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对策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大家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日益突出。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单个家庭的幸福稳定,还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要实现对流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有必要加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服务、关爱、管理和完善诉讼程序。要加强流动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需引入适当的多方社会主体的参与,从社会防治和程序保护、教育帮扶等方面展开工作,探索区别于传统的帮教模式,将行之有效的新方法规范化、法律化。

关键词: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犯罪;预防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1-0041-05

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中存在的一群特殊的而且在某些方面又处于弱势的群体。他们在自己的生活环境中往往有着和非流动未成年人截然不同的境遇。他们多数面临着更大的生活压力,缺少来自家庭更多的关爱,在很多方面被社会忽视。在这种境遇下,他们中有相当部分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给他们自己、给他们的家庭、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必须对流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深入了解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预防、控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一、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

流动人口中的和非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特征上拥有共性,但是由于所处环境、生活经历、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他们在违法犯罪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越来越多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犯罪数量占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中非流动人口是占了绝对多数,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90后”流动人口的成长,他们中很大一部分基本都离开自己的居住地,或随父母在外打工,或自己在外地独自谋生,甚或由于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由于来自社会及家庭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基本的管束和生活保障,致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年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1件,涉案未成年人192人,人数比上一年增长13.16%。其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全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高达76.16%。因此,在流动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二)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要的传统犯罪类型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看多集中于以下这些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盗窃犯罪和抢劫犯罪占了很大比例。这主要表现为部分流动未成年人求财的欲望比较强的特点,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密不可分的。流动未成年人在生活的经济来源上往往很不稳定,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他们自己缺乏正当的谋生技能,受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养成了懒惰、怕苦又贪图享乐的习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他们宁愿铤而走险进行盗窃,甚至实施抢夺、抢劫。再有,聚众斗殴、伤害案件也比较突出。这些都属于未成年人传统的犯罪类型,就流动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实施违法犯罪时自我防护的意识更强,也往往更容易偏激,所以人身伤害的案件也为数不少,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小视的。

(三)参与新型犯罪的数量和种类有扩大的迹象

在传统犯罪类型之外,我们还必须看到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参与新型犯罪及其他恶性犯罪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比如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等。在这类犯罪中流动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案件尤其值得特别注意。这些人往往被毒品犯罪集团所利用,因吸食毒品而逐步滑入犯罪的深渊。他们或直接参与毒品的贩卖,或为筹集毒资而铤而走险。这些犯罪类型不同于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更容易被人们忽视,但是给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绝对不容忽略的。

(四)犯罪组织更严密,趋向团伙化

由于流动未成年人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在社会交往中往往更倾向于拉帮结伙,以这样的方式来增强他们个体所不能达到的力量。团伙犯罪比个体单独犯罪的恶性更大,他们多数组织比较严密,分工明确。有些流动未成年人被成年的犯罪行为人所利用,甚至有些犯罪团伙有向着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的倾向。和一般未成年人相比,流动未成年人更容易参与这样的犯罪团伙,他们往往通过这样的方式寻求归属感,因此就更容易受到团伙的控制。

(五)犯罪的手段成人化,暴力犯罪、智能化犯罪有增长的趋势

随着现代信息传播途径的发展和传播速度的加快,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较之过去,他们的犯罪方法呈现出更加隐蔽、暴力、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增强的特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呈现出这样的特征。他们作案,特别是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盗窃、抢劫机动车,往往事先有预谋,组织分工明确。而且往往在实施犯罪后尽可能销毁现场证据,以逃避打击。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还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甚至枪支弹药进行作案。在实施侵财犯罪时,往往不计后果,动辄就对被害人实施杀害。一些年仅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竟然成为类似暴力犯罪中的主犯。流动未成年人由于求财欲望和自我防卫的欲望较之一般未成年人更强,所以他们在实施同类的犯罪时暴力的倾向也就更强。再者,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一些曾经接受过中等教育的未成年人沦为失业人员,他们参与智能型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从近些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类型来看,外来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的情况也有所增加。因此,对外来未成年人加强就业指导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有传统的我们认识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又有其特有的原因。导致其违法犯罪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一)主体原因

由于流动未成年人很多过早地进入社会,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很成熟,能够左右自己的各种行为。外界的刺激更容易使他们情绪偏激,行为极端,进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是非常强的,如果教育及时,方法得当,他们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成年人罪犯。对于流动未成年人而言,及时对他们进行引导,并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思想、心理教育和生活技能的培训,就能够实现对他们违法犯罪进行控制、预防的目标。

