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实际运行体系的构建


  摘 要 案例教学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本文采用例证法、实证法和归纳演绎推理等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逆推式”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一言堂”即教师为课堂的主体,而是由学生经过独立思考对案例得出结论,然后展示推导结论的过程,教师予以适时引导和点评,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激发了学习的动力。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逆推 结论 过程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29-02
  案例教学法为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戴尔所创,它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近些年我国高校日益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的应用。对于如何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具体适用案例教学法,我国学术界提出了一些创新思路。有的学者提出逆向案例教学法,认为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中案例呈现过程是逐层、多次地展现。有的学者提出“全景式”案例教学法,认为案例教学法不仅在选材上体现全方位,而且在教学方法体现多样化及教学内容上体现多元化。笔者提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并对其运行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包括四个步骤:
  一、精选案例阶段
  在实践教学资料中,案例方面的参考教材很多,电视、网络等媒体中的热点案件也不少,国内外的历史经典案例也很丰富。教师如何选择用于“逆推式”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成为该教学法得以运用的首要问题。在选择案例阶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个指导思想
  案例的选择要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不能离开该课程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近些年随着高校实践教学的改革,对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已经大幅度提高,而且切实将其纳入到了教学大纲中,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对于实践教学都提出了具体的课时要求。通常比照面授教学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课时所占比例较小,因为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是必要的,实践教学的安排也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理解法学理论。实践中,有的教学工作者易走向极端,要么本末倒置即将实践教学的课时远远超过了面授教学的课时,使得学生还没有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匆忙适用实践教学手段而使学生不知所终。有的教学工作者则走向另一个极端,重视面授而忽视实践教学环节,加之每门课程总体安排课时较少,所以甚至将实践教学的课时改为面授课,这种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一是教师缺乏法学实践经验,因为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实践的毕竟是少数。另一个原因是实践教学实施难度大。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对法学知识不局限于书面的理解,而更需要如何运用抽象、枯燥的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有法律逻辑的运用、法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语言表达等素养。第三个原因是教师备课的难度更大,比照书面教授而言更复杂。法学实践教学手段、方式有很多,案例教学是适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因此,“逆推式”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受课时所限,无论从质到量都不能偏离所授课程大纲的要求。
  (二)一个核心内容
  “逆推式”案例教学中,由于案例众多,内容各异,教学工作者从内容上如何选择案例是实现该教学方法宗旨的前提。选择学生关注的娱乐圈的案例,抑或选择电视、网络等媒体热议的话题,还是选择法学界认为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课前,教师应当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对于各章节关于教学重点、难点的要求作为选择案例的核心内容,因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手段之一,其目的和宗旨是为学生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学理论中的问题而服务的,法学理论中非重点和难点的知识是学生能够自学来掌握的,运用“逆推式”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强化重点和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不易理解的问题。
  (三)一个具体实施依据
  在教学大纲指导思想的引导下,依据大纲的内容选择适合、典型,具有可探讨性的案例之后,如何得以具体实施?具体而言,要通过教学工作者制定的课程教学进度中得以实现。在教学进度中,应当制定“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课时等方面的计划,对实现“逆推式”案例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呈现案例阶段
  展示案例有很多方式或途径,可以提前一周预留案例给学生,也可以提出典型案例的名称,让学生借助网络等多媒体现代化手段查找资料,另外也可采取案例调研、情境重现、模拟等灵活丰富的教学方法,展现多维立体化、鲜活的案例,引导学生在参与案例的调查、重演的过程中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交叉的人文、社会学问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分析及讨论。在案例呈现阶段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一)案例的简短性
  由于法学专业课程受教学大纲中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少的限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的时间,布置给学生的案例素材应当简练,不宜过长,如果是典型的热点案例,但案情复杂的尽量由学生课下提前查好资料,为课堂的讨论奠定基础。
  (二)案例的典型性
  “逆推式”案例法所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将活生生的实践问题与法律相结合,最终要通过案例来强化教学重点或难点的内容,进而理解法律的相关制度。建议选择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典案例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判例较宜,因为这些案例都有较丰富的历史渊源及判决理由的论证,其中蕴含了实践经验与较深刻的法学理论的融合。
  (三)案例的可探讨性
  “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应当选择具有争论性的案例,正所谓真理不辩不明,如果很简单、明了的案例就没必要采纳逆推的复杂方法,也无法激发学生参与的意识,无法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及法律实务综合素养的培养。
  三、分析讨论阶段
  “逆推式”案例教学法的重点体现了逆推”的特点,即以教师为总指挥,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学生的分析和讨论的进程。一般分析讨论案例的程序是先阐释、分析过程再逐步推导出结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体现在先有结论后有过程的分析理念。具体体现为:首先让学生展示其得出的案件结论,然后教师引导学生阐明其结论是怎样推导出来的,从而了解学生自我分析中的逻辑推理过程及运用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过程,从而分层次,分步骤地展现学生分析案例的全过程,在每一个层次和步骤中,学生会有不同的争执焦点,如果出现分歧,学生之间可以互相讨论和交流,教师也可与学生进行即时交流并有针对性地予以适时点评问题所在,纠正与法律及逻辑思维偏离之处,使学生明晰其分析案例过程问题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引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