主选举。2012年全区采用“公推直选”方式对任期届满的村居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村居委会100%按时完成选举,村委会海选比例达97.4%,居委会直选比例为91.36%。二是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在全区村居层面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努力改善村居“两委”决策机制,在决策议事内容上,进一步增加由群众提出的议题比重,在决策议事过程中,增加民主协商程序,使更多村居民参与议事和协商。三是丰富民主管理内容。一些关乎民生的新内容和新领域比如社区停车、居家养老、宠物饲养等也逐渐进入了基层群众讨论和协商的范畴。四是创新民主监督机制。全面建立以村(居)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农信机、意见箱、调查走访等方式将相关情况向村(居)民公开并宣传通报,主动接受村(居)民评议和监督。

二、当前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足限制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根据对全区村居主要干部进行的问卷调查,超过80%的基层干部认可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整体上看,他们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在认识方面还很不到位。一是对推动基层群众自治这项工作的价值意义认识不清,没有充分认识到基层群众自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汇聚民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群众民主自治能力的重要途径;二是对落实群众自治权的法定要求认识不到位。村居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基层党组织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干部普遍对此认识不足;三是对村居自治的定位把握不清。基层干部经常把村居民的自治权与党组织的领导权对立起来,党组织对于群众自治工作放任不管者有之,包办代替者有之。

(二)能力不够影响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成效。调研发现,目前基层群众普遍存在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的自觉性不高,民主参与能力欠缺,需要党组织加强对群众民主自治的引导,但是党组织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据调查,68.8%的村居支部书记承认在推进群众自治工作方面缺乏有效的办法和途径,感到力不从心。一方面是人力资源不足。由于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培育不够,对群众自治骨干和党员在社区作用发挥缺乏有效激励,群众自治工作难以形成有效的人力支撑。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的村居书记主任“一肩挑”,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混同运作,牵扯了村居党组织引领和推进群众自治工作的精力。

(三)民主运作机制不健全制约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落实。健全而完善的机制是保障群众自治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在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发展要求相比还明显滞后。一是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尽管落实党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居)务公开上级都有明确要求,但在村居层面由于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居没有全面推开或者落实到位。二是协商议事机制还需要完善。尽管在全区探索建立并推广村居民议事中心为基层群众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提供了可操作的渠道和平台,但与作为传统的民主自治主要平台的村居委员会(村居代表大会)如何配合使用,充分保障村居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权,相关程序与机制还需要健全和完善。三是民主决策机制还需改善。特别是村居“两委”决策机制还存在着议题来源单一、议事过程以及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参与不足、积极性调动不够等问题。

(四)保障不力牵制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要落实到位,需要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相关保障。目前奉贤区群众自治工作在保障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对基层干部和自治骨干缺乏激励机制,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二是财力支持不足。随着农村撤并和城市社区规模的大型化发展,群众自治的实际运作难度加大,基层自治财力支持十分有限,要做实做好群众自治工作难免捉襟见肘。三是自治资源被挤占严重。由于村居党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群众自治工作的空间遭到压缩,这既牵扯了党组织的工作精力,又挤占了村居自治工作的物质和社会资源。

三、促进基层党组织在群众自治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思路与对策

(一)创新基层党建理念,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方式,增强基层组织对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力。

1.创新基层党建理念。顺应政党回归社会的政治逻辑,基层党组织要加快实现功能转型。一是注重政治引领。发挥党组织在村居自治中把握政治方向的作用,保障村居自治不偏离主流价值要求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确立法治思维。基层党组织要带领村居委员会严格执行基层群众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群众的主体地位和自治权利。三是强化服务意识。要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切入点,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的“引路人”,在服务当中达成对群众的动员、引导,从而提高党组织的影响力。

2.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式。改变由于惯性影响一直沿袭下来的党组织依靠行政资源、借助行政手段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思路和行为方式,重点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向民主协商手段转变、由封闭的办事方式向公开的方式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中,切实在价值引领、组织动员、支持服务、统筹协调、凝聚骨干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发挥党员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党员活动方式,拓宽党员在村居的活动领域和服务渠道,继续落实好党员责任制、党员设岗定责制、党员承诺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流动党员、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参与城乡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党员志愿者工作。引导党员通过民主选举、组织选任等办法担任楼组长、村民小组长、群众团队负责人、自治委员会负责人,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以及自治组织建设中,发挥引领群众、组织群众,提高群众民主参与能力的作用。

(二)坚持改革创新,着力丰富自治载体和完善决策机制,提升基层群众自治实效。

1.建立“自治清单”。要充分尊重并认真落实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严格界定村居民自治事项内容,凡是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村居民自治的事情坚决交给村居自治组织解决。依法属于村居民自治事项,要以“自治清单”的方式列明,把自治内容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村居配合履行的行政事项界限划清。

2.扩展自治载体。立足于方便基层群众协商议事,按照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原则,进一步创新自治载体,完善自治功能。继续推进村居民议事会机制的全覆盖,根据群众自治事项和不同情况灵活设置自治范围和自治方式。借助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立网上自治平台,为基层群众协商议事、交流互动提供空间。

3.完善决策机制。村居议决重大事项,在议题选择上增加群众或其他各类组织提出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协商程序,把群众参与落实到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继续落实与完善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以及党务公开制度,加强上级党组织与基层群众对村居“两委”决策与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三)发展社会组织,培育自治骨干,扩大群众有序参与,进一步夯实群众自治工作的基础。

1.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探索多渠道多层面培育社会组织的思路和办法。根据不同群体的兴趣、爱好和需求等因需培育,增强社会组织的广泛性;按照社会事务的业务性质、内容、领域因性培育,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根据当地人口特征、群众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地培育,突出社会组织的地域特色。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委、群众团队、专业服务组织等共同发展的自治体系。

2.积极培育自治骨干。加强党小组长、党员骨干、楼组长、村民小组长、各类群众团队负责人、业委会负责人、社区内各类代表人士的培训、服务、引领工作。通过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发现、提供培训锻炼机会等方式,培育群众自治骨干力量。

3.扩大群众有序参与。扩大各类组织在村居公共事务的参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契约化、项目化管理,引导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治理。灵活设置村民议事会、自治家园理事会,构建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议事平台,充分吸纳基层群众和各类组织的参与。在完善来奉人员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居住地选举的试点工作。

(四)注重资源整合,加大保障力度,切实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撑。

1.整合各类政治资源。一是以推进区域化党建为抓手,引导区域内各类机构、单位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服务基层群众的工作。二是加强党建联建工作,继续做好“双结对”工作,加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村居的结对工作。三是注意挖掘辖区内的政治资源,充分发挥区域内“两代表一委员”的作用,在民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培育方面加强对各级各类负责人的服务和引领。

2.加大对基层自治的保障和支持。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对村居民自治的资金、项目和技术支持。将村居自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范对自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同时通过企业赞助、机构和个人捐助以及其他基金项目等途径,为群众自治提供经费支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策划与公开发布。设立镇、社区的自治金项目,由居民根据需求提出项目,镇、社区采取项目购买的办法推进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3.协调政府管理和群众自治关系。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村居配合履行的行政事项,区镇党委要严格把关。建议在区镇两级党委建立政府向村居下派工作任务的监管机制,政府条线部门需要村居协助完成的事务需提前向区镇党委报批。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机制,凡委托给居、村委会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幅度减少政府职能部门向村居转嫁责任,违规或随意指派任务,切实为村居委会“减负”,为村居民自治释放空间,促进村居民自治质量的提高。

作者单位:中共奉贤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