(二)家庭原因

与非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中的家庭因素更多地体现为家庭教育的缺失、管束的缺乏。流动未成年人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独自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谋生。这些未成年人他们过早地承担起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为了生活不得不离开父母。独自在外地,没人能够对他们起到监护的职责,由于缺乏管束,他们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跟随常年在外地打工的父母,很小就离开家乡在外地生活就学。这类未成年人虽然生长在父母身边,但是由于父母过多地忙于生计,也有相当一部分疏于管教。他们往往学业较差,逃学、厌学的情况比较多。由于常年生活在城市底层,又缺乏父母的有效监护,受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较多,所以也容易误入歧途。三是由于多种原因脱离监护人监护而流落在外。这部分未成年人有些是由于家庭矛盾而负气离家出走,有些是由于被犯罪分子拐带而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甚至有些是在其父母的同意下被一些违法人员带走进而从事违法的活动。2011年1月26日中国社科院学者于建嵘教授发布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一时间行乞和流浪的少年儿童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流浪少年儿童150万人左右,但每年只有15万人能够得到救助。没有得到救助的流浪少年儿童犯罪率持续上升。他们理应得到更多的社会关爱,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救助的规范。这些未成年人由于受到过伤害,心理往往会留下深深的烙印,所以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三)教育原因

流动未成年人失学的比例要高于其他青少年。他们很多由于家庭的原因或因经济的原因而被迫失学。这就导致他们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从而更容易走上歧途。况且在我国目前的学校教育中还是主要以应试为主要目标。虽然国家提倡素质教育已经很多年了,但是由于各种考核的机制还都是唯成绩论,所以教育中严重缺失责任教育、道德教育、关爱教育、法律教育。这些我们不妨把它们统称为人格教育。在教育的观念上、教育体制上只注重智育教育。责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缺失对于还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期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利于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关爱教育的缺失则使未成年人缺乏对他人的信任、对生活的热爱。而法律教育的形式化,致使很多未成年人没有法律的观念,不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致使法律教育没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改变教育观念,增加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教育,使他们首先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人,这才是教育的根本所在。

(四)社会原因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良因素。这些不良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思想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首先,社会中存在的金钱至上、权钱交易、奢侈攀比等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有很大的腐蚀性,尤其是对那些外来流动的未成年人。由于经济方面的拮据和身处环境的物质诱惑,也很容易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中可见一斑,其中多数为盗窃、抢劫犯罪,他们犯罪的非法所得一般会很快被挥霍一空,之后继续实施新的犯罪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要。其次,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精神垃圾严重毒害未成年人的心灵。尤其是网络管理的不到位,致使互联网成了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流动未成年人很多无所事事,整天混迹于网吧。在目前网络管理混乱的局面下,他们更容易沉迷网络,并受到其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

(五)法律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造成未成年人保护难以实际落实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有明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但是在实践中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未成年人不认真履行监护的行为却屡见不鲜,比如强迫未成年人乞讨、虐待未成年人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受害未成年人多为流动人口,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底层,可以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这些现象导致未成年人身心方面都受到伤害,很容易使他们变得极端,以致形成反社会人格,从而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所以,只有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规范,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才能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流动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成为一纸空文,从法律层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

三、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

要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标,必须结合我国目前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展开防治、教育、保护及挽救工程。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服务管理措施是减少和预防这类人群犯罪的主要手段

造成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原因是多重的,因此要实现对这类人群犯罪的预防,我们需要结合他们犯罪的成因,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

1. 强化家庭教育在流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地位,实现家庭教育在社区的延伸,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和家庭的联动。通过前面对流动未成年人来源的分析不难看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造成他们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为此,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基层社会组织的介入加以解决。首先,用法律的手段强化监护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对那些有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而怠于履行自己责任的监护人,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其次,引入基层社会组织,把家庭教育的外延适当延伸。防止少年违法犯罪,应以社区预防为基础,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为辅,利用社区组织和志愿服务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常规教育、特殊教育,有利于帮助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从而避免误入歧途。

2. 立足学校教育,结合家庭和社区的力量,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教育、关爱教育、品格教育、法律教育、心理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其实是其社会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不仅包括对未成年人智力的开发,更应当包括对他们在人格上的培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学校教育中把责任、关爱、品格、心理、法律教育也纳入教育的范围,而且应当把这些目标作为教育评价中的重要指标。当然,这不单单是学校的责任,还应当将家庭和社区组织也纳入这一体系。

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构纯净健康的文化市场,给未成年人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中存在的不良文化的影响一直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外来因素,也是多年来一直困扰、阻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社会毒瘤。特别是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鱼龙混杂,使得未成年人很容易就接触到暴力、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为此,加强网络、出版市场、广播影视市场、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影视、网络游戏分级制度的建立是当务之急。

(二)健全司法制度是实现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的必要措施

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并给予法律上的特殊关爱。

1. 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法。《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指出:“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因此,制订并确立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少年司法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这些法律规范对指导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见的。主要缺陷包括:一是有关规定过于原则,面对实践中的问题适用上有困难。比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这一条本来是为了保护讯问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的,但是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时,有时很难联系到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很多人都已失学,更谈不上教师到场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到场维护流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多为少年保护组织履行这一责任,有些地方也尝试引进合适的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在完善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践中的一些有针对性的做法可以考虑纳入立法范畴。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追诉程序往往脱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导致教育、感化、挽救效果不理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具有其特有的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应当以此为原则加以制定。而在一般程序法我们所提及的诉讼效率原则、诉讼经济原则等一些价值理念不能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完善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强制措施采取的特殊审查程序、开庭前的社会调查程序、庭审过程中的法制教育环节以及审判后的回访程序等。这些程序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中独有的程序存在,任何环节均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