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公平的政策建议

高中教育是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连接点。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普通高中的教育公平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在普通高中的发展中,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公已成为高中教育发展的“瓶颈”。

本文就高中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提出政策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参考。

确立高中教育有限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实现底线均衡

教育均衡发展是对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共同认识,但不能忽视,均衡发展主要是针对义务教育的。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并且现阶段正日益普及,因此,高中教育在总体上应朝着均衡发展的目标迈进。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动态、历史的过程,是一个由低位均衡向高位均衡发展的过程。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高中教育发展的实际,只能追求有限的均衡发展,实现底线均衡。

所谓有限均衡,是相对于完全均衡而言的,主要包括均衡发展水平的有限、均衡范围的有限和均衡结果的有限。

第一,均衡发展水平的有限。有研究者将教育均衡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低水平的均衡,目标是追求教育机会的均等;第二个阶段为初级的均衡阶段,目标是追求教育资源的合理均衡配置;第三阶段是高级的均衡阶段,目标是追求学校教育发展的均衡,即教育质量的均等;第四阶段为高水平的均衡阶段,目标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理想,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正从第二阶段走向第三阶段,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但就高中教育而言,《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也就是说,高中教育目前的努力方向还处于初级均衡阶段,即处于通过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努力实现教育过程资源的均等,以达到“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

第二,均衡范围的有限。义务教育的均衡是全面的,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应该统一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但高中教育不能如同义务教育一样,通过国家调控实现全国范围内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它应在国家的调控下,在保持省级区域间适度差距的基础上,实现省、市区域之内的均衡发展,其重点是推进省级区域内均衡发展,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高中教育的统筹,缩小省内各地区,尤其是一个地区内学校之间的差距。

第三,在结果上,达到底线均衡的要求。在国家层面上,高中教育允许各地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度的。适度的差异,要有一个保底的限制,在底线之上的差异是允许的。因此,对于高中的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国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底线规定作为办学基准,所有的高中必须达到这个基准。在这样一个合格的基准层面上,去实现高中教育发展的底线均衡。

学前教育的普及和义务教育的公平,是高中教育公平的基础

教育具有连续性,我们关注高中教育公平,但不能把教育系统“拦腰切断”,它必须关注高中前的教育,并致力于实现高中前教育的公平,这是高中教育公平的起点,也是其公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美国学者布鲁姆研究认为,中等教育结束前用传统的智力测验所测出的成绩,其差别一半以上在6岁时就形成了。所以他认为,消除高中教育的不公平,要发挥学前教育机构的作用,主张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是教育体系的起点,学前教育的公平是人生起点的公平,没有起点的公平,就不可能有公平的“参天大树”,不可能实现后续任何一级的公平。我们要把学前教育公平,提升到人生起点公平和教育起点公平的高度,普及学前教育,保证每个儿童在人生起跑线上接受国家提供的平等教育。

高中教育直接承继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结果是高中教育公平的起点,所以实现高中教育公平,就必须打好义务教育公平的坚实基础。近年来,国家非常关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5年,教育部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年国家又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公平作为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全面落实,公共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倾斜,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制度等,都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学者研究表明,反映教育差距的基尼系数,近年来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0.318下降到2003年的0.244。这说明义务教育发展的差距日趋减小,为实现高中教育公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强化省级政府在高中教育投入中的责任,确保高中教育的公共投入

由于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高中教育的投资主体在地方政府。由于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地方有限的财力首先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免费实施,使得政府对高中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在一些贫困县,政府甚至无力给高中教育任何的经费投入,造成高中特别是农村高中负债现象严重。同时,在部分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高中教育的贫困地区,政府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高中教育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政府教育投入的缺位,严重影响了高中教育公平。高中教育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做到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立学校为主。

高中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主体。从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来看,2008年小学、高中、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比例为1∶1.13∶5.25。而根据国际经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各级教育投入的比例,初等教育为45%,中等教育为42%,高等教育为13%。显然,我国高等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比例过高,致使高中投入的比例降低,政府对高中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在我们的调查中,有的贫困县根本没有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投入,政府鼓励高中收费(主要是择校费)。高中教育资源配置以政府为主,就必须提高其在教育经费分配中的比例,增加高中教育公共财政的投入。

