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十五)

聂治堂:地方人大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陇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聂治堂撰文说,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权利。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直接参与权、意愿表达权和民主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和意见建议有沟通的渠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充分发挥,从而调动基层群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到实处。第二,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围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加快依法治理为目的;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对法律实施情况、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预决算等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项,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将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图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将党的决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第三,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一是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重点地加强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大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二是要总揽全局,关注热点,切实增强工作监督效果,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扩大就业、社会保障、“三农”问题等,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施项目建设、促进工业发展、加快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发展特色经济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列为监督重点,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三是要坚持原则,完善程序,依法做好人事任免,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要坚持依法任免的原则,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不出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同时要围绕促进被任命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不断深化和完善述职工作,使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人民的意愿和社会需要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四是要注意发挥信访渠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宽、畅通各阶层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的渠道,洞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第四,做好人大代表工作。要不断改进代表工作方法,把发挥代表作用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代表的知情参政作用,筑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闭会期间,要多方面多渠道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参加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让代表更多地了解政情。也要让代表经常深入基层,广泛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把所了解的最基层最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出来,提出符合政策与切合实际的意见建议,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二要做好联系代表工作,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党群关系的和谐。三要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代表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使代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代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激发社会活力,更快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朱利民:克服消极情绪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工作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利民撰文说,行使好监督权,对规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人大工作的权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存在监督职能弱化、监督工作“马后炮”的现象,使监督工作成为地方人大工作中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如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增强“刚性”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党委正确领导的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人大工作最基本的特征。党委要对人大监督工作实施正确领导,首先党委的一切决议、决定和批示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其次党委要维护宪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位居二线等退休”的思想,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改变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老头子、做样子”、“橡皮图章”的形象。三是健全监督机制的问题。要按照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代表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通过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四是跟踪督查的问题。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存在着重开头、轻结尾和重建议、轻汇报、轻处置的问题,不能善始善终,使监督流于形式,难取实效。因此,要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机制,不论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还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听取汇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后,要及时督促“一府两院”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解决问题。并要组织督查组,深入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使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五是超前监督的问题。目前,人大的监督工作一般都是事后监督,即人们所说的“马后炮”现象。这不利于“一府两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甚至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要逐步建立健全超前监督机制,要对监督的工作和问题提前介入,避免“一府两院”工作走弯路。如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前,组织人大代表对重点工作和项目进行实地视察,掌握实情。对重点项目在开工前要视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

朱正轩:人大信访居高不下的成因和对策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正轩撰文说,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近5年,共接待处理各类信访86000余件次,其中群众来访占60%以上。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信访出现而且呈不断上升趋势?人大信访居高不下意味着什么?通过分析感到:一是基层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权、用权不慎导致群众上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行为不规范,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权力一旦滥用,就有可能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权,或许可项目未经听证,给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妨害引起上访;或受理后未按程序办理,行政相对人误认为已经许可而开始生产经营,最终未予许可,给相对人带来经济损益而上访。再如,接待的大量涉讼上访案中,当事人虽然对实体处理提不出异议,但却在程序上挑毛病,在回避制度、开庭时间、审理期限、会见当事人的时机、判决书送达程序、上诉期限等方面找问题。有的反映办案法官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尽管拿不出有力证据,但却存在着合理的怀疑。还有对审判人员的态度、工作作风有意见,认为在法院难以讲理,听不到耐心的解释和说明,感受到的是冰冷的面孔和粗暴的态度。二是公民对法律知悉不够而上访。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涉法涉讼案件,当事人由于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对诉讼活动产生误解而引起上访。三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健全引发上访。如少数基层干部在基层选举时不严格按程序操作,有的财务管理、政务管理不公开、不透明,有的行使职权缺乏民主、霸道专横,有的无视群众疾苦,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救助,甚至有少数基层干部不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四是对法律和司法机关期望值过高,结果与期望反差太大而上访。五是对“法治”的理解和实践存在误区促使上访。一些棘手的、容易伤和气的甚至一些简单的矛盾和纠纷也被引入司法程序,没有也不愿意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来处理、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信访确实是民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表达渠道、民意的重要反映机制。重视人大信访,首先要通过人大信访洞察民情,了解民意,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把解决信访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信访的态度和能力也是对领导者素质的具体检验,是提高领导者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尚宏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新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尚宏梅撰文说,法制建设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需要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需要制度建设给予支持;保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必须加快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步伐,一是加强和改进涉农立法工作,从完善法律体系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清理,对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针对农业市场化程度提高后难以协调和处理错综复杂的“三农”问题,如土地产权问题、农民的公民权问题、户籍制度不合理问题等等,加紧制定和完善一批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适合我国城乡发展情况的配套法律法规,如户籍管理、农民权益保护、农业投资、农村金融、农村税费体制、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专门性法规,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二是深化农村各项改革,从社会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壁垒”,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积极构建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农民与乡镇企业职工逐步实行和城市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部分设计为全民共享项目,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一样对待,统一规划、统一实施;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加快农村财政与税收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通过试点,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从增强监督实效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督查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不断改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方法。同时,加强现有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力度,以法律和制度手段处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王治太:民族地方立法中的困难和问题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王治太撰文说,由于民族自治地方受地域、经济条件、文化教育、交通信息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主要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科学有效的立法规划。二是人才缺乏,立法内容难以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懂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缺乏,立法人员多数是临时抽调,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定位、特点和要求研究不透,领会不深,把握不准,难以把国家比较原则的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抄袭条文,法规体例相似,内容雷同,地方特色不突出,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三是变通规定缺乏灵活性。由于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原则,不够灵活,加之有些地方性法规没有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益,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资源税收、财政定额补贴、水资源补偿等方面几乎没有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留有余地,立法可变通的事项和范围越来越小。即使自治地方在自治条例中作出变通规定,也会由于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度低,难以获得批准。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欠缺,目前未有权威性的理论专著对自治权具体的范围、实行变通的范围、不履行自治法义务的法律后果等进行阐释,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

