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影响分析

摘 要:随着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开展,全国范围内“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和税负,本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以及试点政策效果和影响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进项抵扣;减税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营业税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主要是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存在一些弊端: 第一、两种税制并存在征管上增加了难度。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覆盖了除建筑业以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是包括第三产业(批发零售业除外)和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实际工作中有不少涉及跨税种兼营的情况,这些给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两种税制并存割裂了货物和劳务,越来越不适应产业发展的新要求。第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情况。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这就意味着有多少流通环节就要征多少道税,行业分工越细,流通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越严重,企业税负就越重,这也严重阻碍了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不利于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而增值税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而且从国际上看,增值税是一种成熟的、得到广泛认同的税种,进行“营改增”符合国际化的趋势。

目前改革已经在试点省市实施了一段时间,从实施税改的行业和地方来看,“营改增”到底给他们带来了哪些具体影响?改革后企业应如何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在对这类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帮助企业实现更多的减税?笔者通过多渠道搜集到一些资料,并作分析如下:

一、“营改增”对原先属营业税的应税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对服务业的影响:使之分工更加细化,盈利能力提高。 营业税的特点是全额征收、没有抵扣,由此造成重复征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服务业来说,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放下包袱,向细分化和专业化迈进,有利于提高盈利能力。例如: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购劳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转嫁而来的营业税,然而当其造成的成本增加额度高于专业分工产生的实际收益时,企业宁愿放弃专业分工,不考虑劳务外包,选择企业内部承担。而“营改增”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进行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对这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特别注意收集整理发生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以便进行进项抵扣的账务处理。

(二)对邮电通信业的影响:使电信行业短期内利润受损且增速减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11%和6%的差异化税率。此后,新浪网有消息称,随着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三季度财报的出炉,2014年以来对三大运营商收入和利润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已经显现,即“营改增”,它严重遏制了三大运营商的收入增速,重创了三大运营商的总体利润规模。分析其中的原因:1.进项税分析。首先,电信行业营业人员数量较多,整体人工成本较高,且这部分开支不可抵扣。其次,对于机器设备只抵扣“营改增”后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之前的不可抵扣,而设备的购置又是有一定周期的。最后一些酬金支出以及在偏远地区的基站费用等都很难获得进项抵扣专用发票。另外,上游供应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抵扣。以上各方面原因都造成电信行业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少。 2.销项税分析。税改前,视同销售行为并不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在增值税税制下,一旦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也视同销售,也就是说,预存话费赠送终端或其他商品、营销或公益性活动免费赠送商品或服务等都视同销售,征收销项税。3.税率分析。未实行税改之前,电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改革之后其销项税税率为11%。所以电信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其税负会由于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少和销项税增加以及税率的提高而在短期内有所提高,由此带来行业利润的暂时减少也在所难免。但从长远来看,由于接受邮电通讯服务的下游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他们的税负将得以减轻。因此,对整体经济而言,“营改增”是有利于结构性减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对电信业而言,应加快设备更新,尽量收集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并减少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可减少增值税的纳税额,从而减轻税负。

(三)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税负减轻,利润增加。税改前,融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税改后,由于可以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更多的企业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扩大投资。“营改增”给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保证了融资租赁业在税改后税负不增加。同时,对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扩大投资的企业来说由于增值税进项可抵扣,他们的税负得以减轻。在企业会计核算时应注意这一块进项抵扣的处理。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一些成本较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税改后税负得以减轻。举个例子: A企业获得运输劳务收入100万元,相关成本80万元。按税改前的营业税计算,应纳营业税为100×3%=3万元。税改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适用1l%的税率。该企业应缴增值税为100×11%-80×11%=2.2万元。税改后A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B企业同样获得运输劳务收入100万元,相关成本60万元。在税改前,B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00×3%=3万元。税改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11%-60×11%=4.4万元。税改后B企业的税负加重了。由此可见,“营改增”并不会给所有的交通运输企业带来减税,只有成本较高的企业在税改后税负才得以减轻。这也促使交通运输业加快交通设备更新步伐,以争取更多地享受进项抵扣,从而减轻税负。

(五)建筑业“营改增”目前还没有具体实施,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建筑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也势在必行,只是税改在实施上还有一定的难度。比如建筑业购置的原材料(像沙、石)在取得增值税发票上难度较大,这部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很难得到抵扣。但“营改增”后购置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抵扣这将促使建筑业提高机械设备的装备水平,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用,从而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二、“营改增”还对行业财务规范起到促进作用

由于客户对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增强,将迫使一些小规模企业努力扩大规模,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争取成为一般纳税人。

总之,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会计核算规范化,促进行业财务规范化发展。目前来看,虽然“营改增”使得部分行业在短期内税负有所增加,但改革实现了第二、三产业的税收衔接,改革之后,随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今后他们的下游客户将会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多而逐渐减轻税负。

    (作者单位:福州第二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