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坚持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地理标志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

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内涵,世界各国尚未有统一的界定。

最早指出原产地名称这一术语的是: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首次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作为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而1958年通过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则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即“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标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该商品来源于这些地方,其质量特征取决于该地区的地理环境”。1993年GATT各成员国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其第22条第1款就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综上,地理标志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区别标志,而且它必须是实际客观存在的,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名称,也可以是历史名称。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名。大多数原产地名称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地理名称和商品名称。

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专门法保护制度和商标法保护制度。专门法保护是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主要在法国和南欧一些国家实行;而商标法保护则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

中国现状

目前,在行政层面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都有权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认证。以上三部委从不同的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侧重对知识产权标记的保护,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对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农业部侧重对初级农产品的保护。这一方面,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这种多重保护的混合模式,有时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导致地理标志保护和认证陷入尴尬的境地。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中国自1985年3月加入《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

1987年和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以文件形式保护“丹麦牛油曲奇”等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予以保护。该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当年受理3件外国地理标志。2001年中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始快速发展。

2013年,来自专门法保护制度鼻祖法国的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向商标局提交了53件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这一举动可以说明中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体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累计注册地理标志2984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83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已注册地理标志数量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为山东(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苏(215件)、重庆(201件)。在83件外国地理标志中,法国最多,共有33件;意大利(18件);美国(14件)。

在注册申请方面,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需文件包括:

《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就商标审查而言,国家商标局地理标志处统一负责审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不论该申请是否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由于集体、证明商标,尤其是地理标志商标的特殊性,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尺度较为宽松,但针对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对理由审查,同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将会阻碍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反之亦然。

对于侵犯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商标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行政或司法保护。

国家质检总局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审核批准和经注册登记。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被废止。

在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于2016年3月28日发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确保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与国内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国境内受到同等保护。

截至目前,在国家质检总局获准保护的地理标志共计1992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16件。

农业部

农业部于2007年12月才开始着手进行地理标志的认证。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在农业部发布的《办法》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趋势和展望

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名优特产极为丰富,理应充分建立起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在充分借鉴各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国已比较成熟的商标行政和司法保护体系。应坚持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

在地理标志的注册(认证)方面,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注册应当成为主流。我国的商标行政和司法保护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又能给予地理标志以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