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70年: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

摘要:农民发展就是农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过程。在当代中国,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国家与农民关系构成农民发展的现实基础,“身份”与“契约”则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两种现实形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农业集体化运动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失去了身份自由并形成了对集体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村改革以来,伴随着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契约关系的引入,束缚农民发展的身份制度逐渐瓦解,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农村社会关系实现了契约化重构,相伴而来的是农民契约权利的井喷式发展。

关键词:农民发展;身份;契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治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研究”(16BZZ051)

中图分类号:C91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2-0116-07

农民发展是把发展理念引入农民问题而形成的一个新的学术术语。关于农民发展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研究视角:人学视角、权利视角、组织视角。人学视角的研究将农民发展的内涵概括为农民生存发展、本质发展和个性发展。① 权利视角的研究认为农民发展的根本问题就是农民权利问题,农民发展就是农民权利的实现过程。② 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农民发展权利的概念,认为农民发展权利的核心是农民的平等发展权,包括机会、规则与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发展的权利。③ 组织视角的研究强调农民组织对于农民发展的价值,认为农民发展离不开农民组织,农民组织是实现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总起来看,相关研究揭示了农民发展的概念内涵、主要内容和实践路径,丰富了农民发展的知识积累,但由于忽视了农民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因而无法从宏观历史脉搏来把握农民发展的进程。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主张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④ 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农民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因而必须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及相应的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入手来考察农民发展问题。农村土地及土地制度既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连接着国家与农民,基于农村土地制度而形成的国家与农民关系主要表现为“身份”与“契约”两种形态。前者是指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农民对国家或集体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后者则指国家与农民在土地承包制基础上形成的平等合作关系。契约关系代替人身关系是农民发展的基础与条件,也是现代文明区别于传统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本文主要以新中国70年的历史为线索,以农民发展为考察对象,在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框架下,揭示农民发展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过程。

一、“身份”与“契约”的理论表达

“身份”与“契约”既构成个体存在和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也是农民发展的两种表现形态。“契约”关系代替“身份”关系既是现代社会秩序的核心内容,也是人的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身份”与“契约”构成个体存在和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⑤ 在梅因看来,“身份”与“契约”既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构序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机制。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就是实现由传统社会秩序向现代社会秩序转型发展的运动。

“身份”本意是指个体或群体基于出身而在社会关系中所占据的社会地位。把这种个体或群体的出身和社会地位固化下来,便形成身份制度。身份制度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身份制度通过明确各社会成员的身份,界定和识别个体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确立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的结构和秩序。⑥ 在身份制度下,身份既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资源的主要依据和来源,也是社会成员之间差异的总根源。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分属不同的社会等级,不同社会等级则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而身份制度的实质是等级制度。

与身份制度相对立的是契约制度。“契约”的原初含义是指买卖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主要盛行于经济生活领域。契约作为一个社会政治概念首先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城邦公共生活唤起了个人价值意识的觉醒,个人与城邦的关系孕育了契约观念的萌芽。古希腊的智者伊壁鸠鲁首先用契约来解释国家和法的起源,在《圣经》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大量的有关上帝与人、上帝与王的订约。中世纪盛行的封建制度既是一种典型的身份等級制度,也蕴含着交互服务的契约关系。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现代社会是一种典型的契约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身份不再是一种等级或特权,而是一种契约关系,身份是由契约来加以设定,而不是由血统或出身来加以规定。”⑦ 在现代契约社会,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权利与义务等成为普遍的社会观念,社会中的一切关系都具有契约关系的属性,个人、组织和国家都是契约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其各自的位置和各自的权利义务都由契约加以规定。

可见,“身份”与“契约”构成个体存在和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身份制度主要是通过人的意志作用,为了某一目的而设计和创造出来的,是一种人为制造并且从外部强加进来的制度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样式依赖于“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上级的意志,从而最终是某个最高权威的意志,决定着每一个人所必须做的事情”⑧。而契约制度则是一种慢慢成长的、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均衡的制度秩序,它产生于社会体系内部,并没有特定的目的,是在人们使自己的行为互相适应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进化而来的自发秩序,这种制度秩序的形成乃是社会成员遵循特定规则行动以回应他们所面临的环境的结果。

(二)“身份”与“契约”构成农民发展的两种表现形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在士农工商“四民”当中,农民对于封建专制王朝的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也得到了封建专制王朝的极力维护。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时代,“耕者有其田”一直是农民世世代代的理想,土地地主所有制与农民对土地的平均占有要求构成传统农业社会的主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