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摘 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后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众多专家学者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重点强调了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但新型城镇化如何做到以人为核心仍然有待商榷。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重点分析制约中国城镇化人口转移的影响因素,分别从土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四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现实可行的思路。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70-05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该以人为核心,重点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如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集中、实现城乡资源要素的互流互通和平等交换的问题却仍然有待解决。对此,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破除传统陈旧观念的束缚和既得利益的藩篱,大胆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顺利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一、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现代工商业的发展要求产业聚集,实现规模效应,以节约运输成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吸引众多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进而促使农村土地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在此情况下,城镇工业化发展的科技成果、机械装备、发展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顺利进入农业和农村,农业完成由分散经营的传统小农业向集中规模经营的现代大农业全面转变。这是世界多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共同的发展过程。中国要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完成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由农业和农村向城镇工商业的转移也是一个必然要经历的过程。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中国正经历这一过程并且已经进入快速城镇化的历史时期。目前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3.7%,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制约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僵化,中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与中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这种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巨大差异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大量农村人口已经进城,但户籍仍然留在农村,进城农民难以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社会福利待遇,同时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面难以改变,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只增不减,城镇建设用地不足与农村大量“空心村”现象并存,城镇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同时受阻。据统计,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城市数量从193个增加到658个,建制镇数量从2 173个增加到20 113个。1996—2012年,全国建设用地年均增加724万亩,其中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加357万亩;2010—2012年,全国建设用地年均增加953万亩,其中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加515万亩。2000—2011年,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长速度;农村人口减少1.33亿人,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3 045万亩。同时,目前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2.3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城融合不紧密,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不同步,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中国人均耕地仅0.1公顷,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约0.6公顷,远远达不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门槛[1]。因此,无论从节约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实现国家现代化、实现国民福利均等化的角度,我们都应该毫不犹豫地推进制度体制改革,破除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改革建议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我们对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房地产开发政策进行全面深刻的改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困扰和既得利益的抵制,这些方面的改革又尤其困难。对此,我们应该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2]

(一)突破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大胆推进制度体制改革

在传统思想观念中,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三大特征,任何改革都不能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已经突破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的思想束缚,在经济制度上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经济体制上废止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是,在土地制度方面,中国却始终坚持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尽管这种两元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度在经济多元化的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中国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制度障碍,仍然有很多人不愿进行任何改变。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思想,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摆脱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从国家现实国情、经济发展要求和人民意愿出发,积极推进中国土地所有制由单一公有制向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混合所有制转变,实现土地所有制度的多元化以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化。中国解放前在解放区实行过“减租减息”和“劳资两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实行过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个体私有制的政策,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实行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的土地多元混合所有制呢?如果在思想观念上能够取得这一突破,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大门将再次打开,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将进入突飞猛进的新的历史时期。

以经济多元化、交易市场化、分配多样化为特征的改革开放实现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但同时也加快了社会主体的阶层分化。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部分社会群体通过不同道路和途径取得相对优势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他们是改革开放的先期受益者,后又成为改革开放事业继续深入推进的阻碍力量。在城镇化问题上,这些群体突出的表现就是:以防止“大城市病”的名义反对农民自由进入大城市定居,积极提倡农民的就地城镇化;以保护土地公有制、避免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为名义反对土地产权多元化,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反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多元化,反对房地产税改革,积极打击所谓“小产权房”;以维护本地居民利益为借口,反对社会保障统一化;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名,反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反对宅基地自由交易和转让。虽然这些人所用的名义多种多样,但其本质目的就是要维护以房地产为核心、以地方政府利益为重点的既得利益集团利益。他们宁可与民争利,绝不让利于民。对此,决策者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避开利益集团的胁迫、利诱和误导,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勇敢冲突既得利益集团构建的经济决策干预网、社会舆论诱导网的束缚,坚持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的基本立场出发推进中国的制度体制机制改革。

(二)大胆改革土地制度,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土地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性因素。在土地制度改革上,要勇敢突破传统的思想束缚和思维模式,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为目标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以公有制主体的多元所有制共存的土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地产权交易的市场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三中全会决定已经为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改革措施。对于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我们更应该注重其本质和方向,从根本上把握和引导其改革过程。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这意味着只要是土地利用规划已经确定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用再通过政府征用环节即可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入市交易,从而打破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府一级市场垄断,为形成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价格奠定制度基础。在此情况下,“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即政府征用土地只能用于公益用途,政府新征土地不能再进入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土地产权转让,而且政府征地必须程序规范、公开操作,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价格为参照进行。这就为消除土地财政、减少或消除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为解决因消除土地财政而带来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这既是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完善中国现行财税体制,同时也通过房地产税改革为地方政府建立土地财政消除后的财政保障机制,以保证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与户籍挂钩,随户籍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可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担保、入股,实质上已经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权能。既然已经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权能,农民可享有和运用土地产权获取经营收益,也可转让土地产权获取财产性收益,从而彻底脱离农业、离开农村。当然,转让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把农村土地作为耕地来使用而不能改做其他用途,特别是不能随意用于非农产业投资生产或建设居民住房。这实质上已经从农村土地经营方面建立起农民从农业和农村的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项规定则从另一方面建立起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和农村的现代资本技术输入机制,为农业和农村的技术进步、资本聚集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建立起对应机制。

