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经验与展望

摘要: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的村民自治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成功案例,其成功的经验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合寨村开启的中国村民自治,是在争论中艰难前行发展的。实践第一和着眼未来是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两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大力发展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确立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可望通过大力发展村民自治,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关键词:村民自治;合寨村;发展历程;经验;展望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02—0168—03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成功案例: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

(一)合寨村: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

合寨村位于宜州市屏南乡西南部,与柳江县土博镇、忻城县欧洞乡相邻,是三县(市)的交界处,全村有12个自然屯。在合寨村果作屯,一棵百年大樟树至今蓊蓊郁郁。29年前。正是在这棵树下,村民们自发民主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由此揭开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全新一页,合寨村开启的村民自治,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

1980年、合寨村已开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随着分田到户,原先生产队的凝聚力和约束力逐渐减弱,队干部对日益严重的赌博、偷盗、乱砍滥伐集体山林等现象束手无策。合寨村第一任村委会主任韦焕能当时是合寨大队果作生产队队长,同时也是党小组长。他回忆说:“大伙在村头的大樟树下七嘴八舌地议论,有人说‘大队的人连集体的林子都看不过来,哪有时间管我们的事呢?“快插田了,合伙用的水渠总该修一修。需要一个管事的组织啊?’大家议论后觉得,需要有一个名义、有人牵头去办,当时大队叫管委会,我们就叫个村委会。这个称呼既符合村里实际,又符合我们的身份。”但另一个问题是:过去生产队队长是大队任命的,现在如何产生村委会,怎样来确定管事的人呢?韦焕能说:“没有人来任命,谁也不能站出来说自己来领导吧。最后大伙—合计,每户派1人选举出村委会,依得票多少来确定在村委会中的职务。1980年1月25日,果作屯举行民主选举,当时没有指定候选人。每名代表在一张两指宽的纸条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出纳员一名、会计员一名。韦焕能说:“哪天有85人参加选举,我得了全票,根据群众意见让我当主任。”,果作屯搞村民自治最初的目的侧重于治安联防。意图简单但效果却明显,也就在同一年,整个合寨大队各屯纷纷效仿选举成立村民委员会。1984年撤社建乡后合寨大队成立了村委会,韦焕能当选首任村委会主任,原来各自然屯设立的村委会改为村民小组。如今提起“村民自治第一村”,都以现在的合寨村委会作为统一的称谓。

当年果作屯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但究竟怎么去管?当时很多人都意识到必须建立一套管理制度,村务管理才能有所依据。当时的村委会集合群众智慧。讨论产生了“村规民约”,如:严禁赌博,不准在私宅、村里开设赌场,违者罚款10元。不准在村内、村附近对唱野山歌。违者罚款每人10元。不准在路边、田边、井边挖鸭虫(即蚯蚓),受损失的罚工修补。不准在泉边、河边大便,不准在上游洗衣、洗头梳发,晾晒蚊帐、床单等污染东西。此外还有针对乱砍滥伐制定的“封山公约”。每家每户派出代表在“村规民约”和“封山公约”上按手印后贴在墙上公布实施。利用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教授说,果作村委会是迄今发现的全国第一个有正式记录为依据的村委会。

(二)成功的经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合寨村村民自治以来的主要成绩与事例。29年来,合寨村相继解决了用电用水、新建校舍、硬化道路、水渠维修、安装闭路电视等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1980年合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7.83元,2007年这一数字突破了3100元。

2008年4月11日,合寨村举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全村3264名选民中共有3132人参加投票,投票率超过96%。与之相应的是,28年来合寨村村委会已先后经历9次换届,始终保持着高度的透明度及公正性,没有出现过村干部贿选、决策专断、贪污挪用等问题,受到全村4300多名群众的一致肯定。

合寨村有一个集体林场,每年有2万多元的收入。有村民代表提议,土地都分到户了,这笔钱也分到各户吧。但更多的村民代表表示反对:分钱下去容易,万一村里有急用,要收钱上来就难了,还是留着集体统一开支吧。通过民主决议,这钱最终没有分下去,而恰恰是这笔集体经济收入在后来的村办事业中发挥了作用。1994以前,合寨村的闭路电视只能收到地方台,并且效果极差。有村民建议村里建一个地面卫星接收站,这样可看到20多个台的节目。村委会随后召集村民代表讨论,最后全部同意建卫星接收站:12个屯的三个片各出4000元,村委会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12万元。不久,村里的卫星接收站便顺利建立起来。

在合寨村,“村规民约”具有极强的监督力,村民之间已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氛围。1987年,拉全屯一个村民盗砍林木,一村民小组长发现后及时报案,村民被罚30元。而报案者得到了15元的奖励。

合寨村支书和主任不能直接插手钱和账。而是由民主理财小组监管、一名支部委员负责开支审批。500元以上开支必须经村“两委”班子开会研究同意,重大开支和投资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财小组每季度对村里的收支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把关。村级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事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2 “议事会”、“明白墙”,“四小”制度奠定合寨村村民自治根基。合寨村村委会大院里四周的村务公开专栏,密密麻麻占了几个墙面,内容包括村民自治事务公开、政务公开、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等。合寨村委会的干部们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靠的就是这种“明白墙”和“议事会”。在合寨村,虽然经过了29年的风风雨雨。能否决村委会意见的“议事会”多年来从未间断,让老百姓一目了然的“明白墙”也必然定期更新。

