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协作”属性的再考证

[摘要]协作是《资本论》中的重要范畴,但对其归属于生产力、生产关系亦或是生产方式的判定,学术界还未达成一致。协作具有明显的生产力性质,其表现形式体现了生产活动的社会性,包含简单协作、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协作和机器大工业协作等形式的协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

[关键词]协作;《资本论》;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5)06-0021-07

协作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集中、系统论述的重要范畴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卷第六章、第十二章、第十八章,第三卷第五章、第十五章、第二十三章、第三十六章,《剩余价值理论》第四章、第一分册的附录、第十七章、第二十一章等,都对协作进行过论述。马克思将协作定义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1]这一明确定义,说明马克思对于协作的问题有过深入而系统的研究。《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的名称即为《协作》,突出了这一范畴在《资本论》中的重要地位,“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在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2]第十二章《分工和工场手工业》、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也集中论述了不同技术条件下协作的基本方式和演进路径。马克思不仅明确给出协作的定义,且在《资本论》中大篇幅地论述了协作的形式、特点、作用,剖析了其与生产力等范畴的相互关系。

由于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早期手工作坊里的共同劳动称为“简单协作”,因此,在《资本论》中,协作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既指作为资本主义早期劳动社会化的基本形式,又指人们一般的劳动协同形式。刘士本(2004)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对协作概念的表述,既是对简单协作的理论概括,又是对一切形式协作的科学抽象。协作的一般概念,既适用于简单协作,也适用于以分工为基础的比较复杂的协作,还适用于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更为复杂的协作;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三个历史阶段的协作,也适用于资本主义以前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协作,还适用于今天社会主义社会生产中的协作。

关于协作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学术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协作属性的判定,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分析框架中,协作归属于三个核心范畴中的哪一个?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协作与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都有极其深刻的内在联系。赵家祥(2013)认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由于劳动者的社会结合而增加的生产力,联合生产力是许多工人联合劳动所形成的生产力,都涉及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由于马克思在研究中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设定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诸多相关概念的判定既具有生产力的性质,又具有生产关系的性质,又或两者兼具。

一、协作可提高个人生产力、创造出“集体力”这种生产力、作为生产发展水平的评判标准,且其性质是“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3]具有明显的生产力属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对“协作”进行了系统论述,明确指出了协作对于提高生产力、节约必要劳动时间方面的重要作用。“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4]“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它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5]由以上论述可以明确得出,协作对于生产力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刘士本(2004)认为,协作创造一种新的生产力的论断,适合于任何社会,它是任何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必须高度重视马克思关于“协作创造了一种生产力”的科学命题,协作的生产力属性不以社会制度的变迁为转移。

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蕴含的生产力理论出发,也可以考证出协作与生产力的关系问题。张贻达(1983)认为,分工与协作是生产力的社会因素,科学技术是发展着的劳动工具和生产方法的总和,是生产力的自然因素。把科学技术在工艺上的应用,和生产上的分工、协作、组织、管理等作为生产力的因素来看待,生产力的因素就有静态的和动态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之分。程启智(2013)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实际是由要素生产力和协作生产力构成的二维理论体系。要素维度的生产力,是从静态角度分析的生产力;而协作维度的生产力是从动态角度分析的生产力。协作生产力,是在既定的生产力诸要素质量不变条件下,也就是“人和物方面的材料都是现成的”[6]条件下,仅仅由于生产要素数量的某种形式的集合,即由于有计划地协同劳动,就可以提高了个人的生产力,并创造出新的生产力。他(2014)还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7]“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8]的考证,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胡仪元(2003)认为,生产力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要素系统、水平系统和历史系统三大子系统组成的,其中的要素系统又由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和协作生产力组成。协作生产力是相对独立于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一种新的集体力。协作之所以具有生产力的性质,是因为协作的状态如何,使相同要素所组成的整体系统的功能各异。良好的协作会使生产力的每一个要素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并使其整体功能放大。协作水平决定了工具的创造水平和使用效率、决定了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及其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或组合状态,及其生产能力,协作水平是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评判标准。王秀海、张红海、尹玲娟(2007)认为,由生产技术决定的分工协作应属于生产力的内涵。生产力是讲人与自然关系的,但这里的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在一定分工协作关系下联合起来的人。社会生产过程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方式属于生产力的内涵,而不是介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第三个方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归纳了协作“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9种作用机理:“是由于提高劳动的机械力,是由于扩大这种力量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是由于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场所,是由于在紧急时期短时间内运用大量劳动,是由于激发个人的竞争心和集中他们的精力,是由于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和多面性,是由于同时进行不同的操作,是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而达到节约,是由于使个人劳动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9]程启智(2014)将这9种机理概括为生产力发展过程中要素生产力和协作生产力的互动演化机制:简单协作导致生产资料的节约和规模扩大,从而提高了作为物的要素的生产力;简单协作会刺激劳动者的竞争心和好胜心,从而提高作为人的要素的生产力;简单协作推进分工和专业化,进而使协作生产力自身获得进一步发展;协作导致作为要素生产力的管理职能的产生,而管理有助于提高协作生产力;分工和专业化导致要素生产力的改进和提高;自然力和自然科学要素生产力为协作生产力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分工导致产业集聚和专业化扩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