在现实的农村中,虽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但有些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企业众多,村民享有多种福利待遇。在这些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仅仅只有农用耕地的退出机制是难以引导农民退出农村进入城市的。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即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进行股份合作,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让农民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参与集体经济发展、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并可以通过集体股份的转让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项规定的目标也是为建立农民从农村的退出机制和城镇资源进入农村的进入机制设计的。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赋予其成员的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利,长期以来行使着农民的住房保障功能,但却没有相应建立起农村宅基地的自愿退出补偿机制。但在城镇化趋势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这种宅基地分配和使用制度已经成为农民脱离农村的障碍,成为农村人口减少、住宅用地反倒增加的主导性影响因素。因此,让农民进城必须解决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变现问题。“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就为农村宅基地转让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农民离开农村可出售自己分配所得的宅基地,城镇居民、本村农民或外地农民都可购买农民的住房或宅基地建房居住。如此,农村不再新分配宅基地、农民可出售宅基地变现,农民财产性收入明显增加,进城成本大为降低。

按照决定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农民可以继续在农村务农、务工、经商和居住,也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集体经济股份、转让农村宅基地从而彻底离开农业和农村到城镇就业居住和生活,城镇居民也可以进入农业和农村从事农业、工商业或定居。但从保障农民利益、规范交易行为出发,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实现农民从农业农村的公平规范退出和城镇居民到农业和农村的公平规范进入,这就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尽管当前很多专家和部门领导从各种立场出发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精神做出不同的解释,但从中央提出土地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和意愿出发,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破除地方政府的土地一级市场经营垄断以及土地财政现象、促成农民从农业农村的自愿有偿退出和城乡资源要素的平等自由流通以实现城乡发展的一体化格局应该是其主要目的。

(三)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以市场机制引导新型城镇化发展

近年来,为促进城乡人口流动、推进城镇化,中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如很多地方把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显示城乡差别。农民向城镇户口的迁移政策逐步放宽,中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建制镇居民户籍迁入不再设置限制条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已经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农民户籍进城不再强制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户籍牵动着地区经济利益、城乡居民的经济权益、社会保障等各种利益以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单纯的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不能真正有效解决农民进城问题。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首先要简化户籍的承载功能,使其成为仅标明国民身份和享有国民待遇的身份证明。只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凭身份证即可在全国城乡自主择业、自由迁移、自主定居,就可以在其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对于附加在户籍上的计划生育、就业待遇、学历教育、社会管理等社会功能应该全面取消。对于农村来讲,则要通过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的自由交易,全面取消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与农村户籍的挂钩关系,从而使户籍仅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社会功能,为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创造必要条件。

其次,要克服既得利益的干扰,全面放开大中城市包括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准入。中国城市的规模与就业岗位的数量是相对应的,城市越大、就业岗位越多、工资水平越高,因而农民工流入越多,进入城市定居的愿望越发强烈。中国农民工60%以上流入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城市规模越大,其城市化的成本越低、效益越高。据研究,以20万人以下的城市指标为基数100%,城市人口规模20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上、50万~100万人、20万~50万人城市的职均GDP指数和地均GDP指数分别为223.8%、196.2%、178.4%、129.3%和2441.2%、1072.1%、705.3%、280.8%[3]。因此,各国的城市化普遍是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城市化,其后发展到城市群和都市区。随着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大城市病 ”开始显现,人口众多、交通拥挤、生活成本提高,然后进入逆城市化阶段。但是,这种调节不是以政府干预的手段完成的,而是市场自动调节的结果。从中国来讲,北京、上海等地常住人口已经超过2 000万人,很多省会城市人口规模已经达到或超过1 000万人,“大城市病”表现明显。但越是实行人口限制政策,人们进入这些特大和巨大城市的愿望越趋强烈,这些城市的常住人口不减反增。如果全面放开这些城市的人口准入,实现这些城市人口的自由进出,反而会促进这些特大城市人口的流出、降低外来人口进入这些城市的愿望从而实现城市规模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因此,市场调节、自由选择是推进城镇化的最好手段。中国各类城市的人口准入应该全面放开,各类城市限制户籍流入的政策应该全面取消。

最后,建立以居住地为主要依据的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人口跨地区流动规模很大。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中国的人口跨地区流动还将持续。如果城乡居民每到一地都做户籍迁移显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国民的要求。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伴随人口流动以居民身份证内容为基础定期进行内容变更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有必要建立户籍跟随居民迁移变更的户籍管理制度。如每隔半年时间,由居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居民流入情况通过户籍管理网络联系迁入居民原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户籍变更,对流入居民进行常住人口管理。这既满足户籍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要求,也将方便城乡居民的户籍迁移,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基本统一,从而顺利推进城镇化。

