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信仰教育有效衔接的思考

摘 要:面对90后大学生群体,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高校教师在教学上要不断整合师资力量与教学资源;对学生因势利导,创新教学手段,注重实践教学;在网络时代的今天,要不断利用互联网搜集教学资源,延伸教学渠道;以达到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与法律信仰教的素质的目标。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律信仰

本项目是江西省江西社会“十二五”规划课题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研究 (15FXQ01)阶段性成果

一 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判断

实际上,在现代知识体系中,思想政治实际是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尽管一直都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但二者却有着相同的价值指向。从法理上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伦理背景与道德动机,其内容也都离不开一定思想政治规范的支持,脱离了一定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将无以存在。这是已为法律文明史所证明了的真理性认识。不仅如此,道德也是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而这一标准不可能是法律本身,而只能是超脱于法律之外的一种规范。这一规范就是作为法律基础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准则。只有当法律符合道德的内在要求时,它才可能是良法或善法。法律与道德的以上关系表明,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具有介入道德的法理基础,而且,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法律也必须要介入到社会道德领域,将那些作为社会底线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法律介入道德不仅能够强化其自身的合理性,而且更能够维系和稳固人们应有的道德水平,使法律与道德之间能够相互关照,相互间更加协调。就此而言,法律介入道德其实是个本不该存在争议的问题。

然而另一方面,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层面上显然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这种不同决定了法律对道德介入只能是局部的而不可能是全方位的。具体而言:法律所维护和体现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本身要求的道德层次比较单一;而道德在价值层面上却是分层次的、非单一的。富勒就曾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所谓“义务道德”即我们所说的基本道德,是维系社会运转和发展的最底线、最基本要求,如不杀人、不抢劫、不强奸、不侵犯他人隐私、不侵占公私财产等,它不仅是法律的基础,而且绝大部分都已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愿望的道德”则是一种实现社会生活幸福的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是道德的理想价值层面,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捐助等。对于“义务的道德”(亦即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介入,并将各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这在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异议。但对于理想价值层面的道德(即“愿望的道德”、高层次的道德),法律的介入则满足需要特定的要求。

二、“90后”大学生道德与法律素质现状分析

“90后”大学生的德法素质总体水平较高,但与此同时,仍存在着需要提升的空间。统而观之,他们的道德法律素质观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根据自身的理性思维接纳道德或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价值判断一般来说,个体接纳和确立价值观的方式大致划分为五类:权威主义、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对于独立意识较强的“90后”大学生而言,他们更希望通过自主探索来解答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难题,较为抵触说教等形式。

(二) 具备基本的道德素养与法律常识,具有一定的社会担纲意识在调查中,79.24%的学生表示理解道德的作用,84.97%的学生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80.95%的学生认为自己初步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这说明,“90后”学生对道德和法律已形成基本认识。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自身的价值观在幼儿园、小学或中学阶段已初步生成,而认为自身的德法观主要在大学阶段形成的学生只占11.75%。这意味着,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是培养学生德法观念的关键阶段。具有基本道德法律素养的“90后”学生大多能正确看待拾金不昧、诚实守信、作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大部分学生已初步确立道德观念和习得基本的法律常识。

(三)在处理较复杂的问题时,存在着模糊认识或误解虽然大部分“90后”学生能正确理解社会公德或日常法律问题,但在面对较复杂的情境时,他们可能作出不当的判断。一般而言,这些复杂的情境糅杂着情与理、德与法等因素。但传统德法相分、重德轻法的教育思路,往往强调了行为的道德性质,忽视它同时也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造成了学生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出现偏狭的理解。一些学生缺乏牢固的法律意识,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出现以德量法,甚至以德代法的错误判断。此外,部分学生在判断复杂情境时经常感情用事,陷入以情代法的误区。可见,部分大学生在情与理、德与法相交融的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误解。

(四)存在知行脱节现象,尤其是道德方面的知行脱节较为严重调查发现,“90后”大学生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知行脱节,而这一现象在道德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尽管绝大多数学生理解道德的社会意义,但他们普遍认为,目前高校学生的道德水平一般,甚至少部分的学生对自身所属群体的道德现状深感不满。也就是说,他们对自身及同龄人的道德修养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实际的总体道德水平却难与之相一致。可见,对一些学生而言,即便他们认同某种道德规范,但未必能把它作为行为准则。

(五)缺乏牢固的法制意识,甚至法制意识淡薄知行脱节的现象说明,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有待加强,因此,他们的情绪以及各种名利欲望容易战胜良知,消解法律的威慑力。而“90后”大学生在处理复杂的问题时所产生的困惑与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的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如今,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存有侥幸心理,怀有“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心态,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不会主动做出违法行为,因此没有必要了解法律。也就是说,他们主要从律他的角度理解法律。这造成了他们没能真正理解我国法的精神和法律体系,甚至对此缺乏足够的兴趣。 “90后”学生在进入高校前,已然确立起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初步观念。在学校教育、家庭熏陶、人际交往和媒介传播的共同作用下,他们生成了基本的价值观。总体来看,他们认识与认同道德或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意义,具有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能按照社会要求引导自身行为,能借助道德或法律手段较为理性地看待和解决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高校仍存在着一部分道德或法制意识较为薄弱的学生。在面对复杂的情境时,他们或者受制于当下情绪,或者经不住不当利益的诱惑,以不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甚或激化矛盾;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行为已僭越了法律,走向了违法的深渊。显然,培养与强化“90后”大学生的德法意识,进一步提升其德法素养,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三 大学生道德与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道德心里的不成熟。不少学生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甚至我们从中还可以观察到某些儿童时心里的残留,如有意试探纪律的边界,明令禁止的却偏要去做,不处分到头不作罢。另外,在当前形势下,许多学生对日趋多元的道德标准有时尚不能加以正确选择,面对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不道德、不文明的现象,不能自觉地去身体力行那些良好的道德规范,有的大学生在道德文明方面甚至知行脱节。因此提高大学生文明水准,重视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大学生道德品质已势在必行。

