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的“乡土模式”

自己的矛盾自己化解,这种土办法,正由“社会法庭”的实践探索,成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协商解决纠纷的“乡土模式”。

刚一“上任”,一起上访达29年的棘手案件,就摆在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社会法官”段德旺面前:东街村一对同胞兄弟茹祥喜、茹祥明,为宅基地边界打架,诉讼后,反目成仇。新乡县法院的判决长期执行不了,一方不断上访。

不久前,茹祥喜因病去世,刚成为“社会法官”的段德旺借机让茹祥明之子参加葬礼,双方关系大为缓和。段德旺趁热打铁,三番五次给双方调解。三十载“坚冰”,一朝融化。

面向基层,化解纠纷;不用打官司,也能解矛盾。2009年5月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力推下,新乡县小冀镇设立河南省第一家“社会法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基层矛盾纠纷。5名在当地德高望重的热心人,担起“社会法官”这一新角色。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社会法庭”近2000家,选任“社会法官”1.6万名,调处各类纠纷1.5万件,无一起出现当事人反悔。

自己的矛盾自己化解,这种土办法,正由“社会法庭”的实践探索,成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协商解决纠纷的“乡土模式”。

亲和力是最大特色——亲朋好友也当“社会法官”

“中国的乡土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有了纠纷,由当地的‘长老’出面解决,很少留后遗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指出,“社会法庭”正是基于中国乡土社会的现状,尝试一种多元解决纠纷的新机制。

武陟县龙源镇小原村村干部赵昕也是一名“社会法官”。在他看来,亲和力是“社会法庭”的最大特色。

因为借钱未能及时偿还,小原村的崔建军和梁秋旭这对多年好友近年来争吵、打架不断,怨气越积越重。身为处理该纠纷的“社会法官”,赵昕不但自己使劲,还动员村里有威信的人、双方的亲朋好友一起使劲:找双方谈话,摸真实想法,查纠纷症结,寻解决之道……

原来,崔建军不是不想还钱,而是承包工程亏了钱,一时无力偿还。即使梁秋旭打官司胜诉,判决也很难执行。赵昕他们反复调解,摆事实、讲道理、促互谅。梁秋旭最终同意让崔分两次还款,崔对此十分感激。

免费、亲切、方便,在群众眼中,“社会法庭”正是这样一种根植于基层又面向基层解决问题的新型“法庭”。

他们的调解方式,比法院调解要灵活,甚至可以请亲朋好友“同堂”调解;同时,其调解依据也更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

“社会法庭”的调解效力如何呢?焦作市中级法院院长江金贵这样解释:“法院可以对‘社会法庭’制作的调解书给予审查。只要调解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自愿原则,在当事人申请确认后给予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纠纷没有调处成功,当事人可到法院起诉。”

信访数量降下来——“土办法”更服水土

“社会法庭”管用,须水镇的人感受很深。

位于城乡结合部的郑州市须水镇,辖区人口近7万人,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比较复杂,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9年5月底,须水镇30名本乡本土的“社会法官”走马上任,平均年龄53岁。他们的选任,尝试了一种更特殊、更严格的模式——由须水镇人大主席团统一考察确定并颁发聘书,受人大监督,聘期3年。

截至目前,须水镇“社会法庭”受理纠纷182起,成功调处143起。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受案数的上涨幅度有明显回落,较之“社会法庭”成立前下降了15%;全镇信访量也比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8.9%。

须水镇党委书记海宪岭认为,“社会法庭”淡化公堂色彩,以协商调解方式和人情大义解决矛盾纠纷,体现了群众意愿,快捷、管用,很快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欢迎。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看来,化解矛盾不在乎方式多“土”,“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还是最适合先交由群众自己解决。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应当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

换句话说,“土办法”可能更服水土。

从现有案例分析,“社会法庭”在调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相邻关系等家务型社会矛盾纠纷方面,作用最为明显、管用。设立“社会法庭”后,新乡县“社会法官”已调处了102起邻里纠纷。新乡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伯勋说:“我市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半以上是涉及婚姻家庭、邻里、民间借贷等家务型官司。这样的纠纷到‘社会法庭’调解处理,既解决快捷又不伤和气。”

探索仍在继续——与“人民调解”如何衔接

在面向基层化解纠纷矛盾的现有机制中,同样以调解为手段的人民调解,和拥有司法权的人民法庭,与新生的“社会法庭”有何异同?

对此,河南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这样比较:“社会法庭”的独特价值,是整合了比人民调解更广泛、更权威的民间力量,采取了比人民法庭更简便、灵活、平和、实用的调处手段,在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方面也更顺畅、更紧密。

“社会法庭”是新事物,其出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支持之外,也有一些质疑之声。

比如,“社会法庭”的公章问题。有的地方的“社会法官”成功调解了纠纷,因为没有自己的公章,无奈在协议书上借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有的“社会法庭”调解成功后,协议书上会加盖上“社会法庭”的公章。对公章的合法性,有人提出质疑。

还有,对“社会法官”的行为如何规范?“社会法官”不领报酬,光凭热情能干多久?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和质疑,张立勇并不回避:“作为一个新事物,这项工作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免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世界上没有一个通用模式来解决问题,但什么样的模式群众拥护,至少说明它有一定的生命力。下一步,我们将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出台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