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规制与电信竞争的实证分析

【摘要】对《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5年的数据分析表明,政府规制是有利于促进竞争进而增加电信业务总量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在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后,维护电信业务市场持续有效、公平的竞争成为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政府规制 电信竞争 实证分析

一、引言

在全国政协会议的小组讨论中,曾身居电信行业要职的杨贤足委员说:“电信网络存在严重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其浪费数额相当于几个三峡了。”这个骇人听闻的消息不禁让人觉得在电信这样的自然垄断性行业要引入竞争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正如拉丰和泰勒尔(2001)所提到的,电信市场的竞争并不容易产生。但是电信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利用政府的力量适当引入竞争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政府规制通常会被认为是反竞争的,然而至少就封闭经济而言,尤其是在电信这样一个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殊行业中,政府规制恰好是推动电信竞争的重要动力,因为垄断企业是没有动机与进入者共同分享收益的,因此他们通常会极力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激励性的规制会是推动垄断性行业竞争的更为有效的方式。

二、我国政府规制促进电信竞争的实证分析

我国的政府规制是有利于促进竞争、进而增加电信业务总量的。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依据《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5 年的数据,假定total为电信业务总量(亿元), longdis为长途自动交换机容量(路端),local为本地电话局用交换机容量(万门),mobile为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万户),com1和com2为虚拟变量。因为1994年中国联通进入,而2000年最终形成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讯六强争霸的局面,所以将这两个时间作为分界点。

分别对序列total、longdis、local和mobil进行一阶差分并记为 △total、△longdis、△local、△mobile,运用ADF检验方法对水平时序数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

说明:(1)检验类型中的c和t表示常数和趋势项,第三项表示所采用的滞后阶数;(2)表中的临界值是由Mackinnon给出的数据计算出来的,表示10%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3)最小AIC表示根据最小AIC信息准则选择滞后阶,本文选择最大滞后阶数为5。

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1990-2005年区间内,序列total不平稳,但其一阶差分平稳,为1阶单整I(1);序列longdis也不平稳,其一阶差分平稳,为1阶单整I(1);序列local不平稳,其二阶差分平稳,为2阶单整I(2);序列mobile不平稳,其二阶差分平稳,为2阶单整I(2)。同理检验出com1和com2都为1阶单整I(1)。

对于1990-2005年区间时间序列,因为local为I(2),mobile为I(2),所以无法与其他变量进行协整分析。对于1990-2005年时间序列,考虑时间趋势,由于序列total、longdis、com1和com2均为I(1)过程,可以对其进行协整分析。

所以将total=a+b1com1+b2com2i进行回归:

total=217.56+1399.578com1+5197.798com2

(0.2308) (1.1502)(4.7757)

R2=0.7363

可以看到常数项不显著,因此,对方程tota1=b1com1+b2com2i进行回归:

total=1617.138com1+5197.798com2

(2.1761)(4.9458)

R2=0.8685

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残差为平稳的,说明total与com1和com2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不是伪回归。

同理,对longdis=a+b1com1+b2com2i进行回归:

longdis=543917.7+3454251com1<+5242112com2

(0.5203)(2.5597)(4.3431)

R2=0.7727

可以看到常数项不显著,因此,对方程 进行回归分析:

longdis=3998169com1+5242112com2

(4.8115)(4.4608)

R2=0.7680

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残差为平稳的,说明longdis与com1和com2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com2前面的系数比com1的系数大,说明在电信业引入进一步的竞争,长途业务的增长大于前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随着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到2000年最终形成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讯六强争霸的局面;中国电信行业业务总量总是和政府决策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同步关系。可见,政府规制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增加电信业务总量的。

三、政策建议

在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后,维护电信业务市场公平、持续有效的竞争成为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的电信行业发展迅猛,但是我们仍然只是电信大国,而不是电信强国,在推动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方面,我们仍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电信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方面,而对于电信市场的准入、互联互通以及资费等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强这几个方面的政策制定与监管,以推动我国电信行业进一步发展。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在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初始阶段,由于在位企业保持着对进入者在竞争上的绝对优势,单纯从禁止垄断的角度对在位企业进行监督和限制是不够的,还应对其实行严格的规制,因而对进入者实行松散的或简化的规制,这被称为非对称规制。值得注意的是,采取非对称规制方法,扶持新进入的电信运营商,有利于电信有效竞争的格局形成。但是非对称规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资费政策,不宜长期使用,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因为当新进入的企业逐渐发展壮大,非对称规制将会妨碍市场竞争,造成价格扭曲,所以当享有优惠价格一方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就要废除非对称规制,对所有电信运营商采用一致的资费政策。2006年4月12日,在第1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签署一系列贸易合作协议的同时,公开承诺“将放宽对于美国通讯服务供应商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应加快由不对称规制向对称规制的转变过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于政府而言,要想实现从非对称规制到对称规制的转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取消企业业务经营限制,将全业务放开经营提上日程;其次,对于电信业务价格的制定,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定制,政府只提供参考;最后,电信业中为提供普遍服务存在的非赢利甚至亏损的业务应由所有电信运营商共同提供,而不是仅由占有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提供。

2、建立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规则

电信业互联互通的特点使新进入企业与原有的在位企业之间的联网条件成为有效竞争的关键。原有的在位企业通常已经建立了庞大的通信网络,因此可以通过拒绝与新进入企业联网而排斥竞争者。除此之外,即使在位企业与新进入企业联网,在位企业也有能力制定尽可能高的进入价格以削弱新进入者的竞争能力。因此,互联互通的接入条件不能由企业之间自由决定,而应由政府实行接入规制。所以政府要想建立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规则,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加强电信法制建设;第二,要合理制定网间接入费;第三,要用技术手段加强互联互通管理;第四,要依靠社会各种力量监督网间互联互通。

3、建立科学合理的资费调整机制

我们必须明确,资费规制的根本目的是限制市场主导者的市场操纵力和克服经营者内部业务之间的不正当交叉补贴,以便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在我国电信业发展的新时期,建立资费规制的模式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建立电信资费政策的法律基础;第二,资费规制应克服运营企业内部业务间的不正当交叉补贴;第三,合理资费应该考虑电信服务的可购性和可持续发展两方面因素;第四,利用最高限价规制有效降低资费水平和改善资费结构。

总之,电信资费政策是电信规制部门约束电信运营商的有效手段,合理的电信资费政策能够促进电信有效竞争的进行。随着中国电信改革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电信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局面,如何使电信竞争公平、有效地进行,这是电信规制方和电信竞争各方都要考虑的紧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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