张清:联系人大代表应有深度突出重点重视意见办理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张清撰文说,为了使联系代表工作开展的适时、到位,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联系代表要有深度。由于代表的文化程度、认识能力及条件不同,他们对事物的认识有些是直观的、感性的,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人大代表时,要善于对代表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从中归纳出带全局性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二是联系代表要突出重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要有明确的目的和针对性,联系的内容要适当集中,突出重点。这样便于代表把问题谈透,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联系代表要重视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通过一定渠道,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办理的情况应向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代表答复,不能不了了之。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按照法定程序汇报给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或决定,确保代表提出的正确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冯天祥: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应坚持少而精提高效率强化落实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天祥撰文说,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职能部门,其工作方法如何,对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影响很大。他认为,工委的工作,一是要少而精,不宜贪大求全。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以“抓大事、少而精”为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一个市(州)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最多也就二三个人,负责联系“一府两院”的部门也就七八个左右,每年的活动安排过多,不仅工作委员会自己忙不过来,也会降低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而且“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和县(区)接受视察、检查、调研的周期就会缩短,次数就会增多,反而会造成对市直部门和县(区)工作的干扰,客观效果不会很好。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每年只安排两项工作,即一次执法检查,一次专题调研,前半年开展一次,后半年开展一次,前半年是这几个县(区),后半年是另外几个县(区)。中间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几次活动,量上适宜,质上有保证,市直部门和县(区)思想上也能接受,工作关系比较和谐。二是整合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些内容相近或交叉、但工作主体和形式方法不同的活动,尽可能地予以整合,一次能搞完的不搞两次,两次能搞完的不搞三次。两个或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交叉的活动,可以联合搞,这样既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降低了监督成本,又减少了下基层的次数,为“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基层创造更加宽松的工作环境,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工作。2005年4月份,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主动与代工委联合,将代工委一年一度的代表视察和农环工委的环保执法检查、陇原环保世纪行结合起来,搞了一次代表环保执法视察活动,还邀请各县(区)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当地的视察、汇报座谈,使这次活动达到了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联系代表、陇原环保世纪行 “四结合”,把四项工作整合为一项工作,把下四次基层减少为下一次基层,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基层的迎来送往,赢得了人大代表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好评。三是加强调研,平时与集中结合。工作委员会在集中视察、检查、调研不宜过多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工作,必须加强平时调研,把平时调研与集中视察、检查、调研有机地结合起来,拓宽信息渠道。主要是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所联系部门的经常性沟通,注意收集他们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简报等文件资料,积极参加他们的重要业务会议,了解部门工作动态,掌握行业主要工作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和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对有些问题,能不下基层就尽量不下基层,可以采取就近召开人大代表、有关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如审查财政预算中的农业部分、征求对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和立法建议等。四是跟踪监督,强化意见落实。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具有很强的法定效力,其落实得如何,体现着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受重视的程度,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工作委员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理应根据职责范围,主动对常委会会议产生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较好的落实。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最好采取上门督查的办法,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表册等,不能只听汇报,或在电话上简单地了解了解。2003年11月底和2004年11月底,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两次督查了常委会有关农业和环境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督查中,不仅查阅了会议记录、文件、表册等文件资料、听取了汇报,还深入现场对有些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落实不力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有的部门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我以为你们把会开完就不管了,没想到还这么认真。看来以后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