独具特色的“议事会”、“明白墙”,从根本上来讲源于合寨村多年坚持的四条制度。

一是“小票箱”保障群众的选举权。从1980年以来。合寨村村委会一直坚持“小票箱”选“村官”制度,由群众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使民主选举始终遵循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坚持差额选举和公平竞争、民主择优的原则。

二是叫“人大”保障群众的决策权。从1982年起,合寨村成立了“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推选有威望的、曾经担任过乡村干部的退休干部、党员中参政议政能力强的

同志以及部分现任干部组成,协助班子做好工作。参与村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村里重大事情必须通过议事会讨论研究,拿出决策方案,经过村民会议通过后才提交村委会办理。议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从1980年至今从未间断,被村民们称为“小人大”。

三是“小宪法”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合寨村1980年制定的“村规民约’,历经多次修改完善,1990年又进一步围绕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等制定了《合寨村村民自治章程》,群众称之为“小宪法”。“小宪法”保障了群众的参与权,确保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从而调动了群众建设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四是“小纪委”保障农民的监督权。从1980年开始。合寨村从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中选出部分原则性强的代表成立了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对村里财务进行逐笔审核清理1998年后,村里结合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村级事务监事会和7人组成的集体经济审计小组,由“两组一会”对村民关注的敏感问题进行监督。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合寨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经验,合寨村是中国村民自治的开创者,在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我国村民自治在争论中前行的艰难历程

1980年初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从此开始了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村民自治是伴随改革开放而出生和成长的。我国在1982年重新制定的宪法中,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实施,从而拉开了村民自治生长的序幕。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起比较完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诸多制度。村民自治更进一步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则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政治制度之一。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变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争论激烈

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经济体制,与此相呼应的乡村治理体制却还未定论。当时,有两种思路:一是行政化的思路,即以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管理农村社会。这一思路有相当大的影响,因为它实施起来简便,各级干部可以驾轻就熟地治理。另一种思路就是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即在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相当多的人对这一思路存有疑虑:首先。村民自治在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人们十分陌生,不知该怎样实施。更重要的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群众,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当家作主,而一些人担心农民的素质还不高。村民作不好主,农村会出现混乱。因此,直到1980年代中期。我国基层管理体制尚未定型。

将村民自治原则法律化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争论特别激烈,多次列和会议议程经过了多次审议。直到1987年底,这一法律才获得通过。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是该法的积极推动者。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他就对在广西一些地方自发出现的村民自治形式给予了特别关注,从1982年宪法的修订开始,他就致力于将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得到了通过,但由于争议较大,还是作了严格的限定。将该法后面加上“试行”二字。

(二)广大农民的民主实践,很长时间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在研究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刚起步,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989年,许多人对是否在农村继续推行以基层民主为导向的村民自治持怀疑态度,担心实行村民自治会把农村社会也搞乱了。正是在这一紧要关头,中央领导同志认为现在不是争论村民自治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如何搞得更好。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时,明确指出: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村民自治因此由点到面,由示范到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如后来写入党代会报告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的提法就来自于村民自治实践。

1998年,经过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顺利通过,去掉“试行”二字。正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华中师范大学重点从事村民自治研究的基层政权研究中心的学者们开始走向实践,以发现和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为自己的使命,并将实证方法引入政治学研究领域。广大农民的民主实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在研究,而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又主要集中在华中师范大学。随着我国村民自治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村民自治。目前研究村民自治的成果颇多,但有针对性地研究广西村民自治的论著还是很少。

三、村民自治发展的经验与展望

(一)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经验:实践第一和着眼未来

回顾村民自治在争论和探索中不断前行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有两条重要经验:一是实践第一。村民自治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其他方面的进展一样,遵循的是“实践第一”的原则。村民自治首创于实践,当它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后又是通过实践活动。推动着制度的完善,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一体的运行机制,使我国村民自治这一参与人数最多,最为广泛的民主活动没有出现大的起伏动荡,大大锻炼了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能力。二是着眼未来。如果从单纯的行政管理的角度,行政化的乡村治理更为简单,可能不会出现村民自治进程中发生的贿选等问题。但从长远看,行政化治理只会进一步弱化广大人民的民主能力。使他们难以全面充分享有民主政治进步的文明成果。他们的意见难以直接表达,他们的要求难以得到充分尊重,最终可能出现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实践在先,着眼未来是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和保障。

(二)大力发展村民自治,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使之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按照《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载体,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渠道,当前亟须从形式和内容上夯实村民委员会的基层民主实践功能,为发展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发展基层民主被认为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成为常态。据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2005-2007年,全国31个省份应参选村委会626655个。占村委会总数的986;其中623690个村已完成选举,全国平均选举完成率达99.53%。2008年,开创村民自治28年后。合寨村再次被列为广西村级“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率先探索“两委”换届由以前的“两推一选”变为‘忪推直选”64月11日,合寨村举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全村3264名选民中共有3132人参加投票,投票率超过96%。合寨村是村民自治的开创者,合寨村还要努力做深化村民自治的开拓者。200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主要议程是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党把大力发展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确立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民的创造性带来了改革的活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样需要激发村民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精神。

近年来。以村民委员会为“基地”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和严峻的现实挑战。突出表现为一些地方村委会权力异化,特别是极少数村委会主任和村干部异化成为危害一方的村霸。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村民自治进行规范的法律,只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对于村民自治的核心——村委会选举汲罢免1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严格的约束力。据悉,虽然由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学者起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尚未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但民政部已经开始了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可望通过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更严格的规范,为村民自治提供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