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效应、互联互通与来自中国电信业的经验

摘 要:本文对网络效应和互联互通构建模型,说明存在网络效应时,互联互通导致企业利润的变化。网络服务是否从互联互通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取决于网络效应系数和单位连接费用,一般而言,如果网络效应系数较小,支付的连接费用也较小,或者网络效应系数较大,支付的连接费用也可以较大,这时,网络将从互联互通中获得更大的利润。这一结论对新进入厂商、主导厂商或者势均力敌的厂商都成立。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互联互通可能使它们的利润下降。中国电信业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本文的理论分析。

关键词:网络效应;互联互通;中国电信;规制

中图分类号: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4-0031-04

一、 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是网络型产业的典型属性,当一个用户使用一种产品所获得的效用随使用该产品的用户人数的增加而增加时,就存在网络效应[1]。当新用户加入到电话网络中时,已有用户会从电话网络的规模扩大中受益。受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网络外部性,即用户之间的物理连接范围增加了;二是间接网络外部性,即网络规模扩大后,会使服务价格下降和服务种类增加。当一个传真机网络只有少数几个用户时,就局限了该网络对潜在用户的价值,对潜在用户的吸引力也小。可见网络的价值受网络规模影响,著名的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指出,网络的价值与网络中节点数目的平方成正比。

假设某一网络的用户数为η,其潜在用户可从该网络获得网络效应效用为λη,其中λ为网络效应系数。本文试图用古诺模型分析具有网络效应的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由于古诺双寡头竞争博弈是产量决策,因而需要对上述网络效应进行变换。我们从产量层面来定义网络效应,即一个用户使用一种产品所能获得的效用随该产品产量的增加而增加。这种现象常见于网络型产品。假设一个网络中每个用户的平均消费量为α,则它的总消费量q=αη,消费者从网络效应得到的效用为λη=λq/α,我们令δ=λ/α,那么网络效应效用就为δq。下面的论述都以产量q作为决策变量,δ为以产量为基础的网络效应系数。

二、模型

三、结论与典型事实

1.结论

模型结论显示,网络服务是否从互联互通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取决网络效应系数和单位联接费用。一般而言,如果网络效应系数较小,支付的联接费用也较小,或者网络效应系数较大,支付的联接费用也可以较大,这时,网络将从互联互通中获得更大的利润。这一结论对新进入厂商、主导厂商或者势均力敌的厂商都成立。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互联互通会使其利润下降。

现实的情况在于,新进入网络规模小、基础薄弱,消费者在网内享受的网络效应效用有限,因而希望与主导企业互联互通,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主导网络规模大、实力强,所占份额很大,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主导企业不愿意将自己的网络资源给竞争者的网络用户分享,因而会制造互联互通瓶颈。

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在一定的条件下,互联互通对双方的利润提高都有好处。在网络效应较强且互联互通时,新进入企业从主导企业获得的网络效应效用要比主导企业从新进入企业获得的要多,因而合理的互联资费应该是,新进入企业支付的单位互联费用较高,主导企业支付的单位互联费用较低。主导企业从新进入企业收取较高的互联费以弥补网络资源被新进入网络共享所造成的损失,从而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形成互联互通互利局面。

在一定的条件下,互联互通对主导企业和新进入企业的利润提高都有好处,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应该避免主导企业制造人为的互联互通障碍,因此,有关的政府规制必不可少。我们认为,政府对互联互通的规制至少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1)强制互联互通。(2)建立互联互通的技术和操作标准。(3)制定合理的互联互通费用结算原则,使之既符合主导企业的利益,又能促进竞争。

2.来自电信业的典型事实

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1998年中国电信从原邮电部分离,1994—1998年间,联通公司面对的是原邮电部这个政企不分的巨无霸,后者作为主导运营商和行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尽情“揉搓”新进入的联通公司。体现在互联互通问题上,邮电部对联通接入中国电信总局的网络进行限制:(1)在审批上拖延时间,联通1995年4月5日提交其移动网与京、津、沪、穗等城市的接口汇接的报告,5个月后才得到批准,直到当年12月才开通运行。(2)在接口的技术安排上给以限制,如规定联通一个GBS移动交换机只能覆盖一个本地网,而邮电部的可以覆盖几个本地网。(3)联通本来先于邮电部建设GSM移动电话网,但等到邮电部自己的系统开通之后,联通的GSM网才被批准开通运行,从1995年7月19日到1996年7月19日整整一年,联通新建的GSM移动电话网没有一个能与邮电网互联后开通运营[2]。(4)邮电部规定联通的130手机不能拨打119、110等特种服务电话,让联通的声誉扫地。(5)在网间互联话费结算上,对联通实行垄断定价,如联通GSM移动电话接入邮电部的市话网时,联通要将收入的80%付给对方,而相反方向的接入,邮电网只需支付收入的10%[3]。(6)当时邮电部控制着中国主要的公用电信资源,中国电信曾经不向联通提供主叫用户的标志,除北京地区以外,联通公司长时期收不到网间话费;天津等城市的电话局坚持要将地方附加费计入网间话费结算,否则不给开通。

由于中国电信在本地市话和长途干线上居于实际的垄断地位,居于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对其它运营商在互联互通问题上的限制时常存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主导运营商限制其它运营商的接入,如2000年8月2日20点35分,X市的26万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固定电话用户发生阻断。[4]在局部地区的基层电信企业,常常不顾广大用户的权益,人为设置通话时延,人为中断互联中继电路,故意配备不足的互联中继电路,造成网间通话质量下降,接通率不高。(2)主导运营商提出使竞争对手无法接受的接入价格来限制竞争者利用自己的电信网络。[6]

针对中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诸多问题,参考国际电信业对互联互通问题上的相关改革经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不断进行规制改革,互联互通的机制也不断地完善。1995年6月,原邮电部发布了《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交换设备规范书》,迈出了中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管制的第一步。此后,TS邮电部、信息产出的先后发布了《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它电话网间互联技术规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规定。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正式发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替代了1999年的暂行规定。2003年11月,《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正式实行。

目前,我国的网间互联结算是以资费为基础进行结算的,按照《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时,移动通信公司将向固定电信公司支付0.05元/分钟,而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时,双方互不结算。移动网之间的结算是0.06元/分钟。固定网之间的结算办法如下:当主、被叫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主、被叫用户虽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不使用对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而且使用对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得到通话费的10%,被叫方应得到通话费的90%。

对以上事实,我们的理解是,联通作为新进入网络,从主导网络中国电信获得的网络效应要大于从联通获得的网络效应,因而支付较高的互联费是合理的。但中国电信限制联通公司的互联互通,却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福利,这也导致互联互通管制条例的出台。我国目前实行的互联资费是管制性资费,基本上是合理的,也体现了不对称管制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在移动网络发展的初期,中国电信的固定网络是主导厂商,移动网络是新进入厂商,移动厂商比固定电信商支付较高的互联费是合理的。在移动领域,中国移动是主导厂商,中国联通是新进入厂商,目前移动网间的资费核算统一为0.06元/分钟,这是不对称管制的结果,体现了对中国联通的扶持,从理论上讲,联通应该比移动支付更高的互联费。目前固定网间的核算原则不分主导厂商和新进入厂商,主要以成本为核算原则,这里也体现了不对称管制对新进入厂商的扶持。

参考文献:

[1] 朱彤.网络效应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维迎,盛洪.从电信业看中国的反垄断问题[J].改革,1998,(2).

[3] 中国联通公司.向“三委”联合调查组提供的有关材料,1996.

[4] 唐守廉.电信管制[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韩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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