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贸易企业传利好:排除对美加征关税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公告的发布有利于减轻我国对美贸易企业的进口成本,对于对美贸易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公告发布后,企业如何正确排除对美加征关税,如何有效申请退税等成为对美贸易企业的热点问题。本刊记者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普华永道中国国际贸易服务部合伙人李维政、潘南山。

进口企业及商协会已开始行动

目前,我国为反制美国依据其“301条款”对中国商品单边加征关税的行为,陆续对原产于美国的价值约110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措施,加征关税税率从5%到25%不等,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汽车产品、汽油、工业品、日用品等,涵盖了大部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排除对美加征关税公告发出后,企业对此反馈情况到底怎样?李维政表示,受到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的影响,由于部分进口商品暂时无法从其他国家有效获得替代产品,一些国内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了成本增加,利潤下滑甚至亏损的困难。部分企业开始猜测并讨论,我国政府是否会建立加征关税的豁免机制,通过将特定产品排除在加征关税范围之外,缓解国内企业以及行业面临的困难。

李维政说,在全面调研了解行业和企业面临困难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于2019年5月13日发布公告,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这意味着此前受到对美加征关税影响严重的国内行业企业有望通过加征关税商品排除以及退税而重新获得发展的机会。潘南山说:“税委会公告出台后受到国内进口企业以及下游产业的热烈欢迎,许多企业通过网络或电话向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咨询排除工作的相关事项。”据他了解,很多企业在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积极准备申请材料。由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制度是一项新的政策,目前企业迫切希望了解该政策相关问题的详细解读,如申请要求和条件、申请审核的流程、排除清单公布时间等。

公告称,此次可申请排除加征关税的范围分为两批,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的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附件1—4的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公告称,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另外,公告显示,申请主体包括商协会。国内商协会是否在行动?潘南山称,加征关税对涉及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增加成本和随之而来的利润下滑。当企业普遍遇到严重困难时,同样会使行业发展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他表示:“我们注意到受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都对排除工作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皮革协会等都在积极协调和呼吁行业内受影响的国内企业配合做好加征关税排除申请工作,对行业企业的申请给予实际支持和指导,还将代表行业开展具体申请工作。”

企业应如何正确排除对美加征关税

谈到具体操作层面,企业应如何正确排除对美加征关税?李维政建议,企业应在认真研究税委会发布的《排除工作试行办法》基础上,开展加征关税排除申请工作。《排除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要求,申请排除加征关税的理由应包括三个方面: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或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因此,他建议国内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需要围绕上述三方面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并表示:“我们认为详实、准确的支持性数据将有利于提高排除申请获得税委会批准的可能性。”

此外,李维政还建议申请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关注排除工作的以下方面:申请主体不仅限于进口企业,还包括从事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以及行业协(商)会;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机会可能会更高;不同批发布的加征关税商品清单对应不同的接受申请和截止日期;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税委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关于企业应如何有效申请退税的问题,潘南山指出,“根据《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由于申请退还税款有时效限制,他建议企业应当关注加征关税排除申请工作的进展,自排除清单公布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海关12360平台的进一步解释,该办法仅限于对已加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但因加征关税而产生的相应增值税不予退还。此外,《排除工作试行办法》对有关“具备退还税款条件”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的”。根据海关12360平台的解读,第一种情形可理解为,某商品是按8位税号予以排除的;第二种情形可理解为,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该8位税号所涵盖商品的一部分,而海关在该8位税号基础上有附加编码(即10位商品编码的)。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届时公布的排除清单,按照其商品范围对应的具体8位税号或10位商品编码开展退税申请工作,必要时可以向海关等部门或专业机构咨询。

正如企业能够明显感受到的,当前国际贸易发展形势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不确定性更强、风险挑战更多。谈到就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对未来的观察和对企业的建议,潘南山说,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得世界经济存在较高的放缓增长速度的可能;另一方面,国内经济仍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亟需调整和解决,这意味着经济存在潜在的下行压力。在这样的双重作用力下,要实现外贸稳中提质的发展目标还需付出不少努力。尽管如此,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内需不断改善,外贸的动力也并没有熄火,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仍然稳固。当前,随着我国政府扩大内需、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转动力各项举措不断落地,政策效应将会持续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