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探究


  摘 要:随着我国电视行业迅猛发展,各大电视台掀起了激烈的收视大战,电视节目作为各大电视台竞争和创新王牌,却难逃一个死循环:只要一档电视节目取得高收视,该电视节目的模板就会成为其他电视台争相模仿的对象,使得电视节目同类化严重,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分析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现状,结合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行法律,为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提出有效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电视 节目模板 版权 法律保护
  一、引言
  今年,我国电视节目你来我往甚为热闹,以《快乐男声》和《中国好声音》为代表全民音乐选秀热在广电总局的一纸限令下草草收场。《爸爸去哪儿》和《好爸爸坏爸爸》又掀起了全民亲子风。"选秀热"和"亲子风" 的出现根源于各大电视台对高收视节目的争相模仿,使得电视节目同类化严重。就拿今年暑期的选秀节目来说,除了湖南卫视老牌的《快乐男声》和后起之秀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之外,各大电视台同类的唱歌选秀节目加起来超过了十档。国内大量的节目一致化使得原创节目的迅速衰败,也使受众对节目的多元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也明显缺乏后力。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使电视节目竞争走出模仿死循环的怪圈成为我国电视节目创新和发展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电视节目模板,也称为电视节目版式,通常指的是基于某一创意制作电视节目的框架,即由摄制电视节目过程中起到支撑性作用的环节、情节、细节等构成的框架。我国作为世界上电视竞争最为激烈的国家,具有竞争力的电视台就有几十家,而电视台之间的竞争多体现于电视节目是否得到市场认可上,也体现在电视节目的独特性与创新性上。拥有好的创意形成的电视节目模板俨然已成为各大电视台品的竞争王牌。然而,在我国电视台之间相互的模仿却让电视节目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这种违背了电视节目品牌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与建设的基本规律的现象,使得原本有生命力的节目被扎堆过度开发而提前失去了活力。虽然广电总局通过"限娱令""限秀令"限制电视节目播出数量、播出时间和播出时长,表面上抑制了国内电视节目某些节目的同类化现象,但却无法阻止电视节目进入模仿死循环的怪圈。究其原因在于行政命令的局限性。行政命令的突发性使得某些已经策划和值做好的电视节目无法投入运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行政命令还将运营良好的原创节目"一刀切",不利于我国电视节目品牌的梳理同时,还限制了观众的选择。由此可见,中国电视节目要想真正走出模仿死循环,就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电视作品本身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电视模板作为一个整体,目前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2001年,北京电视台大型游戏节目《梦想成真》的制作方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节目模板专利权保护。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视节目模板申请专利之前并无先例为由,拒绝受理该申请。制作方于是向国家版权局寻求保护,但国家版权局却表示:除了对《梦想成真》和《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进行保护。因为国家版权法保护的为有形实体,如文字作品、图案、摄影作品、软件等,抽象的东西无法保护,版权法目前也无相关条款。随着电视节目模仿热愈演愈烈,多家电视台因涉嫌抄袭热门节目受到节目模板所有人的指控,面对不断发生的模板版权纠纷,广电总局对申诉的答复为:双方协商解决。版权局对模板版权登记的态度是:节目整体在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版权登记,但是对节目模板尚无规定,法院判决模板版权纠纷时的论证也待探讨。
  三、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模式探究
  电视节目模板时基于人的创意而形成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并未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明确,国际上也尚未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电视节目形式保护法。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电视节目的立法现状,寻求一种适合我国的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确立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主要保护地位,同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形式,而电视节目模板并非完全的抽象思想,其具有版权性。电视节目模板是建立在创意之上的,这个创意经过具体化、形式化最终成为具有商业价值、艺术价值的模板。模板中的版权分为两部分:一是微观层面上各类原创性的书面资料和音乐艺术作品享有的版权;二是宏观层面上具有独创性的剧情模式所享有的版权。任何侵犯微观层面上单个或多个元素权利的行为都可以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假设一方抄袭了另一方的舞台美术设计,则权利人可以单就对于舞台美术设计享有的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然而针对宏观层面的节目模板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是否能受到版权法保护仍存在争议。尽管有些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它没有达到单独一集电视节目的具体性和完整性,充其量只是一个半成品。电视节目模板介于创意和作品之间,它比创意要具体,但比作品要抽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法解释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国际市场的存在。从各国法院判例来看,各国法院也更倾向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一种单独的艺术形式以版权法予以保护。
  由于电视节目模板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我国最可行的办法是对具有独创性的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登记,在确认版权时可以参考国外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独立的艺术形式的思路,以系列节目中作为规定节目流程、衔接环节、设定规则、固定高潮点的节目模板是否明确地在整体系列节目中展现以及能否被普通受众清晰地识别作为论证依据,在涉案模板符合版权法对作品的有形形式表达、 独创性规定时予以认定。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当前电视节目模板概念不是非常清晰,随着电视行业和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其含义也可能变得更为丰富,著作权法似乎永远不可能对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绝对完全的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行为,用以规范同行业间竞争。尽管电视节目的播出需要遵循有关的宣传政策,但节目从制作到投放市场的过程,完全是一个商业操作行为,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提高收视率,从而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赚取利润 电视行业中不同电视台竞相吸引观众和广告商成为竞争对手,与商品市场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是一样的,如果没有法律保护,无论是用何种部门法进行保护,都会滋生出许多能够克隆电视节目模板而不必支付版权费的免费搭车者,这必定会挫伤制作人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生产成本,最终重创整个电视行业。所以,对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具体节目的制作人按反不正当竞争的途径,保护制片人的利益。
  未来我国电视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在立法者还未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可以使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和投资者对于节目形式的开发、制作、传播等的投入得到预期的回报,提高电视节目的持续创新力,还能保持电视节目的多样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使我国电视节目行业进入良性循环。
  作者简介:熊以,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