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

摘 要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三项建设的推进、网络舆情力量的强大,这些变化让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面临不少新挑战。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角度看,举报初核、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及救助工作使得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平台越来越大,应把握群众工作的主动性从而应对新挑战。

关键词 初核 热线 救助 群众工作

作者简介:韩佩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金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付立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53-02

一、论述范围的界定

(一)形势之新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从总体上看,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明确并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职责。在公法的层面上,职责既是权力又是责任,所以,检察机关地位提高的同时压力也增大了。首先是检察干警业务能力提升的压力,需要通过培训、考试等形式督促检察干警学习;其次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法律越明确,对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越严格。

检察机关“三项建设”中的推进。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基层基础建设这三项建设的推进,既丰富了检察工作的载体,又延伸了检察工作的平台。以派驻检察室为例,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司法调研与服务、化解矛盾、监督基层自治组织等方面的优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将群众工作做到家门口,将执法情况亮于阳光下,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网络舆情力量的强大。网络微博等社交形式出现后,我国渐渐迈入“自媒体”时代,个人领袖意见开始凸显,舆论往往被迅速传播并放大,对社会的影响迅速增强。在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往往被置于舆论的“放大镜”下,经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群众工作的实质

党的群众工作是党组织、宣传、教育、发动人民群众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的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凝聚人民群众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工作。群众工作的对象是具体的,包含对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人士等的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内容是具体的,包括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任务。党的群众工作方法也是具体的,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在不同时期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类别和不同性质的问题,符合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群众工作的实质是要实现党对人民群众的政治引领、权益维护、素质提升、力量凝聚等作用。

检察机关既是民生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服务和改善民生的建设力量,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促进民生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合理解决。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在该视角下,群众工作的实质是要实现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等作用。最终的落脚点是达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密切党群血肉联系,增强人民团结,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为何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控申检察部门)的职能细数起来非常多,但以案卷定案件数量的话又非常少,导致其长久以来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近几年,控申检察部门的工作触角不断延伸,与群众工作密切联系,其地位也日益凸显。

(一)控申检察部门的“窗口”效应

从职能上来看,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来信,办理举报初核、刑事申诉、救助、刑事赔偿、举报奖励等案件;同时,控申检察部门又负责举报中心、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工作,处在做群众工作的最前沿。可以与本单位的派驻检察室做好对接,通过接受举报控诉,将有关的举报材料及线索转交给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力求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从工作内容来讲,控申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除了少数的人大、政法委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案件外,案源一般都是来自于群众的来访来信来电。所以控申检察部门的“窗口”作用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具有代表意义。从而使检察机关把握舆论向导的主动性,从容应对新媒体时代。

(二)信访工作的特殊性

信访并不是仅存在于中国,也并不是仅在检察机关才有。就目前形势而言,信访是倾听群众呼声的“耳朵”,是体察群众疾苦的途径。从控申检察部门负责的信访工作的存在来看,信访处理情况应有三个步骤:第一是“严肃对待,及时分流”,将群众的诉求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传达给检察长,并根据检察长批示分流到相关单位或内部相关部门;第二是“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将信访反映的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并及时反馈给群众;第三是“情理服人,化解心结”,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心服口服。

以举报为例,来自农村、社区的群众是冒着割裂其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危险写下举报信。此时,控申检察工作就不能仅仅是登记、审查、分流这么简单,还要关注对举报群众的保护、后期的奖励以及心理的支撑等问题。所以,控申检察部门对群众的积极回应,对维护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具有重要作用。

三、控申检察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的切入点

(一)举报初核工作

举报本身带有“民告官”的色彩。虽然我国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但是农村或社区并没有摆脱以人情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群众对村集体或社区人员的举报,很有可能会打破其原来的社会关系,这对于他们来说风险是很大的;群众对于侵犯自身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控告,往往会带有对检察机关不信任、对结果的期望值过高的矛盾心态。

控申检察部门通过初核工作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反映的贪污腐败、司法不公等方面的线索并完善督察、反馈机制,以制度化渠道,畅通民意表达途径,切实打击群众身边的腐败。但是,初核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且耗时耗力,提高办案干警的业务能力非常重要。

(二)救助工作

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得不到及时赔偿,有可能全家就要背上深重的负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被害的阴影有可能追随其一生。“法律不外乎人情”,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不仅可以实现法律效果,更能实现社会效果。

1.物质救助规范化

将涉检救助工作制度化,在救助规范中明确救助资金使用范围,规范救助资金审查报批发放程序,监督落实资金使用效果,本身也是执法规范化的内容。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于2009年4月申请财政资金20万元/年作为救助专项基金,建立了刑事案件特困受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每起案件最低件救助1千元最高救助3万元(特殊情况除外),4年来该院为24个家庭累计发放救助资金34.6万元。

2.关注心理救助

从被害人的角度讲,精神损害等同于精神创伤,指个人在生活中受到某种因素作用后,正常心理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的强烈的痛苦体验。由于被害事件的不同、被害人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及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这种“痛苦体验”表现为短期症状和长期症状两种形式。

与被害人进行接触,切实了解被害人身体、精神和心理状况,进行细致深入的沟通和精神抚慰,开展危机干预和心理咨询工作,从而使刑事被害人尽快摆脱被害阴影,防止进入长期痛苦。但是,实施心理帮助需要配备相关的硬件设施,并由掌握专业的心理咨询技术的检察干警进行。

(三)民生检察服务热线

在现实中,许多群众并不知法懂法,当他们对一些事情求助无门,往往会采取自残、自杀、非理性上访等极端方式。虽然当代社会网络、电视等传媒能为他们提供一些与法律有关的信息,但是往往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律术语难以理解,需要解释;有些惯例或者内部规定并不能在法条中找到;有些问题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不愿意找律师或者到相关部门面询,等等。所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方面大有作为。群众只要拨通号码或打字就可以答疑解惑,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电话或网络沟通,免除当事人泄露隐私的后顾之忧。

从工作内容来看,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是检察工作“窗口”的前移,使检察工作的触角更加深入群众。其管辖范围着重点在“民生”二字上,即凡是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受理。然而实践中却是千头万绪,难以理清。对热线中所反映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涉检涉法问题,及时自办或转办;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认真解释,根据联络机制有效准确分流;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又属没有建立联络机制的机关管辖的问题,可以采取帮助群众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

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网-人民日报.2013年02月18日.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