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教育的投入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而在财政收入上,中央财政强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强于地市级财政,地市财政强于县级财政。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是导致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不均衡的重要原因。目前高中“以县为主”的投入体制,不利于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所以,应将“以县为主”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向“以省为主”推进。实行“以省为主”的高中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后,省级财政拥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更好地把握全省教育发展中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适时合理地分配各项教育经费,从而有利于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取消对重点中学和示范性高中“重点保证、优势扶持”的政策取向,平等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有限的高中教育资源如何配置?过去的思路是追求效率,办好重点中学。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为了加速造就人才和带动整个教育水平的提高,必须考虑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大学和重点中小学的建设,尽快提高它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之后,教育部在全国确立了4000多所重点中学。1980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决定》除了明确重点中学的任务和要求外,还特别提到重点中学的资源配置方法:“今后增加的中学教育经费,在统筹安排下,要保证重点中学的需要。重点中学的经费由省、市、自治区制订标准,各地要按标准拨给学校。基建投资、教学设备费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统一掌握,戴帽下达。”在重点中学与一般中学的关系上,“要努力做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20世纪90年代后,不再提“重点高中”而改为“示范性普通高中”。1995年国家教委发出了《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按照示范性高中的评估验收标准,原先的国家重点高中,自然能够通过示范性高中验收,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示范性高中。如此看来,示范性高中延续的依然是重点中学的发展思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重点保证、优势扶持”的政策取向,对示范性高中优先投入、优先发展。

历史地看,重点高中政策对于集中优质教育资源、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这种精英化教育的思路,在高中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阶段,越来越显示出它极大的不公平性。所以,今天必须取消对重点高中和示范性高中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分配的优先权以及招生中的某些特权等。

公平分配公共教育资源,要做到:第一,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办高中,包括教育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要实现基准上的统一,不再按照学校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对待,更不能偏向“重点学校”。第二,对所有的学校包括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都拨付给数量相等的生均教育经费。第三,对薄弱学校实施补偿。鉴于此前重点高中制度致使很多学校成为薄弱学校,对薄弱学校而言,只采取平等的手段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为此,必须采取措施,有效保证弱势学校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高中教育的基准,推进合格性学校评估,重点扶持基准以下的不合格学校

高中教育追求一种有限的均衡发展,追求实现底线均衡。底线均衡就是要确立高中教育的办学底线,作为高中教育的办学基准。政府要保证实现基本办学标准的统一,保证所有学校的生均经费、人员、校舍、图书等基本办学条件,保证高中教育的基本质量,满足每个受教育者的基本教育需求。

国家的办学基准是对高中的最低要求,而不像示范性高中是对高中的最高要求。在公平的视野下,需要转换思路,不是以高标准做“顶线评估”,给示范性高中“锦上添花”,而是要以高中的办学基准做“底线评估”,推进高中合格性建设,努力改造基准以下的不合格学校,使之达到基准的要求。通过合格性学校评估,推进高中标准化建设,既提升了高中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又从源头上缩小了高中之间的差距。

合格性高中,不是降低高中质量的要求。因为在教育资源与教育质量之间,并不是一个无限的正比关系。有研究已经表明,在教育资源缺乏的时候,弥补教育资源会带来教育质量的提高;但当教育资源能够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后,此时教育资源的增加不会必然带来教育质量的提高。所以,在资源的合格性标准以上,教育资源的无限增多,往往是一种奢侈浪费,不是一种有效的配置。

实行区域内教师和课程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内的教育均衡发展

近年来,我国高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不断提高,2009年已达到91.55%,有的省市更高。单从教师的合格学历来看,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差异大的主要是优秀教师。高中的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都集中在重点中学、示范性高中,并且层层上移:农村的优秀教师调到县城、小城市的调到大城市、普通学校的调到重点中学,最后大量的优秀教师都集中在城市和重点中学,农村和普通学校优秀教师进不来、留不住。