同时,协作的生产力属性还体现在,其性质形式发展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10]从协作的一般性来分析,人类自原始社会起就存在协作劳动,但各社会形态中采取的协作方式有很大差异,“在古代世界、中世纪和现代殖民地偶尔采用的大规模协作,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从属关系为基础,大多数以奴隶制为基础。相反,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一开始就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11]协作的一般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有了充分发展,因此,“对农民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来说,资本主义协作好像不是协作的一个特殊的历史形式,而协作本身倒好象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所固有的并表示其特征的历史形式”。[12]

资本主义社会的协作形式经历了简单协作、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协作和以及其大生产为基础的协作。于金富(1999)认为,从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协作的生产组织方面来说,劳动的社会化协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组织的一般形式或基本形式。回溯资本主义发展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工场手工业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用的工人较多之外,协作依然是简单协作这一特殊形式。“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来说,例如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佣的工人较多而外,和行会手工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13]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协作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和系统的形式,“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统治地位。这个时期大约从十六世纪中叶到十八世纪末叶”。[14]到了机器大工业阶段,社会化协作的生产组织则发展成为以不同机器的分工为基础,产生了以机器体系的协作为主体的工厂制度,“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15]

协作对生产力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并可以产生新的生产力,但学术界对协作是否如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一样归属于生产力范畴还存在争议。郭树清(1985)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生产力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16]的论述,认为生产力回答的问题是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而生产的自然形态回答的则是如何生产。从这种分析来看,协作无法归于生产力范畴。而吴易风(1997)认为,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三者中,生产力不是《资本论》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中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所决定的,但它本身不包括生产力。诚然,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在研究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时,不能脱离生产力和实际劳动过程。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因此把生产力或实际劳动过程作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17]“正如考察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是商品学的任务一样,研究实际的劳动过程是工艺学的任务。”[18]由此,是否能把协作归于生产力范畴值得进一步商榷。

二、协作“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19]的表现形式体现了生产活动的社会性,但与《资本论》中生产关系的内涵范畴不相一致。

人们的生产活动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20]林世昌(1987)认为,物质生产必然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它必然具有社会的历史的规定性,即社会形式和性质的规定。只要物质生产存在,生产的社会形式和性质,就如影随形,必然同在。郭树清(1985)认为,生产从一开始就不是单个个人的活动,而是人们结成一定关系的社会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要发生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人与人之间在生产中的联系和关系一经产生,就同时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任何自然科学和工艺学可以解释的。胡世祯(1999)认为,生产方式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这并不是说,生产方式只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为了组织生产,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中,劳动者相互之间以及劳动者和生产管理者之间,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关系。从上述分析出发,协作不是单纯的人和自然的关系,甚至可以认为其本体描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21]因此,对协作属性的考察,还必须考虑生产关系这一重要范畴。