(四)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跨地区流动

全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是制约中国城镇化的重要因素。城镇社会保障项目多、标准高,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少、水平低;东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高,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大城市社会保障水平高;中小城镇社会保障水平低。各地社会保障水平不一,不能平行划转。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规模越大的城市人口迁入的意愿越强,规模越小的城镇人口迁入的意愿越差;东部沿海地区人口迁入意愿强,中西部地区人口迁入意愿低。而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就业岗位多,大量户籍人口的迁入必将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削弱当地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这就是中国当前大城市越来越大、中小城镇发展相对无力的重要原因。为此,必须统一全国城乡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规模和水平,实现国民社会保障的跨地区和跨城乡自由迁转,从而促进人口的流动和集中,促进城镇化的顺利发展。

统一城乡地区间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统一全国城乡、地区间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降低居民缴费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全覆盖,并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标准。对社会保障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公民人均一份,随身携带,在国内任何地方按统一标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地区之间根据人口流动和支出使用情况全额划转,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配给。

鼓励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吸纳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人口转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吸纳外来人口规模挂钩机制,以减轻吸纳农村人口或外来人口过多的城市和地区的财政负担,支持这些城市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让这些城市或地区更加积极主动地吸引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口定居置业,加速城镇化进程。对于人口规模扩大迅速的城市和地区,允许按照人口规模分设管理机构或提升机构规格,允许按照人口规模增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数量,以刺激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的地方政府吸引人口进城就业、吸收外来人口定居。

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国家治理、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即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能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导力量,至少不应该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成为阻碍城镇化发展的影响因素。

(五)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降低农民进城门槛

农民进城需要提高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同时,也需要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让农民能够低成本地进入城镇生活定居。为此,必须调整房地产开发政策,降低房地产价格。

调整房地产开发政策,首要的是降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成本、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垄断。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土地制度改革能够破除土地开发经营的政府一级市场垄断,消除土地财政,必然会降低城镇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成本,从而降低城镇房产价格。而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垄断,实行城镇房地产的多元化开发和建设则能够进一步降低城镇住房的价格,降低农民进城成本。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自主购地建房、自由出租出售;允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居民集资合作购地建设住房并向市场销售。如此,城镇房地产多元化开发的局面得以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垄断得以取消,则城镇房地产价格必然下降。如果再配以房地产税对居民现有住房和开发经营过程中的房地产进行税收调节,则房地产开发销售进度必将加快,囤积土地和房产待价而沽的现象也将消失,城镇房地产价格理性回归,农民进城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

分类清理“小产权房”,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小产权房”是伴随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垄断产生的。根据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销售必须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且“五证齐全”。“五证”即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下转179页)(上接173页)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此后,开始出现“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作为政府治理的对象政策越收越紧。其实,并非所有“小产权房”都是违法建筑,不能一概而论、统统拆除。有些“小产权房”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以前由县乡政府批准建设的,有的建设时间更早,这些“小产权房”的存在本身合理合法,无需治理;有些“小产权房”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以后建设的,属于居民回迁安置房或按法律政策在政府征地后在留用自主开发土地上的集体建设住房,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合理合法,无需治理。有的“小产权房”原属农村集体居民在宅基地上的自住建房但现已扩展入城区,其本身也合理合法,不应列入清理对象。有的“小产权房”手续不全,但已经完成销售有人居住。如果不影响城镇总体布局,或对城镇规划没有重大影响,则可以直接认可、适度罚款或修订规划使其合法化。如果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布局,则应予以强行拆除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因此,对于“小产权房”的治理一定要分类视情况进行处理,而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拆除。这不仅是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扭曲的房地产开发政策的错误坚持。

加大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住房不是普通商品,它既具有商品属性,也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全面的住房商品化在实现住房商品属性的同时却忽略了住房的社会属性,这是对政府应有社会责任的推托,也必将造成住房建设的大量资源浪费。无论是前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住房建设上始终都有政府公共住房参与社会住房供应、调节居民住房需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公租房建设和廉租房建设。公租房只租不售,面向所有公共管理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当地工作以及在当地经商居住的无住房居民,租金价格略低于或基本等同于市场住房租金价格;廉租房面积较小,也是只租不售,租金价格较低,但只针对当地没有住房的低收入者家庭。

如此,则城镇居民住房实现多元化建设、多元化供应,房价回归理性。农村居民或外来居民均能实现住者有其屋,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在城镇就业岗位、生活便利和生活环境的带动下,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必将以更快的速度和规模全面展开,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也将在自由和谐中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bj/2014-03-17/c_126274610.htm.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jrzg/2013-11/15/

content_2528179.htm.

[3] 顾朝林,等.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城市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62.

[责任编辑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