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同中选择适用瑞士法的益处

瑞士是歐洲大陆上首个与中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自2014年中瑞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瑞士与中国之间的贸易额显著增长。瑞士商会(Swiss Business Community)近期公布的2016年调查数据印证了这一趋势,大量瑞士公司希望能够增加中国投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和销量。同样,中瑞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中国公司对投资瑞士的兴趣也大大增长了。现在,有约100家中国公司的总部在瑞士,未来几年这个数字还将继续增长。过去几年,中国公司在瑞士的投资激增,典型案例包括中国化工以430亿美元收购瑞士农化和种子公司先正达,海航集团分别以28.2亿美元和15亿美元收购瑞士航空地面服务及货运服务供应商Swissport及瑞士航空配餐公司Gategroup Holding AG。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选择适当的合同适用法并充分理解是非常重要的,这将有助于避免潜在的大量问题。这也是文化认知的问题。例如,在很多情况下,来源于或运行于民法法系司法区(如中国)的企业,会认为其他民法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和可靠性。为了减轻当事人之间发生误解的风险,以及更稳固地建立商业关系,有必要认真研究哪种实体法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期待,而不能对此置之不理。

对希望选择一种容易理解的、中立的适用法的中国当事人来说,瑞士法可谓是绝佳的选择。因为瑞士法的法律规则与中国法接近,更加适用于很多(即使不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商业合同。

本文概述了选择瑞士法对于中国公司的主要益处,尤其是合同相对方是瑞士或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其他民法法系司法区的情况下。

瑞士法与中国法的起源

在深入探讨现今瑞士法何以成为中国当事人在跨国交易中的上佳之选之前,应当首先谈一下中国法和瑞士法的相似之处。核心的相似点揭示了两者共同的起源。

瑞士法深深根植于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民法法系的基石是法规的汇编和法典化的立法。瑞士联邦政府引入第一部《瑞士债法典》(1883)时,法律的成文化被提升到了国家层面,并为接下来在二十世纪全面完善《瑞士民法典》(1912)奠定了基础。

当代中国法律也是基于民法法系的基础构建的。传统上,中国一直用法律条文规制刑事犯罪,允许社会成员根据儒家的道德来处理民事事务,直到中国与西方国家加强联系后,并于二十世纪初起草了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经过几次修改后于1930年生效,它基本上以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为蓝本,受到了欧洲法律传统的影响,也整合了《瑞士债法典》的很多条文。几十年后,这部法典成了现在台湾地区仍然适用的《民法典》,其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一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影响了其各类合同法律的制定和应用,1999年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公布)颁布。另据报道,中国政府希望于2020年实行的《中国民法典》中,将会广泛使用《瑞士民法典》作为参考,因为“瑞士的特征对于中国法具有借鉴意义”。

至今,瑞士和中国法具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概念。尤其体现在合同法中,瑞士和中国均以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作为缔结合同关系的核心。作为比较,英国普通法传统上并不认可“诚实信用”是一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除了诚实信用原则,更多实践中的原则在瑞士和中国法中也相同,比如与法律解释有关的原则。大多数普通法系司法区,只有在合同文本的“四角之内”无法解释合同时,才会应用“口头证据规则”来解释合同中的客观条款。与此不同,瑞士和中国法庭都会更加重视缔约方的主观意图和双方合意,以发掘合同的“真实意图”。

瑞士法律对于中国当事人的主要益处

瑞士和中国共同的民法法系基础,使得瑞士法成为中国当事人在考虑选择适用法时的一个绝佳选项。瑞士法律的优势不仅在于法律系统,瑞士法还具有以下优势:

·应用广泛:瑞士法是世界上跨国商业合同最经常选择的适用法之一,过去几十年间一直是世界范围内跨国商业合同选择适用法的首选。比如,根据国际商会(ICC)争议解决数据,在2013年提交ICC仲裁的案件中,10.9%的合同适用瑞士法。

·十分完善:且在上万起跨国商业交易中久经考验。

·商业友好:瑞士法几乎不包含在商业活动中会干预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强制性条款。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瑞士法给予当事人最大的自由空间根据商业需求起草合同,同时专门设置了可靠且符合商业习惯的条款,对当事人起草合同时可能忽视的条款进行补充。

·提供法律的确定性:瑞士法是真正独立、自洽的法律系统,并不依赖于(经常飘忽不定的)案例法来发展。

·在解释不清楚的书面条款时,确保当事人真实意图优先于客观的、假设性的解读;经验显示这样对于当事人非常有利,尤其是当中国当事人面临以中文以外的语言起草的合同中缺少词语的情况时。

·因其法典化而容易获取:瑞士合同法以平易、可理解、非法律术语的风格撰写,以英文形式公布于网络(通过非官方翻译),内地出版商将瑞士民法典和债法典翻译为中文(于海涌、赵希璇,《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6年)。

·高性价比:由于瑞士法律已经法典化且语言清晰,因此涉及到瑞士法问题的法律检索通常不会过度耗时,也不依赖于专家,法庭和仲裁员可以在不需要大量文件和法律专家证据的情况下适用瑞士法。

·自由并不等同于宽大:瑞士法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非常严厉,在合同违约时提供全面广泛的救济。虽然同样没有惩罚性赔偿,守约方可以寻求的对损害(及利益)的救济形式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利润损失,寻求履行合同产生的花费,甚至包括对违约行为本身约定的惩罚金,因为瑞士法与中国法相似,明确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双方也可以根据可能违约的情况和类型,自行约定定金或违约金。

·最后,对于大多数跨国商业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瑞士法容易被接受。中国当事人在提议用瑞士法作为合同适用法时,一般不太会遭到反对。因为瑞士法具有中立性,事实上以往的经验也证明它很容易被接受,且不会为中国当事人造成因适用与自己的法律理解和价值观差别过大的法律而带来的不利。

选择适用法与选择仲裁地的结合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与选择适用法同样重要的是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当今,国际仲裁已经成为了解决跨国商业纠纷中的优先选择。

仲裁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当事人同意合同适用瑞士法并不代表一定要将瑞士作为仲裁地。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其他地点作为仲裁地,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和新加坡。瑞士法接受这一点,事实上,这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况。

当基于其他原因,选择亚洲之外的仲裁地更加合适时,中国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瑞士作为仲裁地,因为这会带来很多益处。瑞士不仅是一个商业友好国家,而且具有长期的处理国际纠纷解决的传统。由于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中立性,以及政治和经济的稳定,瑞士是很多久负盛名的机构和组织的所在地,包括知名国际纠纷解决的机构,如WTO争端解决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因此,瑞士成为了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并不令人惊讶。例如,在2015年ICC仲裁中,瑞士是排名第二的仲裁地。瑞士也有自己的仲裁机构,瑞士商会仲裁院(the 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这几十年间已经成为了国际高水平的仲裁机构之一。

结论

俗语有云,“骑虎难下”。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选择国际商业交易适用法的情况。尽管如此,中国的商业经营者们可以通过小心地考虑最适合其跨国商业合同的适用法而获益良多。尤其是在与来自其他民法法系司法区的相对方交易时,选择一个双方都熟悉的法律系统,在节省时间、成本和其他问题上对于双方都有利。考虑到瑞士和中国在法律传统上的文化亲缘关系,中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瑞士法作为跨国商业合同的适用法而大获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