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定位


  摘 要: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精英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积极的深远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人才培养与人才选拔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关系定位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评析
  曾几何时高校被称为“象牙塔”,虽有夸张成分,但也不无道理。说明高校脱离社会实践,高校培养的人才没有和社会需求对接。法学本科教育则是这“象牙塔”里的一项活动内容。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精英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讲授的内容是法学基本理论,即使涉及到案例或是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出于诠释理论的需要。课堂上教师讲、学生听,被称为是“填鸭式”的知识灌输。提倡学生自主学习,但也只是要求学生围绕教师在课堂上布置的思考题和所提供的参考书目和文章索引,去查找、阅读相关资料,以进一步消化、理解课堂内容。毕业论文几乎是千篇一律的学术型理论文章。虽然也强调实践教学环节,但基本流于形式而无法收到实际效果,被形象地描述为:“被动式的案例讨论、无声的审判观摩、程式化的模拟法庭和断裂式的毕业实习等四种形式。”考试考核也是围绕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基本理论进行命题。学生学业期满,虽然能够掌握一些法学概念、基本原理,甚至就某一方面还可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当这些法科学生拿到本科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学位,步入社会后才发现,原来自己对具体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全然不知,不会从法律视角去发现问题,更不会很好地适用法律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甚至连现行法律规定也没能准确地掌握。如此,面对司法实践,即使是一个法学理论功底较好的学生,也只会“纸上谈兵、坐而论道”,因此被戏称为“言语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矬子”。
  这种“象牙塔”式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计划经济时期并未暴露出明显的不适,原因在于:其一,计划经济背景下,“计划”调整了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法律主要是用来对付犯罪的;其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不强,部队复员、转干都可以到法院、检察院作法官、检察官,甚至给领导开车的司机都可以从书记员做到法官、检察官,法本毕业到法院、检察院工作不但不是做不好,而且是难得的专业人才;其三,高等教育的录取比例低,能够进入高校学习的人数不多,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也不多,法科学生在高校学生总数中只占很小的比例,毕业又由国家统一分配,不存在就业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制建设走上了快车道。一方面市场经济为法学本科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必须要靠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为了很好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各个层次的专门性法律人才来从事法的制定、运行、遵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法律人”队伍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为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即法学本科毕业生只会坐而论道显然是不可以的,而是要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准确掌握现行法律规定,擅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正确适用法律以解决问题。
  面对市场需求,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明显无法适应。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法学本科毕业生是为了满足国家需求,由国家统一分配;而市场经济时期法学本科毕业生则必须面向市场,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下大学毕业生是国家给饭吃,而市场经济下大学毕业生必须靠自己找饭吃。常理来讲,以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急需与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对接,应该出现的是一种令人尴尬的局面,即一方面法律专业人才紧缺,而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就业无门。法科毕业生与法律人才市场形成了形式上的供过于求,而实质上的供需不符。显然,在肯定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要解决这种供需上的矛盾,则只有改造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前身是全国律师统一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至1994年改为每年举行一次。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自此,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如果说在全国律师统一资格考试时期,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还不是那么直接的话,而司法考试制度首先界定了法律职业的行业准入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实现了三项对接:一是专业对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领域;二是报考条件对接,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是“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而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三是报考时间对接,2008年司法部就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法学本科教育最具影响意义的是允许法学本科在校大三学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从此消灭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的断层。
  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有人认为这种影响是正反两个方面的。从正面讲,《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要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这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从反面讲,为了满足法学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一不留神,法学本科教育就会变成职业教育和应试教育,违背了《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辩证地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科学的态度,但问题是在对这种影响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时其评价标准是什么?是素质教育的优点、职业教育的不足,还是应试教育的被否定?应该都不是。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对象、教育期限、教育体制、教育的能动性以及社会需求和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等等。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达到和可能达到的目标作出准确的估计。之后,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再对外在因素的影响作出评价,对于有利于目标实现的给予肯定性评价,对于不利于目标实现的予以否定性评价。法学本科教育面对从校门到校门的高中毕业生,经过4年左右的专业教育,修业期满,或是就业参加工作,或是考研继续深造,也有既参加司法考试又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考虑学生的需求,设置课程内容,组织教育教学。“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在考查考生专业知识水平的同时,必然要注重考察考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但其考察范围广,内容多,题量大,难度高,通过率低,含金量高,故又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所涉专业知识、思维方式及思辨能力,既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也是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扎实基础。如果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无论对于法科学生的就业,抑或继续深造都是十分必要的和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