陈勇勤(2011)认为,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中的生产关系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二是生产过程中人与物的关系。其中,人与人的关系又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分工的基础上劳动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另一部分是组织的基础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生产过程的起点、终点的关系双方不同于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双方,而生产关系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也包括协作关系。从其表述来看,协作确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但这里包含协作的生产关系,是否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框架中界定的生产关系相一致?笔者认为还可以商榷。

文章中提到,生产关系具有两种含义:生产关系A代表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B代表与所有制相联系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A始终以合作来定位,合作具体涉及分工下的合作(协作)、人力和物力的合作以及合作的高效率;生产关系B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关系,然后出现生产关系→阶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始终以对立来定位。而笔者认为,生产关系A 实质上描述的并非生产关系,而是生产方式。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没有明确定义核心概念,因此范畴界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黄涛、曹子勤(2012)认为,生产关系的结合点仍然在与生产方式的构成的关系上。由于生产的技术条件(机器等)外生于马克思的研究框架,传统观点才把精力集中于生产的社会条件。而生产的社会条件主要又都是以生产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生产关系才成了政治经济学的唯一研究对象,连马克思所提到的生产方式也给忽略了。马克思的研究目的来看,这种忽略还是很有道理的。

关于生产关系的界定,首先必须明确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还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关系,是当前诸多专家学者界定的“广义”的生产关系的概念,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斯大林认为,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以及产品分配方式。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笔者认为,就是指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生产关系,也是《资本论》研究对象所指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22]这个意义上的生产关系直接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紧密相连,也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表述的生产关系等同所有制关系的意蕴相呼应。赵家祥(2013)认为,马克思所使用的生产关系概念不包括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等,有时甚至不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或占有关系。由此,把协作归为生产关系范畴,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原意,具有较大差距。郭树清(1985)还认为,在同一基本类型之中的生产方式事实上是有不同发展阶段的,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有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等等阶段。这些阶段上的生产方式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它们的根本特征没有变化。换句话说,生产的社会形式中所包含的生产关系没有根本变化。

至此,对《资本论》中协作归属的判定,实质上是厘清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三、包含简单协作、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协作和机器大工业协作等形式的协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和具体形式,可归结为劳动方式、生产技术形式、生产社会条件、生产组织形式等。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于马克思《资本论》中生产方式范畴的探讨不断深入,与此同时,一系列相关概念也逐步得到界定和厘清。于金富(2006)认为,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著作中,生产方式通常有三种具体含义:劳动方式、生产形式及其社会形式。劳动方式是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与社会组织,其中,生产的社会条件,包括生产过程的协作与分工的发展程度,生产组织的类型与结构,生产过程的管理方式等。广义上的生产方式,即包括劳动方式、社会的生产形式和生产的社会形式三者在内的生产方式;狭义的生产方式,即劳动方式与生产形式,或物质生产方式;最狭义的生产方式,即劳动方式(劳动的技术过程条件与生产组织),或劳动的生产条件。赵学清(2011)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地把商品生产看作物质生产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所采取的社会形式,而将物质生产的条件、手段、方法、组织形式等看作生产方式,法文版将个别地方的“生产方式”改为“生产技术方式”,说明物质生产的条、手段、方法、组织形式等是生产方式,协作、工场手工业、机器和大工业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随着技术发展所采取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深入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对这种含义的生产方式还有更深入、更具体的分析,他把协作、工场手工业、工厂制度看作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具体形式。“人数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概念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23]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通过提高劳动过程的社会生产力来更有利地剥削劳动过程的一种方法,协作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马克思把工场手工业、手工业和家庭劳动看作是与工厂制度相对的“旧的生产方式”。由于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变革,劳动对资本形式上的从属让位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由于发生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技术层面上的生产方式具有了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因此,马克思把发生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后的工厂制度称为“特殊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殊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旦掌握整整一个生产部门,它就不再是单纯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而一旦掌握所有决定性的生产部门,那就更是如此。这时它成了生产过程的普遍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形式。”[24]