教师资源的不均衡是影响教育公平的最重要因素。在教师资源上,我们不能只满足于教师学历的合格,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教师,提升他们的质量;另一方面,对优秀教师和他们的教学资源实行共享制度。比如,探索和建立教师轮换制度和优秀教师共享制度。对于一般教师,在本学区内要定期实行轮换;对于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要实行资源共享。他们除了在聘任的学校任教外,每学期还必须承担本学区其他学校一定学时的教学工作,使优秀教师能够服务于学区内每一所学校。也可以尝试探索优秀教师由教育局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其教学工作的制度;还可以尝试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区域内优质课程与教学资源的共享。

确保合格质量的基础上,提倡高中特色化发展和学生个性化“择校”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在保证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基础上,高中必须凸显特色,办出多种类型。除了目前的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外,还可以针对不同的人群做出区分。学生的自然禀赋和后天志趣各异,要有多种类型的高中,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要。政府对高中教育不能管得过死,除了要求高中教育达到一个合格性质量基准外,要赋予高中更多的自主发展权,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学校有自主发展的空间。每所学校都需要突出个性,走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之路。一个人享受什么样的教育服务,由他自己去选择,选择真正适合他的个性化教育,才是最公平的教育。

高中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衔接口,还负有为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任务,特别要为“拔尖人才”的培养打好基础。高中教育如何有利于“拔尖人才”的成长?这就要求在基准公平的基础上,使一部分高中切实成为适合拔尖人才成长的高质量学校,对成绩优秀的学生施以更好的教育。教育公平不在于最后结果的平均或同一,而在于过程中规则的平等与同一。正如有学者所说,“只要个体具有获得某种教育的平等机会,教育结果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建立以才能为核心的公平竞争机制,杜绝“权、钱、学”交易

教育面对的是人,教育的目的在于发展人。个体发展的差异,是教育的依据。高中教育公平的差异性,只能反映才能的差异,根据每个学生的才能分配教育资源,使他们得其应得,这才是公平的教育。“公平在机会与才能成比例时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不同的人接受教育的多少和性质存在差异,但只要遵循“持有正义”,其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获得完全依据才能高低而确定,这种差异本身就是公平的。

高中教育存在着阶层差异,如果这种差异是由个体发展导致的,则无可非议;如果是通过权力、金钱等作为交换条件而获得的高中教育机会,则是不公平的。有学者曾对高中入学机会进行过研究,结果表明,各类高中合计约有1/5的学生通过交赞助费和择校费进入高中,在不同类型学校中,城市重点中学的择校生比例最高,为25.2%。此外,还有6.5%的学生动用了社会关系。我们对江南某市400名高中生入学途径的调查也表明,重点高中有22.22%的学生是通过交择校费进来的,10%是通过父母的关系进来的。一些重点中学以办“分校”、“联合办学”和“名校带民校”为名,大量招收高收费生;有的地方甚至规定,重点中学招收高额收费生的比例可达40~50%。这种“权学交易”、“钱学交易”正是老百姓最为痛恨的教育不公。所以,治理高中教育不公平,必须坚决取消公办高中的择校生,做到“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同时,也必须坚决清理“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各类假民办。

建立普通高中收费与贫困生资助相结合的制度

如果把产品按性质分为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话,高中教育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随着高中教育的普及,它越来越靠近公共产品的一端,更多地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高中教育要以政府承担为主。

高中教育作为一种消费品,与其他消费品不同,它不能完全遵循“有钱就能消费、没钱就不能消费”的私人产品消费原则。教育作为一种促进个体发展的社会活动,个体才能的发展是分配教育资源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以才能分配教育资源是第一原则,付费只是第二原则,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第二原则必须服从第一原则。这就杜绝了“以钱买学”的“钱学交易”,也避免了因贫困而失学现象的发生。

对于贫困学生的资助,以前主要对象是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恰恰缺少普通高中教育。其实,普通高中贫困生的数量比高等教育的面还要大,还要多,是否能够给他们资助,关系到他们能否完成高中教育,更关系到高中教育的普及。令人欣喜的是,国家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不久前,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根据两部委意见,我国将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这个制度显示了国家对于普及高中教育的决心。但在制度的落实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如地方经费的筹集,尤其是贫困地区经费的筹集;监督约束机制的细节完善,等等。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资助贫困高中生的制度关怀不落空。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高中教育公平与教育资源配置研究”(07JA880044)终结性成果的一部分)(责任编辑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