(二)学校道德教育和管理的不足。长期以来,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与管理未能很好地结合,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说理,轻管理;重形式,轻内容的弊端,而过高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的道德教育体系,也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行为引导和约束。由于较少把大学生健全人格和道德选择能力同具体规范协调起来,不少学生受同乡、好友感情的驱使,无视学校纪律,参与打架,搞同乡会,甚至代人考试。校园中大学生重人情、轻法度的现象也从另一方面加剧了道德文明的偏离。

(三)家庭教育欠缺和过分溺爱。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也是基础文明教育的起点,要教育子女成为一名有高尚道德的人,就必须从家庭教育开始。然而现实表明,家庭的基础文明教育是不容乐观的,一方面由于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文化教育的普及面还不够,家长文化程度的偏低,决定了学生接受家庭基础文明教育是低层次的、不全面的。另一方面,七十年代后期出生的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大学,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往往受到过分溺爱。不少学生已习惯以我为中心,“人人为我”视其为理所当然,至于“我为人人”既不去想,也不愿去做,久而久之,尊敬师长、敬老爱幼观念淡薄了,冷漠、自私、怕苦、怕累的坏习气养成了。一些家长宁愿自己吃苦受累,节衣缩食,也要让自己的孩子舒舒服服、体体面面上学,对他们有求必应,很少甚至不去过问他们的花费去向,这无疑变相地鼓励了孩子的高消费,滋生了摆阔气、讲排场的恶习。

(四)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对大学生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竞争体制有利于促使大学生自我价值的实现,促使进取观念、平等观念、价值观念、竞争观念等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强化,从这一方面来说,大学生人生价值取向趋于务实,即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个人意识的觉醒,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其消极因素也是非常明显的。唯利是图、金钱至上、功利主义等腐朽丑恶的现象沉渣泛起,并很快成为一些人衡量价值的标准,而社会又未能适时确立更完善的价值标准,导致部分大学生过于关注自身生存状况和发展条件而削弱了对崇高精神的追求。大学生注重实惠的目标和追求,无不体现了对崇高精神的追求。另一方面,党风、社会风气不正,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崇尚奢糜等腐败之风也极易造成大学生对社会消费产生不平衡心理,荣辱观发生倒置性变化。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在这社会负面现象的影响下使部分青年学生走上了躬行践履的道路。

四 提升大学生的道德修养与法律信仰是措施

(一)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思想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的过程是一个知行统一的过程,是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过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人人自觉参与、自觉实践。同学们要把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渗透到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之中,时时处处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自省自警、自珍自爱,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道德操守,成为安身立命、为人处世的准则。(二)要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重点,全面加强自身的修养

人的素质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统一体。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这个有机体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基本素质,它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辨别是非、区分善恶、判析美丑的能力,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点就是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在学习、实践、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纪观念,使自己真正成长为对祖国和人民有用的人才。

(三)从教材出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想目标是:围绕社会现实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围绕大学生成才必备素质这个根本任务,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服务,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社会关系的辩证理论告诉我们,社会的道德风尚、文明程度制约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而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又对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信念的形成起着推动作用。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各条战线上的骨干,肩负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他们道德水平的好坏,不仅会影响自己成才,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能否成为思想道德高尚的接班人,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我们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

(四)从学校出发 大学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应该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空间,使大学生在好的环境下学习并提高自己。学校应多开展一些活动或是比赛之类的。以此来提高大学生的竞争意识。将来步如我社会才不会被淘汰。大学担负着培养国家良才的使命。引领学术风气,促进思想交流,陶冶品德操守,建设精神文明,这是大学的灵魂之所在。今日在大学校园聚集的学子,将是明日国家、社会、民族的英才。党和国家为同学们创造了优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就是希望有这样一个优秀的青年群体,努力地培养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能够尽快成长为民族复兴的中坚力量,做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在目前高层次道德滑坡之势头正在显现以致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划而影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情势下,我国立法应当有限度地介入到高层次的道德领域,充分发挥其在维系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此,立法应当设置专门的道德行为救济机制以及反道德行为的制裁机制。具体到社会公德领域,可以通过立法来要求政府或相关机构(如民政部、卫生部等)设置专门的“社会公德基金”,对那些因从事高尚道德行为而致自身利益受损的道德之人提供物质救助与精神支持;在此基础上,强化立法中有关反道德行为(如各种不诚信行为、污蔑行为等)的防范和惩治力度,以减少和杜绝做好事而被诬陷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以法律维系、支持以及强化社会道德的内在需要,也是使我国法律与社会道德之关系更加协调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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