孙世强、王辉、李光辉(2009)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从生产的物质方式、生产的劳动组织方式、生产的社会方式、生产方式的现实基础四个维度进行研究。其中,生产的劳动组织方式,包括传统封闭自发而分散的家庭生产方式、手工业生产方式、大工业生产方式等。资本主义生产物质方式的进步改变了传统封闭自发而分散的劳动组织方式,劳动组织方式的改变使得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孤立个体演化为广泛协作的群体,狭窄的利益关系演化为所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黄涛、曹子勤(2012)认为,人类社会的起点是劳动是生产,因此第一个问题就是人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生产。这种方式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用手、机器还是知识,二是自己单打独斗(家庭)、结成集体还是依靠企业。在这里,前者就是劳动生产的技术条件,后者就是劳动生产的社会条件。因此,人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生产,就是人们的生产方式。周绍东(2013)从协作的另一面——分工来分析与生产方式的归属关系。他认为,长期以来,分工在很多研究者看来更多地属于生产力范畴,而生产力本身并不是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除了生产关系外,还包含了介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生产方式。而分工正是生产方式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刘洁、李玉根(2002)认为,对协作与分工应作两个方面分析,简单协作的同一性与分工的专业固定性和细分性(向劳动与工具的专门化方向发展)是生产力的社会结合方式,即生产方式本身。过去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将简单协作、分工、大工业解释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三个发展阶段,并将其逐渐淡化出教材。而实际上,这三个阶段也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三个阶段,它所揭示的生产方式的自身发展规律正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可缺少的实质内容。郭树清(1985)认为,生产方式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生产的自然形态,即生产的自然物质条件和形式,劳动的技术组合方式;其二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即生产的社会条件和形式,人们的活动发生社会联系和关系的形式。生产的自然形态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以及分工与协作等等方面技术特性的概括;生产的社会形式则是由上述诸方面的技术特性所决定,并与它们同时存在的上述诸方面的社会特性的概括。胡世祯(1999)认为,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和方法。社会分工是由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历史上的各次社会大分工也表现了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是社会分工本身的内容是说明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如何结合的,生产是怎样组织的,因而它是属于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力本身。刘刚(2010)认为:生产方式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的方式,在技术层面上,它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和劳动方式;从制度层面上讲,它是指生产的社会形式。在技术层面上,生产的技术方式主要体现为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方式,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操作也要以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为基础。

马克思在多次提及协作就是生产方式,或把对协作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的描述归于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讲到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中的协作时指出:“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来说,例如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佣的工人较多而外,和行会手工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25]这里,马克思明确使用了“生产方式”这个概念。马克思说:“虽然协作的简单形态本身表现为同它的更发展的形式并存的一种特殊形式,协作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26]这里的协作指的是简单协作,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虽然在简单协作之后又发展出了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协作和以及其大生产为基础的协作,但简单协作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并未消失,而是与其他二者并存于生产过程中。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简单协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也暗含这种简单形态及其更发展的形态同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亦可以认为一般意义的协作属于生产方式范畴。

在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介的维度上,协作的生产方式属性更加明显。“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27]生产力带来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方式的变化又为生产力提供新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反过来促进生产力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革,包括技术和社会形式的变化,都会带来生产关系的变动,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将生产方式的变化固化为一定的经济社会形态,并影响上层建筑进一步固化为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非直接起到决定作用,而是必须通过生产方式的传导,这也同时解释了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变化相对于生产力变化的不一致性,通常是滞后性。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说,马克思全面地阐述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以及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这种奴役与被奴役、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完全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要是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的社会结合方式——所产生、决定的,由此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生产方式对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28]例如,马克思在具体分析资本主义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过程时提出,虽然资本起初并未改变生产的技术条件,但它却改变了生产的社会条件即生产过程社会结合的形式与方式,因而原有的小生产方式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由此便引起了生产过程中人们所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根本变化。

马克思对于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即协作层面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始终采用了一种动态的、体系的分析范式,他一刻也不曾孤立地分析协作这一范畴的文本含义,而是将其置于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置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鲜活实践中,是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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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