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治理模式与法治的结合

摘要:基层治理结构转型是中国目前非常注重的一个时代命题,中国乡村众多,农村人口基数庞大,仅靠过去的乡村治理手段很难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笔者以丰县梁寨治理模式为例,调查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的现状以及乡贤群体对基层治理起到的巨大作用,探索乡村治理模式与法律制度的结合道路。只有符合乡村发展现状的治理制度才能有效解决纠纷,促进乡村良性用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乡村法治 新乡贤 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1-0237-02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对乡村的进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由于乡村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仅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很难有效改善农村治理现状,在此背景下,新乡贤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多个地区的农村,如江苏丰县的梁寨、江苏徐州马庄村,它们率先垂范,充分发挥乡贤文化的优越性,坚持以德治村。此外,他们还将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运用法律进行基层治理,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乡贤治理模式颠覆了以往的乡村治理方式,充分调动了农民对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极大促进乡村法治的发展,值得深入探索。

一、当前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惑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弊端显现。我国的基层治理方式主要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十七大将这一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然而随着基层治理的展开,许多问题也渐渐浮现。我认为,首先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不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然而我国很多乡镇政府仍然将村民委员会视为其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不利于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会引起很多问题。

(2)部分乡村治理组织的能力不足,治理秩序混乱。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村民委员会在选举成员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导致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较高水平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这使得乡村领导班子不能及时彻透地学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也就很难将其贯彻到乡村治理中去,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针,有效解决层出不穷的村民纠纷和维持村民秩序。同时,由于农村大量的人才外流,乡村治理主体资源匮乏,使得乡村治理组织的成员普遍老龄化,缺乏治理活力。

(3)落后的乡村治理同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也由原来的以农业为主导到以工业为主导,新兴产业在农村取得了初步发展。但是由于农村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很少有村民委员会能制定出适应经济情况的政策,所以乡村治理在制度需求上难以得到满足。同时,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人们的思想仍然处于较为闭塞的状态,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人们的精神文明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在这种风气之下,很容易滋生矛盾,导致不良的争端。

二、新乡贤文化的制度性出场及价值

(1)新乡贤文化的出场:“乡贤”作为一种群体出现,使得乡村人员格局趋于多样化。其始于东汉,是指因品德、学识而为同乡人所推崇敬重的人,或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垂范乡里的社会贤达的尊称。乡贤在劝善乡里、化解矛盾纠纷等农村治理方面都一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经过千年之久,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赋予乡贤新的定义,这一时代的“乡贤”和中国古代的“乡贤”有着不同的含义,新时代的乡贤文化在传统乡贤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发展,从而形成了适应社会需求的新乡贤。

(2)新乡贤制度的重要价值:新乡贤制度比较于传统的乡村治理制度,有其优越性,而优越性则基于新乡贤的特点。

首先,乡贤起于乡村,了解乡村,了解乡村的风土人情,和一般村民有些更多的共鸣,这种平等性使乡贤能够深入群众内部,贴近群众生活,从而更为深刻地剖析群众矛盾。群众在向乡贤请教问题时也会有较小的压力,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由于乡贤本身有些较高的道德和法律素养,他们往往能够起到守法守正、劝善乡里的积极作用。在基层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新乡贤作为乡村的一个特殊群体,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和本村村民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在处理村民纠纷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马庄村乡贤以身作则,凭借其在村中的威信使村民们对乡村治理更为信服,主动向善。

此外,新乡贤制度的出现提高了乡村用法质量,新乡贤由于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能够紧跟并贯彻国家政策与法律,维护着村民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正当利益。在这样的乡村治理模式下,新乡贤严格依法办事,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不断提高自身的基本法律素养以解决矛盾。在徐州马庄村,新乡贤提出了“打造基层治理七无村”的目标,这七个目标都是以本村乡规民约为依据而制定的,具有深刻影响。

三、新乡贤制度面临的不足与挑战

尽管新乡贤制度在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目标付出了很多,也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它仍然可以发掘出巨大的治理潜力,这就要对新乡贤制度作出改进。

首先,乡贤村新乡贤在人员构成上存在着数量上偏少、性别上单一的问题。乡贤群体人数较少是各乡贤村都存在的问题,乡贤工作者人数增多无疑会对基层治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解决纠纷方面更能集中群智。同时,在农村事务处理中,女性乡贤工作者对于家庭纠纷的解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性。

其次,乡贤村现存的乡规民约虽然较为全面,但是其所依据的法律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就很难保证马庄村乡规民约的先进性,在解决村民纠纷时也会出现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会使乡贤组织在制度设计上落后于城市地区,更不用说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再者,落后的乡规民约甚至会对基层制度建设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乡规民约跟不上时代的需求,跟不上村民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必然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阻碍乡村发展。

最后,虽然新乡贤相比于一般村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但他们很难学习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接触不到新鲜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也就很难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形成有逻辑、有层次的法律体系。对于大部分乡贤来说,要获得专业法律培训没有太多太便捷的途径,同时因为乡贤群体偏老龄化,他们对于互联网的关注度不高,对社会上发生的法律事件不敏感,这也会导致乡村治理出现问题。

四、乡村治理模式的法治展望

要推进乡村治理模式和法治化的结合,首先需要进一步优化乡贤群体结构。由于乡贤群体的偏老龄化,使得基层治理缺少新鲜血液,难有活力。同时,由于大部分乡贤都是男性,在解决村邻纠纷尤其是家庭纠纷时没有女性细致,也没有女性对纠纷中主要问题的共鸣,这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所以要优化乡贤群体结构,注入新鲜面孔,使得年轻人和富有经验的女性参与到乡贤工作中来。

另外,应根据社会发展不断更新乡规民约以保证其先进性,因而我认为乡贤应发挥其影响力,发动村民改革村规民约,制定出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制度。同时也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在大数据时代,要充分了解、应用互联网,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与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引导乡规民约在村级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要完善乡贤法律知识系统,提高乡贤法律素养。因此,如果乡贤群体要完善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法律秩序建设能力,更好地推动农村法治的发展,应当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也可以和高校相关专业进行交流、探讨,学习系统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乡贤的法律素养,才能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五、结语

现阶段我国十分注重乡村法治建设,乡贤群体作为乡村一个特殊群体,应当发扬乡贤文化,将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从而探索出适合本村发展的治理模式,依据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定本村乡规民约,完善乡村法律制度,才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景辰