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资源税对钢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摘要:河北省作为全国水资源最匮乏的省份之一,2017年7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首次进行试点。此后,河北省水资源费标准将为零。而作为河北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钢铁来说,由于其耗水量较大,此次水资源税的征缴对其成本避免不了产生一定的影响,钢铁企业如何应对水资源税征缴也成为继此次改革的又一大问题,同时也影响着水资源税的进一步推广。

关键词:水资源税;钢铁企业;对策

钢铁工业作为河北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特征主要是高耗源、高污染。而从近几年的数据分析来看,钢铁行业正面临着岌岌可危的现状,众多钢铁企业陷入亏损状态,这使得各大钢铁企业不断优化内部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变得尤为重要。作为高耗水企业来说,水资源税的征缴无疑对其经营产生了无形的压力和动力来不断优化内部结构,寻找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行业的蓬勃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杠杆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水资源税发展历程

水资源税在此之前都是以水资源费的方式征收,而水资源费在我国的征收也从新中国成立开始从无到有,逐步改革和完善。继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上海市出台了第一个征收水资源费的地方规定,几乎可以无偿的取水用水;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扩大了水资源征收范围,从地下水扩大到江河、湖泊取;2016年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二、水资源税征缴给钢铁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水资源税征缴对钢铁企业成本的影响

钢铁企业生产分为炼铁工序、炼钢工序、连铸工序、轧钢工序等环节,各个环节用水量都比较大,改革前水资源都是以费用的形式征收,而改革后对一般性取水规定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1]。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若定高额税率,则此次改革无疑增加了其用水成本,给企业造成成本负担。

(二)水资源税征缴对钢铁价格的影响

介于上文所述,钢铁企业面临着成本上升,而为了维持企业的利润,企业往往提高产品价格,使成本上升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但是由于钢铁行业如今面临着产能过剩的现状,增加价格对其产品的销售起适得其反的作用,使得钢铁企业面临两难的窘境,这就进一步说明企业优化内部结构的重要性。

(三)水资源费改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改革前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等

改革后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缴纳水资源税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四)水资源征缴对钢铁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从短期来观察,对于生产大多用新水的钢铁企业来说,水资源税的征缴造成成本压力,在不适宜加价的情况下,经济效益下滑,举步维艰。但规定对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2],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用水成本。

从长期来看,水资源税的征缴使得耗水量大的钢铁企业更加注重水资源的利用,降低新水使用比例,完善内部水资源利用系统,减少水资源浪费,回降企业成本,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回升。

三、浅析钢铁企业如何应对水资源税征缴问题

(一)实时更新财务核算机制

水资源费改税会计核算科目需要进行更改,且对于使用再生水、回用水等免税或者非涉税对象也应该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记账,实时关注会计核算是否变更,同时也要对税收票据加强管理,积极缴纳税款。

(二)不断关注和利用水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水资源税试行办法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海水淡化,企业可以利用海水淡化来规避水资源税的征缴,同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缴于7月在河北省首次试行,还有很多待完善的政策、规定和办法,企业应该时刻关注水资源税新出台的政策,适当调整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巧妙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维持企业利润。

(三)钢铁企业应不断创新技术降低新水使用量,积极开发非常规水

钢铁企业对于生产过程需要用水,应该开创新科技来代替水在生产中的作用,如干法除尘技术,大大降低了耗水量。研发海水淡化工程,利用淡化水代替新水,当然同时也要考虑海水淡化工程的成本和可行性问题,一旦开发成功,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受益是持久的。同时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也要逐渐完善,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四、结语

水资源费改税是完善资源税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同时对高耗水行业的钢铁企业来说对其影响也不容忽视,企业应该积极面对,不断优化内部结构、节约用水、提高资源利用率,共同促进钢铁行业的发展。

參考文献:

[1]李彪.水费变水税 河北钢企成本变化不大?[N].每日经济新闻,2016,07,04(04).

[2]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