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两种开发模式的税收及计税方法探析

摘要:该文根据开发主体的不同,将房地产开发归纳为两种模式——商品房模式和自建房模式。该文认为,两种模式本质的区别是房屋建成后的核算方法。商品房模式下,房屋建成后作为存货核算;自建房模式下,房屋建成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该文分析了两种开发模式产生的背景,详细解析了两种模式下的税收政策,以案例的形式细致说明了各税种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品房;自建房;税收;计税方法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目前,以最终销售房地产,从而获取利润为目的建房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类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销售的行为称为商品房模式,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销售的行为称为自建房模式。本文所指的自建房,并不是自营建造。两种开发模式下的房屋,既可以自营建造,亦可以出包建造。区分两种模式的根本是房屋建成后会计科目的归属。商品房模式下的房屋,在建成后按开发产品即存货核算,自建房模式下的房屋,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一、两种开发模式的成因

企业经营房地产业务,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变更经营范围,从而使其本身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在申请开发项目时,以开发房地产的名义办理立项手续,能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终以销售开发产品的方式将商品房对外销售。该种开发模式形成商品房模式。目前的房产开发一般都采用商品房模式。

自建房模式存在两种情形,一般自建情形和视同自建情形。企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在上面建房销售,但不准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亦不与其他单位合作,属于一般自建情形;企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在上面建房销售,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与其他拥有资金的单位合作建房,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建成后分房,属于视同自建情形。

之所以产生视同自建情形,是由于房产项目立项主体的特定性决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能申请房产项目的立项,相应地,房屋建成后,其产权亦必然属于申请立项的主体。因此,如果出地方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出资方,出资方便没有立项权,也不可能享有建成房屋的初始产权。国税函[2005]第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指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出地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出地方,不适用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由此可知,上述合作建房行为,形式上是合作,但实质上,税法并不将其视为合作,而是视同自建房行为。

由于自建房模式的开发主体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在申请开发项目时,只能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义办理立项手续。自建房模式下,非房地产企业亦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以销售已使用过旧固定资产的方式对外销售房产。

二、两种开发模式负担的税种

由于商品房模式下销售的是作为开发产品的商品房,自建房模式下销售的是作为固定资产的旧房,因此,两种模式税收政策及计税方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对于自建房模式本身,无论是一般自建情形,还是视同自建情形,其负担的税种及计算方法都是相同的。两种开发模式负担的税种及基本计税原理如下:

(一)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全额,税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无论是商品房模式,还是自建房模式,如果房屋是自营建造的,在销售时需要缴纳两个税目的营业税,一是补缴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二是缴纳销售环节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根据该细则第二十条,自建行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多采用组成计税价格。如果房屋是出包建造的,则只须缴纳销售环节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按3%的税率征收。

(三)印花税。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以销售额全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率0.5‰计征。

(四)土地增值税。商品房模式下,以转让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自建房模式下,由于是按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原理计税的,所以,法定扣除项目仅包括两项:旧房的评估价格及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其中,旧房评估价格等于重置成本价与成新度折扣率的乘积。关于旧房的判定,各地税务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建成后使用时间须超过一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次月起,计算至商品房售出的当月止。

(六)企业所得税。商品房模式下,以转让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原价,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各项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征收。自建房模式下,以转让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房屋的账面价值,转让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征收。

三、两种开发模式各税种的具体计算方法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1月购得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该地块总面积3000平方米。 2012年底,房产由甲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自建完成。为简化计算,假定该公司于2013年底将商品房一次性全部出售,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全部是利息支出,共计5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另外,甲公司发生管理费用1500万元,销售费用1000万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无调整项目,甲公司本年度亦无其他开发项目。

甲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5元。甲公司所属省份规定该行业成本利润率为10%。

(一)商品房模式下,甲房地产公司应负担的各项税费

1.营业税

自建行为营业税:【3000×(1+10%)】÷(1-3%)×3%=102;

销售行为营业税:10 000×5%=50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00+102)×(7%+3%)=60.20万元

3.印花税

10 000×0.5‰=5万元

4.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 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 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 000+3 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602+60.2=662.20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 000+3 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 000+3 000+650+662.2+800=6112.20万元(印花税已经包括在管理费用中,不重复扣除);

(7)增值额=10 000-6112.2=3887.80万元;

(8)增值率=3887.8÷6112.2×100%=63.61%;

(9)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887.80×40%-6112.20×5%=1249.51万元;

5.城镇土地使用税

3000×5×2÷10000=3万元

6.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10 000-1000-3000-500-1500-1000-602-60.2-1249.51)×25%=272.07元(管理费用中已包括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重复扣除)。

(二)自建房模式下,甲公司应负担的各项税费

仍以上述甲公司为例,若甲公司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于2012年底自营建造完成,建成后的房屋未做经营性用途使用。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所建房屋全部一次性出售。房屋建设及销售过程中,发生与之相关的期间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2500万元。房屋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20年,无净残值。销售时房屋重置成本4500万元,九五成新。不考虑评估费等费用。其他条件不变。则自建房模式下,甲公司应负担的各项税费如下:

1.营业税

因甲公司未将工程外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自建行为,在销售环节须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本案例中,两种模式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及结果是相同的。两个税目的营业税税额合计为602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同商品房模式,税额为60.2万元;

3.印花税:

同商品房模式,税额为5万元;

4.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旧房计算,过程

(1)评估价格=4500×95%=4275(万元)

(2)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602+60.2+5=667.20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75+667.20=4942.20 (万元)

(4)增值额=10000-4942.20=5057.80(万元)

(5)增值率=5057.80÷4942.2×100%=102.34%

(6)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5057.80×50%-4942.20×15%=1787.57(万元)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商品房模式,税额为3万元。

6.企业所得税

(1)房产2013年的折旧额:(1000+3000+500)÷20=225万元;

(2)房产在2013年底的账面价值:4500-225=4275万元。

(3)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10000-4275-602-60.20-1787.57-2500)×25%=193.81万元(因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已计入管理费用,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重复扣除)。

通过上述计算不难发现,如果是自营建造,两种模式下须缴纳的六个主要税种中,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四个税种计算方法是相同的。

与自营建造不同的是,如果是出包建造,两种模式下都不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他税种的税收政策没有影响。但由于营业税税额的变动,会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结果。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是自建房模式下的视同自建情形,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向提供资金方分房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出资方所提供的资金为售价的售房行为,出地方应按规定计算缴纳销售环节的所有税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税种

除上述六个税种外,两种模式还涉及到一个共同税种——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商品房模式下建成的房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开发产品,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此处的“已使用”,应当理解为生产经营性使用。

自建房模式建成的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取决于房屋建成后,出售前的用途。若用于生产经营或对外出租出借,须缴纳房产税;不用于上述两项用途,无须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计算。对于经营性使用,以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后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以1.2%的税率计算;对于出租出借使用,以租金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

参考文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1993年1月7日发布,1993年7月1日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发布,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令第52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作者简介:郭滨辉(1970-),女,河北唐山人。讲师,会计师,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获得者。曾就职于大型企业从事财税实践多年,现为广州工商学院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