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独立电信规制机构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电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建立独立电信规制机构的必要性、基本要求和所面临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明确规制目标、选择合理模式、深化产权改革和制定电信法等是建立我国独立电信规制机构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电信业 独立规制机构 规制效率

现行电信规制体制面临的挑战

近十年来,我国电信业发展迅速,但是,互联互通、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数据业务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新兴数据业务如网络电视、竞猜短信等的推出,大大促进了通信、计算机和广播电视网络之间的融合。这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而实际上,我国现行规制体制改革严重滞后。

建立独立电信规制机构的必要性

建立独立电信规制机构是全球趋势。在1990年全世界只有12家单独规制机构。到2003年已经达到了122家。英国也在OFTEL的基础上组建了独立的Oftom。此外,独立规制机构的管制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延伸到整个信息通信领域。

独立电信规制机构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可以减少外部干预。建立独立规制机构的理论基础是“规制俘获”和“敲竹杠”。规制俘获理论认为,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上是被这个产业“俘获”,这意味着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可以减少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并且可以做出公平对待所有竞争者的承诺。另一方面,被规制行业投资一旦完成,便可能发生“敲竹杠”问题,即规制机构可能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对被规制企业进行挤压,如政府为拉选票而要求降低服务价格等等。此外,还可以提升市场对电信规制机构的信心。其次能够建立专业化组织和队伍,提高规制效率。规制是一种事前干预行为,建立专业化的独立规制机构能够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最后,独立规制机构的决定一般是最终决定,这样容易树立规制机构的权威,而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确保了规制机构的公正和高效率。

独立电信规制机构的基本要求

首先,电信规制机构应完全独立于电信企业、相对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拥有足够的权力。此外,规制机构应确保消费者以公平的价格享受相应的服务质量,同时避免消费者要求不合理的过低价格。其次,应当依法组建、依法规制。以立法形式尽可能详尽的明确规制机构的组建、权力、职责、经费来源和规制程序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制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进而保证其独立性。最后,合理确定规制机构的职责范围。在建立电信竞争体制的过程中,技术规制、经济规制、进入规制和竞争保护等工作需要引起高度注意。

建立独立电信规制机构的条件分析

有利因素:建立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为促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的互联互通,促进三网融合提供了保障。相继成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电监会,它们的设立和运作为设立电信规制机构提供了借鉴。于2003年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即行使国有企业的股东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部门过去惯用的行政干预。

不利因素:目前信息产业部监管电信业和IT制造业,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有线电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价格和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各部门职能条块分割问题急需解决。还没有制定《电信法》,电信领域的主要规制法律工具《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提到“独立规制机构”,缺乏基本的竞争法律框架。竞争法律是面向整个经济,集中于保护竞争,它由具体的指控和调查驱动,采取事后补救的方法。

建立独立电信规制机构的政策建议

明确规制的根本目标。我国电信产业的规制目标一直是国家利益至上,这不可避免的导致电信规制更容易受到政府及其部门的干预,难以保障其行使规制权力的独立性。

以FCC为模板建立我国的独立规制机构。FCC依据美国1934年通信法成立,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除对信息产业行使广泛的规制权利外,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FCC不向总统负责,直接向国会汇报工作。这从制度上保证了电信监管的独立性和法制化以及运转的高效率。

与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配套进行。著名经济学家拉丰在谈到发展中国家的电信改革时指出,有效的规制应当以良好的竞争为基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更多的私有化。

尽快制定《电信法》。欧美发达国家在推行电信规制改革之前都是首先立法,使得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并拟订法律草案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订实施办法。其设立、法律地位、主要任务、机构组成、经费来源和预算、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资格以及离职等应当由电信法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